善读「论语」13.18:父子相隐乃劝善,互正其过方为直
「子路篇第十三」18
【原文】
叶公语孔子曰:“吾党有直躬者。其父攘羊,而子证之。”孔子曰:“吾党之直者异于是。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
【译文】
叶公告诉孔子说:“我们这儿有直信之人。父亲偷羊,儿子告发了他。”孔子说:“我们那儿的直道不同于此。父亲为儿子纠正过失,儿子为父亲纠正过失,直道便在其中了。”
【注释】
“叶公”,音“社公”,楚国大夫,是当时的一位贤者,其曾祖父是春秋五霸之一的楚庄王,与孔子是同龄人。
“语”,音“玉”,告诉。
“党”,古时以500户为一党。“吾党”意即我的家乡、我们那里。
“直”,正见也。与仁义礼智信等同为儒家专有名词,可不译。通常是解作“正直”,今不从。
“躬”,有三说。一说指名,一说指身,一说通“信”。笔者倾向于后两说,尤其是通“信”一说。“躬”的异体字为“躳”,而据考古发现,“信”在战国时也被写作“躳”。《周易·蒙》的爻辞中有“不有躬,无攸利”一句,其中的“躬”即作“信”解。但本章的重点不在“躬”,而在“直”和“隐”,故读者可自行斟酌采信。
“攘”,窃也。偷盗,窃取,侵夺。
“证”,告也。告发。
“隐”,通“檃”,正邪曲之器,引申为矫正、纠正。“隐”的正体字为“隱”,其异体字为“𨽌”,与“檃”相近,故有通假之用。通常是解作“隐瞒”,今不从。
【评析】
本章通常是将“隐”解作“隐瞒”,因此“父为子隐,子为父隐”便常常成为儒家的反对者与支持者争论的焦点之一。反对者认为“父为子隐,子为父隐”是“典型的徇情枉法”,是“无可置疑的腐败行为”;而支持者则认为父为子隐瞒过失是“慈”,子为父隐瞒过失是“孝”。更有学者援引古罗马法学对神法、自然法和人法的区分,以基于自然的血缘关系高于基于强制的社会关系为由,认为亲情应当优先于法律,并以“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可免除强制到庭作证责任的现行法律规定作为支持佐证。其实以上双方,无论是支持还是反对,都是对“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的极大误解。
《左传·昭公十四年》记有孔子的话说:“叔向,古之遗直也。治国制刑,不隐于亲。三数叔鱼之恶,不为末减。曰义也夫,可谓直矣!”这里“不隐于亲”的“隐”才是“隐瞒”之意。孔子认为叔向“不隐于亲”并“三数叔鱼之恶”是“义”、是“直”。既然如此,孔子又岂会以父子相互隐匿过失为“直”?
《荀子·子道》也记有孔子的话说:“父有争子,不行无礼。……故子从父,奚子孝?”此处的“争”为“诤”的本字,即强谏、规劝之意。做父亲的如果有一个敢强谏、能规劝自己的儿子,就不会行违礼之事。如果儿子盲从其父而不“诤”,则为不孝。可见,所谓父子相互隐瞒过失是体现父慈子孝的说法,根本就有违孔子的本意。
事实上,本章的“隐”通“檃”,是古时用以正邪曲之器。“父为子隐,子为父隐”,即父子应相互为对方的“正邪曲之器”。也就是说,父子应当相互为对方检点行为、纠正过失,使彼此之行合于礼义。这才是真正的父慈子孝,是真正的直道。若父子相互隐匿过失,那就不是“直”,而是“曲”了。因此,像叶公所说的那位“直躬者”,其真正合乎直道的做法,应当是在平时劝诫其父勿取不义之财,而在“其父攘羊”后,则应劝说或代替其父把羊还给羊的主人,而不是“证之”,去告发父亲。
“直”在《说文》中解为“正见”,它跟“义”一样,本质上都属于“仁”,是一个内涵单一而形式多变的抽象概念。因此,无论直道最终如何体现,都必然不会有悖天理、有违仁义。对于直道且不可有僵化教条的理解和认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