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年鉴著作权
太阳心语: 年鉴是经济社会发展的真实记录。要知道经济社会发展真相,就去翻年鉴。
浅谈年鉴著作权
内容摘要:
年鉴的著作权就是对年鉴编撰者智力成果的保护。年鉴编撰工作者应当充分认识自己的权利,并积极充分行使,有力保护自己的著作权。
年鉴的著作权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人身权是指在作品上署名,发表作品,确认作者身份,保护作品完整,修改已发表作品等权利,主要包括汇编者著作权,编辑著作权、作者著作权。
财产权也称经济权利,包括复制权、发行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出租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出版者权益。
年鉴是党和国家的年度公报,是政治、经济、科学、文化、教育等各方面情况的真实记录,具有“存史、资政、育人”的作用。年鉴的编撰和出版是我国精神文明建设的一个组成部分,为文化事业的发展作出了贡献。编撰出版年鉴是各级党委和政府的大事。年鉴编辑部是党委和政府编撰出版年鉴的工作部门,并在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开展工作。
“期刊是指有固定名称,用卷、期或年、月顺序编号,成册的连续出版物”。年鉴是一种出版物,有固定的名称,是以年或卷为顺序编号,由年鉴编辑部出版发行的期刊。“年鉴是逐年出版,具有信息作用和资料价值的工具书,也可称为年刊。”年鉴是广大年鉴编撰者用汗水和智慧浇铸的文化产品,有其内涵和品质,形象及特征,在文化市场中,也是有生命的主体。年鉴的“生命”是编撰者赋予的,对年鉴“生命”的保护,实际上是对编撰者的保护。
年鉴的著作权就是对年鉴编撰者智力成果的保护。我国《著作权法》规定了其应有的著作权,年鉴编撰工作者应当充分认识自己的权利,并积极充分行使,有力保护自己的著作权,让自己的智力成果得到合理的运用,更好地为社会主义的精神文明建设服务。
年鉴著作权状况
“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编撰年鉴是各级政府的职能工作之一。为完成此任务,国务院、各省专门成立了年鉴编辑部,州、县(市)则成立党史、地方志、年鉴合一的法人单位,来完成年鉴的编撰出版工作。年鉴是由机关或事业法人完成的文字作品,依法享有著作权,受《著作权法》的保护。
《著作权法》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年鉴的作者就是完成编撰出版年鉴工作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年鉴编辑部或史志鉴合一的法人单位。年鉴是法人作品,其著作权人就是法人。
年鉴的著作权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人身权也称精神权利,主要包括在作品上署名,发表作品,确认作者身份,保护作品完整,修改已发表作品等权利。财产权也称经济权利,包括复制权、发行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出租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出版者权益。
两项权利都是著作权的主要内容,都是基于年鉴的出版发行而享有的。人身权利与作者的身份密不可分,只能由作者占有和使用,权利无期限,就是在作者死后仍属作者专有。财产权利是与作者的身份分开的权利,是一种有期限的权利,作者有生之年可以享有和行使,也可以转让或许可他人行使,作者死后还可由其继承人行使和享有。
年鉴是汇编作品。《著作权法》第十四条规定:“汇编作品和作品的片段或者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者其他材料,对其内容的选择或者编排体现独创的作品,为汇编作品,其著作权由汇编人享有。”年鉴是按照党委、政府下发的文件,由各单位安排的撰稿员按照年鉴编辑部的布置,在责任编辑的指导下撰写的文章汇编而成,是法人、编辑、作者共同努力而形成的作品。
“著作权人包括:(一)作者;(二)其他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年鉴是汇编作品,故著作权的主体成份较多,形式也比较复杂。大体可分为三类:汇编者著作权,编辑著作权、作者著作权。
