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价、成本和交易费用
第三节 经济学的基础概念
一、代价、成本和交易费用
1.代价与成本的性质
人的行动需要满足一个目的,必须要有所消耗,有所忍耐,有所劳作,如果这种行动只是发号施令,或只是决定不做什么,那也需要有所依仗,有所凭借,有所支配。总而言之要有所付出或支出。
我们可以把并无价值从中产生的行动,称之为纯粹消耗性的行动。例如,等待或劳作中产生的与正效用无法平衡的负效用比如时间不耐、空间不耐、身体的疲劳不适甚至是痛苦;任何行动中精神上所承受的紧张、压迫、恐惧、羞耻、屈辱等等。我们把有价值从中产生的行动,称之为创造性的行动。那么显然地,在各种行动中,行动者所放弃、付出的,既可能是代价,也可能是成本。至于如何认定区分,关键就要看行动者自己主观上是否认为有价值从中产生。一般性地讲,纯粹消耗性的行动付出的就是代价;而创造性的行动所付出的才可视为是成本,因为所谓“成本”当然是要与“收益”相对应,没有收益,成本就无从谈起。如果行动者自己认为无所得或是得不偿失,那么为满足目的所放弃、所付出的就是代价;如果行动者自己认为有所得,那么为满足目的所放弃、所付出的,就是成本;进一步地,如果不仅是行动者自己,而且有他人也认为该行动者的这个行动有价值,并与之进行价值交换,或准备好与之交换,那么该行动为满足行动者目的所做的付出或支出,即为该行动目的得到满足的客观成本,简称为成本。
显而易见地,创造价值的行动并非总是那么有效率,极致的情形是行动的回报远远超出付出的成本与代价之和,即所谓物超所值,大喜过望;极致的另一端情形是得不偿失, 成本与代价之和与收益相抵消。那么,创造性的行动通常情况下是介于上面两者情形之间。一般来说人的劳动、生产和交换都是创造性的行动,都有价值从中产生。生产活动有一重要的指标就是生产效率,这个效率就是收益与成本之比。而交换也创造价值,它给交易双方所带来的价值之和总会大于交易双方在交换中所付出的代价之和,如果不是这样的话,双方就没有必要交换,交换行动就无法达成了。因为甲方付出代价,乙方并无所得;反过来一样,乙方付出代价,甲方并无所得。在交换行动中甲乙双方或者是单独由一方付出代价,那么这个代价就是科斯所说的交易费用了。
2.交易费用即成本之外的代价
行动必然付出代价或成本。交易行动中,交换双方的目的是要完成各自的交换标的物的支配权向对方转移。甲方需要的是乙方所交付事物的效用;乙方需要的是甲方所交付事物的效用。假设,李甲与王乙商议决定,李甲需要王乙打猎所获猎物比如野兔一只;乙王需要李甲为其剪发剃须一次。这个交易简简单单,明明白白,信息透明,预期可靠。李甲交换付出的成本是20分钟的技能劳动,王乙交换付出的成本是猎物库存中的野兔一只。我们假设这个交易毫无麻烦可言。李甲理发记忆娴熟轻车熟路,无须王乙担心货不对板事后麻烦,而李甲完全不管王乙的野兔是从百里之外挑回来的还是从家中墙壁上摘下来的,即便算是有运费也一并打在货物里面了。二人既不需要谈判争、议讨价还价,也不会有预期的事后纠缠。换句话说,除了双方各自交付的交换标的物即成本之外,谁也没有可能付出什么额外代价。这应该就是科斯所言的那种交易费用为零的情形。换句话说,交易费用其实就是除交易标的物之外,交易参与者额外所付出的代价,而双方各自付出的交易成本,无论怎么计算,都不应算作交易费用之中。
综上所述,简而言之:甲方付出而乙方无所得,该付出就是代价;甲方付出而乙方有所得,该所得就是成本。作为交换标的物的甲方成本,如果几近完全地转移,成为乙方所得,我们可称之为无损交易。但在真实世界中,甲方所付出成本与乙方所收获的标的物之间并非总是完全等价,其差额即为交易效率损失,我们称之为交易费用。效率损失作为代价,必然要由交易者的一方或双方承担。
交易费用是对交换成本之外的代价考核、考量,除交换成本之外,代价的有无和高低,能够决定一项交易是否可行以及交换效率的高低。一个经济体系中的交易费用大致水平,反映了这个社会的良性程度。所以,我们可以说,交易费用是一个社会自发秩序水平的检验标准,它反映的是一个社会的文明程度。当然以上这些自然与政治制度不无密切关系。
3.成本的两种性质
根据人的行动第二公理即时空排他性公理,人在同一时间段内不可能实现不相容的两个目的。假设在某一时点,有ABCDE五个目的需要行动人选择。如果行动人准备实现A目的,就必须放弃B、C、D、E等其他目的。对目的有选择、有先后地实现,就是对不同目的进行评值,根据它们的迫切程度或重要程度所产生的一个排序表。无论如何选择,结果都是去实现最重要的目的,而放弃次重要的目的。换句话说,目的选择性的成本,是次重要目的付诸实施的机会。即目的成本是时间性成本,它的价值取决于该行动人自身的能力,它的判断评估来自于行动人的主观认定。当然也会有以往行动的经验数据比如货币价格可供参考。例如,惠特尼律师应约与安德森先生共进午餐,时间半小时。惠特尼律师认为她所付出的目的选择成本是其律师事务所中随时可能发生的客户咨询机会,她的收费标准是每小时100美元。惠特尼女士之所以愿意选择午餐会面而放弃在律所中吃便当以待客户,那是因为惠特尼女士钟情于安德森先生,正所谓“业务诚可贵,爱情价更高”。假如安德森先生午餐邀请的是路旁无所事事的乞丐,乞丐先生一定会非常乐意获得这次免费午餐,因为乞丐先生没有任何目的可供自己选择,他的时间成本几乎为零。
根据人的行动的自然法则约束原理,人为了满足任何目的都需要物质及资源的付出,具体来说就是财富和收入的支出,任何手段都不可能仅仅是无形的方式方法。安德森先生为了达成与惠特尼女士共进午餐这个目的,必须向餐馆支付两人的用餐费100美元。当然我们为简明起见忽略两人向餐馆移动的交通费用。安德森先生所支付的这顿午餐成本100美元,是与目的选择性成本完全不同性质的,我们称其为手段支付性成本,也可以说是资源性成本。资源性成本与时间性成本相对应,虽然我们也可以把时间视为是一种资源,但不同行动人的时间是有不同能量的,所以这个区分是必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