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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年近20次激光治疗 女子祛斑美白反“毁容”

2018-12-03  本文已影响12人  1a190e30062f

【导语】

爱美是女人的天性,时下不断涌现的高端医美诊所成为众多时尚爱美女性争相追捧的场所。可是,如果美丽不成却付出几近毁容的代价,对她们来说不啻于晴天霹雳。

【正文】

激光美容是近几年的热门皮肤护理项目,但对38岁的任女士来说,它却变成了心里难解的疙瘩。

任女士曾在一年时间里做了19次祛斑手术,2个月前被医生诊断为白癜风,她怀疑与自己一年以来的激光仪器治疗有关。

案情简介:

38岁的任女士是一家外资企业的高管,无论在业务上还是管理上都是一把好手,唯独对自己的容貌自信不起来。

“从我记事时起脸上就有很多雀斑,上学时同学们也经常取笑我,生了孩子之后,脸上的斑更是有增无减!”几十年来,脸上的斑一直是任女士的心病。直到一年前,无意中听同事们在谈论激光祛斑,据说效果不错。虽然任女士一直对整形美容嗤之以鼻,但为了几十年的“心病”她决定试一试。

去年5月,任女士选择了一家正规的医疗美容机构,工作人员告诉她激光祛斑是诊所里的强项,一万块钱包干,只要脸上有斑随时可以过来激光治疗。任女士心动着签下了祛斑治疗同意书。在之后的一年多时间里,她先后做了19次祛斑治疗。据她回忆,手术时有三种不同仪器轮换着往脸上打激光。

2个月前,任女士做完最后一次激光祛斑,当时感觉到脸比前几次治疗时更痛。“脸都木了,没有知觉。”几天后脸上的红肿仍未消,她只好到医院接受皮肤修护。没曾想,检测时医生发现,任女士的脸上长出了白斑。惊恐的任女士又去了多家医院,均被诊断出患有白癜风。任女士猜测,得白癜风和激光祛斑有关,找到激光祛斑诊所理论,但该诊所认为任女士的白癜风没有任何科学诊断证明是因激光美容所致,协商无果。

随后,任女士起诉至法院要求该医疗美容诊所赔偿自己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精神损失费等各种损失共计5万元。

争议焦点:

被告的激光美容服务行为与原告面部受损害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原告任女士认为,在面部激光治疗18次后,其面部即发生损害,显然具有因果关系。而被告对原告系因其美容服务行为而导致原告损害的因果关系予以否认。

法院委托某司法鉴定所进行鉴定,结论:白癜风的出现同激光美容治疗没有直接因果关系,但不排除任女士的面部情况与激光治疗存在关联性。

「插播医美小科普——

对此,整形美容专家张菊芳医生表示,白癜风和激光祛斑治疗二者形成机制完全不同,因此患者任女士的白癜风与激光美容基本无因果关系。但需要提醒大家的是,激光美容也需有“度”,过犹不及。

据张医生介绍,美容激光分多种颜色,不同颜色针对的波长不同,特定波长的激光只能被相应颜色的色素吸收。医学上就是利用激光产生的强大光束,有选择性地将色素细胞打碎,让巨噬细胞将其吞噬,以此消褪色素,达到美容祛斑的目的。它对各种血管性皮肤病及色素沉着,比如太田痣、鲜红斑痣、雀斑、老年斑、毛细血管扩张等;以及去除文身、洗眼线、洗眉、治疗瘢痕等效果显著。

而白癜风的形成与免疫系统有关,主要是皮肤色素减少表现出的一块块白斑。虽然目前发病原因尚不明确,但与美容激光的关系不大。多次在同部位激光是有可能造成皮肤色素被破坏,从而出现一个白点,但这种白点是一种浅表性的疤痕,跟白癜风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形成机理也完全不同。

但是,虽说激光美容副作用较小,不会对皮肤造成太大伤害,求美者务必适可而止,像本案中的任女士一年做19次激光治疗的做法是不可取的。虽然同部位多次激光产生的“小白点”可以通过激光手术加以改善,但想要恢复之前的肤质还是比较难的。」

判决结果:

经办法官深入分析案情,查阅法律条文,并类比相似案例,判决被告医疗美容诊所赔偿原告任女士包括皮肤修复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精神损失费等各项合计18000元。判决后,原、被告均未提起上诉。

法理解析:

医疗美容服务合同关系的裁决标准,目前在立法上尚处于空白状态,而举证责任的分配选用何种原则将直接导致案件的判决迥异。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只有比照医疗损害纠纷来处理。

举证责任涉及过错和因果关系两个方面。根据《侵权责任法》第54条的规定,医疗损害责任在一般情况下实行过错责任原则,因此过错和因果关系都要由患者来举证。

同时,医疗损害责任的特殊性之一,就是医疗资讯在争议双方之间处于完全不对等的状况,医疗机构属于强势一方,而患者处于弱势一方。在这种场合确定因果关系,应当适用举证责任缓和规则,有条件地适用因果关系推定规则。在受害人处于弱势,没有办法完全证明因果关系要件时,只要受害人举证证明达到一定程度,就可以推定行为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然后由被告负责举证,证明自己行为与损害发生之间没有因果关系。

通过对本案的分析,在举证责任的分配上,原告对其医疗美容行为、损害事实进行了初步举证。而该医疗美容诊所作为专业祛斑美容服务提供者具备专业知识与技能,应提供符合操作规范的服务,并对自己的美容行为符合一般操作规范,谨慎履行管理人的注意义务提供证据。根据审理查明的事实,被告在为原告进行祛斑治疗过程中,一年内多次甚至近20次严重超次超量治疗。且该机构对鉴定的结果没有充分合理的理由予以推翻,综上,被告医疗美容机构在实施美容服务时具有过错。

法官提醒:

爱美之心,人皆有之。但目前美容行业存在广告宣传夸大其词、美容技术不过关,甚至有缺乏相关资质等的严重问题,提醒女性消费者在选择医疗美容产品/服务前务必慎重,不轻信宣传,盲目追风。

【结语】

由于当下国内的医疗美容行业管理疏漏,导致经常有美容不成反遭毁容的案列出现,让不少爱美女性对激光祛斑抱有畏惧心理。其实,使用合格经严格认证的祛斑治疗仪器、治疗时做好各项卫生工作、医生操作手法规范成熟,激光祛斑美白是无需担心安全问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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