汇编者著作权。年鉴作品包含了年鉴编辑部的创造性劳动,主要体现在对整部年鉴的酝酿、构思,对各部类的按排、布置,对彩页的精心设计等方面。年鉴编辑部要根据其行政区划的政治、经济、科学、文化等各方面的情况确定年度年鉴的内容取舍,详略,从而突出年度亮点、特点;从宏观角度控制各方面的文字量,并对撰稿员进行培训、指导,对其来稿进行修改、加工。
整部年鉴作品体现了年鉴编辑部的独创性劳动,因而年鉴编辑部享有整体年鉴著作权。年鉴编辑部对整部年鉴享有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可以永远享有署名权、修改权、保护年鉴完整权;可以在年鉴出版发行50年内转让、许可他人行使其复制、发行、汇编、改编等财产权利。
编辑著作权。年鉴是一个整体,但他又可以分割成特载、政治、工业、农业、水利、教育、财税等很多部分。年鉴编辑部根据其内部分工,又把组成年鉴的某一个部分或几个部分的编撰任务分给某位编辑。各个编辑对自己所编撰的部分又进行构思,对撰稿员又进行指导,对来稿进行修改、编辑、加工。这一部分内容又体现了编辑的独创性劳动成果,因此责任编辑对这一部分篇章享有著作权。
作者著作权。年鉴是所属行政区域年度内各方面情况的真实记录,是年度“百科全书”,不可能性由某个作者独立完成。年鉴是“官书”,刊载有官方的主要领导的专文报告、讲话,还有一些重要的文献、大事记、统计数据。每年编撰年鉴,年鉴编辑部都要经过精心的设计,报送党委、政府,经党委、政府审查同意后,下发征稿文件到各个单位,再由各个单位安排撰稿员撰写。每个撰稿员按照年鉴编辑部的要求,积极参加培训,并在责编的指导下完成文稿。因此,每个撰稿员都是年鉴的作者,对其所撰写的文稿享有著作权。另外,年鉴所用到的每一幅照片,其摄影者对自己摄影的照片都拥有著作权。
几种主要的著作权
署名权。署名权是著作人身权中的一项重要权利,表明作品的的作者是谁,为作品找到了出处,找到了归宿。说明作品生产者是谁,指明生产者的生产成果。署名权是作者享有其他权利的基础和条件,是作者享有著作权的依据。“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年鉴的作者是具有法人资格的年鉴编辑部或史志办公室、编辑、撰稿员、摄影者。为此,可以在年鉴上署名的有为年鉴撰出谋策划,为年鉴的出版发行具有帮助、指导、协调作用的编委成员、编辑部、责编、作者、摄影者,但真正享有著作权的是编辑部、责编、作者、摄影者。
年鉴署名在主书名页及版权页上。可以用独立页面署编委、编辑部、撰稿员名,编委按顾问、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常务副主任委员、委员署名;编辑部按主编、副主编、责编署名;撰稿人员要按特约撰稿、一般撰稿员署名。其中编委会委员、责编、一般撰稿员的署名顺序可由编辑部按一定的顺序编排,如笔画、内容先后、音序等排名。
责编还应在正文中明确其编辑的内容,撰稿员为明确其具体撰写的文章,还应在其文章后署名,以明晰责编、撰稿员享有著作权的具体范围。
由于作品是作者智力劳动的结晶,与作者的人格相联系,因而确认署名权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作者可以自由行使的自己的署名权,有权在自己创作的作品原件或复制品上决定是否署名,署真名、笔名、艺名、别名或假名。署名既体现了作者对作品的责任关系,又是作者品格、学识、思想观点的象征。作者可以允许其他人在作品上署名,也有权阻止其他人在作品上署名,并且署名是永远的,无期限限制。
修改权。“报社、期刊社、图书出版、音像出版社和电子出版物出版社等应当具备法人条件,经核准登记后,取得法人资格,以其全部法人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法人出版报纸、期刊,不设立报社、期刊社的,其设立的报纸编辑部、期刊编辑部视为出版单位”。为此,年鉴编辑部或史志办公室都是以法人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出版单位,是年鉴的合法编辑者和出版者。
《著作权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图书出版者经作者许可,可以对作品修改、删节。报社、期刊社可以对作品作文字性修改、删节。对内容的修改,应当经作者同意。”年鉴编辑部的责编对撰稿员的来稿有修改、删节的权利。年鉴是现实生活的真实记录,这对年鉴的稿子有特殊的要求。因此,对撰稿员要进行培训,在写作过程中进行指导,稿子写成后还要进行修改。
另外,撰稿员完成的作品是职务作品,必须符合所在单位的意图,即是年鉴编辑部的意图,就是真实地记录并反映单位的真实情况,在内容上不能任意发挥。所以年鉴责编的责任心就更大,其修改权在《著作权法》规定的范围有所突破,不但要对文字进行修改、删节,而且还要对其内容的真实性进行审查。
