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东史话9 郉矦诉雍子鄐邑地界纠纷案
承办一个隰县的土地案,实际是山区地界纠纷。那荒山野岭深沟,加上山体滑坡,人为改变,拿着最新的正射影像图也不好对应,何况是上世纪50年代的土地证,与现实真是难以对接。双方对抗激烈,这让我想到2500多年前一桩载入史册的案例,就发生在晋国,也是地界纠纷。
案情
郉矦诉雍子鄐邑地界纠纷一案,久拖未决。说起来,郉矦和雍子都是楚国人,郉矦的父亲是楚国大夫巫臣,字子灵,曾辅佐过楚庄王,很有才干,但是好色和叛国。他拐走红颜祸水春秋时四大美女之一——夏姬,叛逃晋国;他教给吴国战车战术,怂恿吴国侵犯楚国,让楚国疲于奔命。巫臣叛逃到晋国后,晋国封给他邢邑,郉矦是巫臣之子。雍子也曾是楚国大夫,他是因为伯父谗言诬陷,被迫出走晋国,晋国封给他鄐邑。有说邢与鄐相邻;也有说鄐是邢的一部分,晋国把邢邑封给子灵,后来雍子奔晋,晋从子灵封地中拿出鄐邑分封给雍子。不管怎么样,双方成为邻居形成地界争执。
当时晋国理官即执掌刑狱的官员叫士景伯,晋国的刑法就是士景伯的先祖士蒍制定的,士氏在晋国那是世袭理职(法官)。当时,正值士景伯出访楚国期间,叔鱼临时摄理刑狱。叔鱼,复姓羊舌,名鲋,字叔鱼,羊舌氏是晋国公族,到叔鱼这辈,羊舌氏极盛,兄弟四人伯华、叔向、叔鱼、叔虎,称“羊舌四族”,伯华、叔向是得到孔子赞赏的人,叔鱼、叔虎则是反面人物。当时出访不像现在速去速回,那是车马随从走走停停,一去几个月。晋国执政韩宣子看到士景伯一时回不来,便让叔鱼清理旧案,这起地界纠纷就由叔鱼审理。
《左传》说,本来雍子没理,雍子为了打赢官司,竟然将自己的女儿献给了叔鱼。叔鱼在审理过程中就压制郉矦,最后当庭宣判郉矦败诉。郉矦一怒之下,当堂杀死了叔鱼与雍子。
民事案件激化为刑事案件了,执政韩宣子询问叔向怎么处理。叔向说:“三人同罪,生者处死,死者暴尸。雍子明知曲在己而赂以买直,叔鱼受贿而枉法裁判,郉矦目无王法擅杀他人,三人刑责相同。自己作恶反而推恶于人掠取美名为昏,贪图贿赂败坏官职为墨,肆无忌惮杀人为贼。《夏书》规定:昏、墨、贼,杀。这是皋陶时就制定的刑罚,请依法处置。”这样,郉矦被处死,雍子、叔鱼被暴尸于市。
思索
1.郉矦和雍子争夺鄐邑的土地,一直没有解决,势必有其疑难之处。从“子灵奔晋,晋人与之郉”、“雍子奔晋,晋人与之鄐”的记载看,“鄐”是雍子的采邑没问题,但是界限不清。郉矦父亲先来,雍子后到,先后受封相邻采邑,地界有争执很正常。古代食邑以土地上的户数计算,哪里有清晰地土地边界。《左传》中说“罪在雍子”。《国语》中却说,“雍子纳其女于叔鱼以求直”,似乎雍子占理,其贿以女色只是为了还原事情本来面目,得到他应得的。因此,谁是谁非谁曲谁直,当时不好分辨,至今也是疑案。
2.事情本来疑难,双方争执又相当激烈。可以想象,双方都认为自己占理,自然绝不退让。从雍子“纳其女”的贿赂手段,以及郉矦“杀于朝”的激烈反应看,双方此前已经处于势如骑虎、志在必得的境地,因而可以说矛盾已经达到临界程度。凡事最怕自以为占理,走极端的人都需要这种心理支撑。
