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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未满十四岁;犯罪成本,0

2018-12-29  本文已影响13人  木末先生

“没有是非观的孩子,是这个地球上最可怕的生物。

他们有好奇心、行动力、破坏力以及《未成年人保护法》。”

——玖月晞《亲爱的弗洛伊德》

1

11月16日,四川广安。

因为在qq上产生矛盾,初中生唐某和朋友4人将同学小叶骗到城关中学附近一个茶馆。

双方随即发生冲突,唐某用一把长40公分的西瓜刀砍伤了小叶。

伤口达12公分长。小叶血流不止,后来被送到医院。

小叶父亲戴先生赶到时立刻报警,警方随即将唐某等带走调查。

但因为唐某未满14周岁,当晚就释放了。

一个多月过去了,此事并无结果。

戴先生只好在网上发帖求助:

“岳池县城关中学学生唐某某拿刀砍伤我孩子,凶手未成年,监护人毫无赔偿之意,我该怎么办?”

而涉事学生写了检讨书,早已正常返校上课。

这是一件不无离奇的事情。

它再次把一个令人细思极恐的命题推到大众面前:

我,未满十四岁;犯罪成本,0。

12月2日,湖南益阳,12岁少年杀死母亲。

事后并无半点悔改,他说:“我杀得又不是别人。”

残酷冷血。可最终结果也是因未满十四岁,被警察释放。

这引起了恐慌。

人们有最简单的逻辑:杀母,罪大恶极;怎可出来自由游荡?!

天使头上有光环,行凶的孩子头上有《未成年人保护法》。

2

也许,在某种程度上,法律已经成了他们扭曲的盔甲,背离了自己的初衷。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张建伟说:

一味强调母爱主义、宽容宽厚,是少年司法案件中一种偏离的现象。”

宽容了罪犯,是对受害者最大的不公。

9月21日,河南省鲁山县检察院发表了一篇文章——《鲁山一初中生一时冲动犯错检察官介入下双方冰释前嫌》:

16岁的小赵强奸了17岁女孩被逮捕,检察院联系了双方父母进行调节,最终,男方家长赔偿女方家长8万元,双方父母“冰释前嫌”……

“一切都以有利于孩子的成长为先。”

多么魔幻的故事,连强奸都可以和解,是置受害者于何地?

那个女孩,是身心伤害,是一辈子的阴影!

这一切,竟然一句“冰释前嫌”就可以涂抹过去?!

滑天下之大稽!

可现实是,法律不仅是事后的安慰剂,还可能直接成为犯罪的动机。

2015年10月,湖南邵东。

3个小孩在学校小卖部偷零食时,被老师发现。

由于害怕老师报警,13岁的小星向2个同伴建议“杀死她,顺便把她的钱抢走”。看到小伙伴犹豫不决的样子,小星还怂恿他们:

“我们还小,杀人不犯法。”

最终他们劫杀了手无寸铁的女老师。

2014年,北京石景山。

四个少年因手头没有钱,都表示要想办法弄点钱花。

有人提了一句:

“咱们要做就做个大的,反正咱们都是小孩,没到18岁,法律会从轻的,不能判死刑。”

于是他们开始计划犯罪。最终绑架了一名16岁的同学,向其家人勒索150万,并将其残忍杀害。

后来4人上了法庭听到宣判后,竟相视而笑。

因为真的无一人被判死刑。

法盲不是最恐怖的,恐怖的是懂法的坏人。

他们明白在恶行之后,会有最正确的最光明的保护罩来罩着他们。

因为无需担心后患,所以肆无忌惮!

恶意被放出牢笼,试问谁能心安?

3

有人说:

中国有著名的“四大宽容”定律——

“人都死了”、“来都来了”、“大过年的”;

第四个就是令人闻风丧胆的“孩子还小”。

卢正雨在网剧《绝世高手之大侠卢小鱼》就有一句类似的经典台词:

“他还是个孩子啊!”

对于未成年人犯罪,我们的法律无疑是关照备至的,以至于在人们看来已经大失偏颇。

一部《未成年人保护法》解决一切,甚至连处理未成年人案件的专业机构都没有。

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副院长、教授宋英辉对此感叹道:

“一个国家的司法体系中没有少年法庭、未成年人检察机构、少年警务,就像一个国家的医院没有儿科一样。”

这即是不足,即是缺憾。

一个决意凶狠的十七岁少年,是可怕的。

一个决意凶狠的十三岁少年,更是另一个量级的可怕。

人们都说远离泥头车,远离疯子。

其实某种程度上,在法律完善之先,你何尝不需远离一个未成年人呢!

暗黑电影《告白》(豆瓣分8.7)中,有两个学生残忍杀害了老师的女儿。

但因为两个凶手都是未成年人,老师知道法律拿他们无可奈何。

于是老师开始了一系列“杀人诛心”式的复仇。

她避开了法律,利用自己的智慧,步步为营,把两个凶手逼上了绝路。

电影令人瞠目结舌,却又感慨万千。

豆瓣点赞数最高的短评第一句话是:

“当罪人无法通过法律将其制裁的时候,唯有以暴制暴。”

似乎酣畅淋漓,可是细想,这已是社会的悲哀和另一种恐怖了。

我们不要以暴制暴,只希望还公义以公义。

所以,呼吁国家的法制做出相应的改善。

豺狼无论大小,都是豺狼。

对于未成年人犯罪,诚如法学博士、二级警监白俊华所说:

“如果教育能改好,那是最好

如果教育不好,惩罚也是必要的

让违法者知道做违法的事是要付出代价的,这本身就是教育。”

-END-

“木末先生”,得自“木末芙蓉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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