年鉴责编的修改权首先体现为编辑加工,即对稿子进行检查、修饰、修改以达到“齐”(文稿、图片、名录及其他附件齐全无缺)、“清”(文稿、图片等缮写清晰,符合排版要求)、“定”(内容真实、确定,符合年鉴要求)的要求。责编有权对稿子进行审查、编辑、修改、加工,以达到年鉴标准要求,达到出版要求。其次,年鉴责编的修改权体现为对稿子的修改与删节。对稿子内容的修改与删节必须经作者的同意。
一般而言,稿子只要真实,符合年鉴要求,则能不改的坚决不改,一定要改的要征得作者同意,可改可不改的坚决不改。如果不经作者同意,对稿子的内容进行删改,纂改了作者的原意,则是对作者著作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侵犯。
汇编权。汇编权就是“汇编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段或者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者其他材料,对其内容的选择或者编排体现了独创性的作品。” 汇编是一种信息资源的再开发、再利用。年鉴编辑部或地方志办公室对自己编撰而成的年鉴在政策、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有绝对的任意利用权,其中汇编就是一项简便易行的著作权行使。
年鉴汇编权是年鉴编辑部一项巨大的财产权利。如果很好地开发利用,将会带来巨大的经济利益。年鉴就是一个数据库、图片库,是无穷的可再生资源。如《宣威年鉴》(假如1978年就出版发行),如果能将1978年以后的年鉴资料按照不同的行业进行汇编,就能形成各行各业的一部部改革开放的发展史,就能形成无数本书。这一本本的发展史,真实地再现了各行各业改革开放以来的发展历程,揭示了行业的发展规律,对行业的发展具有积极的指导作用。
汇编权由原作者享有。如果原作者由于人力、物力的原因,无法亲自行使汇编权,则可以把汇编权转让或许可他人行使,但年鉴编辑部仍享有原著的著作权。在转让、许可的同时,仍有获得报酬的权利。同时,经转让或许可的汇编者汇编作品必须经原作者同意,并支付稿酬,否则,就形成对原作者著作权的侵犯。
改编权。《著作权法》第十条第四款规定:“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改编是一种再创作,或称演绎作品,是从原有作品派生创作出来的新作品的行为。不同的文字、艺术形式具有不同的表现力,相同形式的作品也可以产生不同的表现力。年鉴汇集了某一行政区域内的政治、经济等各方面的真实情况,是一种综合的大型资料库,是一种具有巨大潜力的信息储备库。如果能将多年的年鉴所包含的信息资料加以开发利用,将能生产出更多具有市场潜力的文化产品。例如将1978年至今的《云南年鉴》资料按行业加以开发利用,就能形成不同行业的不同形式的文化产品。如工业就可以改编形成歌颂工业改革的话剧、歌剧、评书、电视剧、连环画等多种艺术形式,还可以用通俗易懂的语言,配上图片,形成通俗读物。还有农业、教育、科学、卫生等各行各业,都可以运用年鉴资料,描绘出改革开放后的发展轨迹。
改编作品的形式多种多样。对年鉴资料加以改编,这是对年鉴资料的再利用,是年鉴的附产品。对改编后的作品仍享有著作权,是年鉴的一项重要的著作财产权。年鉴编辑部可以自己行使改编权,也可以授权他人行使改编权,还可以将改编权转让或许可他人行使。
改编权与改编后形成的新作品的著作权不同。改编权是原著作权人的权利,改编后派生作品的著作权归改编人享有。年鉴编辑部如果限于人力、物力不能对年鉴进行改编,也可以通过转让、授权的形式进行改编。对转让、授权许可改编后的新作品,年鉴编辑部仍对新作品享有原著的著作权,仍有获得报酬的权利。
注释:
① 《编辑出版法规手册•期刊管理暂行规定》 中国出版年鉴社,1998年1月出版,第91页、第5页。
云南省年鉴论文选《创新与发展•年鉴编纂的的基础知识及应注意的问题》 作者张淑静,德宏民族出版社,2003年12月出版,第16页。
《著作权法及其配套规定》 中国法律出版社,2003年4月出版,第2页、第5页。
⑩ 《著作权法及其关联法规》 法律出版社,2002年9月出版,第5页、第4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中国方正出版社,2004年1月出版,第9页、第14页。
⑾《著作权法实务与案例评析》 中国工商出版社,2003年8月出版,第444页、第445页。
(此文发表于《年鉴信息与研究》2006年第3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