3.代理法官贪贿后孟浪决断,致生祸端。疑难复杂、矛盾激化的案件,应该稳妥处理。世袭理官、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的士景伯对此案久拖不决,必有其道理。作为法官助理的叔鱼仅是临时代行法官职责,但他真敢受贿,真敢专断,真敢当庭宣判,从而激化矛盾酿成血案,丢掉了自家性命,将自己钉在历史的耻辱柱上,也给法官职业罩上了永久的历史阴影,此案成为有史记载的第一起法官受贿案。
4.郉矦其实代表着中国自古以来就有的一种思维:那就是认为法官的判决也有是与非、对与错。对了认你,不对了就对抗你,甚至杀了你。在中国,法庭和法官从古到今从来没有树立绝对的权威。因此,直到现在,法官自身的安全仍然不容忽视,法官自我防范意识不可缺失。
5.古人云:“非宅是卜,惟邻是卜”,邻居很重要,宅基纠纷、土地纠纷、邻里纠纷,可能影响到人的一生。两个楚国人远远的来到晋国做了一回邻居,最终都死于非命。现代社会,这种“邻”可以扩大理解为交往的朋友、生意合伙人、项目合作人、职场同事等,婚姻的邻人就是夫妻另一方包括亲家。
6.男人的血性,不是鱼死网破、舍命相拼。杜牧说“包羞忍耻是男儿”,我更赞成具体情况具体分析,目的与手段相一致。面对任何事情先弄清价值取向,于利,持效果主义,这种事要考虑付出与回报的平衡,要考虑结果、考虑效益,以最小代价去获得最大利益。于义,持“知其不可为之”主义,不管成不成,只问应不应,明知无结果也要去做,正如荀子所说“义之所在,不倾于权,不顾其利,举国而与之不为改视,重死持义而不挠,是士君子之勇也”,也如屈原所说“余心之所善兮,虽九死其犹未悔”,这是一种情怀、一种担当、一种精神。于情,持“为而不有”主义,发自内心的为其付出劳作,不求回报;不能自已(yi)的为其付出真情,不求回应,正如韩非子所说“生于其心之所不能已,非求其为报也”。
7.“千年土地八百主,地是主人人是客”。郉、鄐,在现在的河南省温县。至于晋国怎么拥有这块土地,请看本人简书中的《轵关陉》。
附:相关史料
《左传·昭公十四年》:晋邢侯与雍子争鄐田,久而无成。士景伯如楚,叔鱼摄理,韩宣子命断旧狱。罪在雍子。雍子纳其女于叔鱼,叔鱼蔽罪邢侯。邢侯怒,杀叔鱼与雍子于朝。宣子问其罪于叔向。叔向曰:“三人同罪,施生戮死可也。雍子自知其罪而赂以买直,鲋也鬻狱,刑侯专杀,其罪一也。己恶而掠美为昏,贪以败官为墨,杀人不忌为贼。《夏书》曰:昏、墨、贼,杀。皋陶之刑也。请从之。”乃施邢侯而尸雍子与叔鱼于市。仲尼曰:“叔向,古之遗直也。治国制刑,不隐于亲,三数叔鱼之恶,不为末减。曰义也夫,可谓直矣。平丘之会,数其贿也,以宽卫国,晋不为暴。归鲁季孙,称其诈也,以宽鲁国,晋不为虐。邢侯之狱,言其贪也,以正刑书,晋不为颇。三言而除三恶,加三利,杀亲益荣,犹义也夫!”
《国语 晋语》:士景伯如楚,叔鱼为赞理。邢侯与雍子争田,雍子纳其女于叔鱼(羊舌鲋)以求直。及断狱之日,叔鱼抑邢侯,邢侯杀叔鱼与雍子于朝。韩宣子患之,叔向曰:“三奸同罪,请杀其生者而戮其死者。”宣子曰:“若何?”对曰:“鲋也鬻狱,雍子贾之以其子,邢侯非其官也而干之。夫以回鬻国之中,与绝亲以买直,与非司寇而擅杀,其罪一也。”邢侯闻之,逃。遂施邢侯氏,而尸叔鱼与雍子于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