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第一章(5)
2023-06-26 本文已影响0人
幺女江小五
仲裁,书面形式,一裁终局,原则上不公开。可和解可调解,1或3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
撤销裁决的情形:没有仲裁协议的;不属于裁决范围或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裁决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的证据;仲裁员在仲裁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仲裁原则:自愿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原则。
仲裁适用范围:
1.适用仲裁法,平等主体间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与民事诉讼协议管辖的适用范围相同
2.不适用仲裁法,劳动争议和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适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
3.不能提请仲裁,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涉及人身关系不能仲裁、涉及不平等主体(民与官)的行政争议不能仲裁。
仲裁协议的必备内容: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仲裁事项、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仲裁协议无效情形:约定事项超过法律规定范围、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仲裁协议、一方采取胁迫手段订立的、对仲裁事项或委员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且无法达成补充协议。
仲裁协议的效力:排他性(或裁或审原则)、独立性(独立存在)、效力争议、隐瞒协议(首次开庭前提交的驳回、首次开庭前未提交的视为放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