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三角区域土地竞买后成立坐地公司的规则梳理
长三角区域联合竞买时,坐地公司或成立新公司的要求汇总
一、江苏
1、苏州区域:土地竞买人通过网上挂牌出让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后(即取得土地证后),(才)允许将原土地竞买人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更名至新公司名下,但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原土地竞买人与更名的新公司投资主体不变,或新更名的公司由原土地竞买人控股。
(二)竞买单位以个人名义报名的,在报名时须向网上出让系统提交实际竞买单位委托书(该委托书须经公证处公证)。
当个人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办理土地更名手续时,更名的新公司必须与委托竞买单位为同一投资主体,或者委托竞买单位为更名后新公司的控股方。
上述更名行为涉及的原土地竞买人与新公司需办理相关公证。
2、徐州区域:竞得后拟成立新公司开发建设的,应在竞买申请书中须明确新公司的出资构成、成立时间等内容,申请书须在签订成交确认书资格后审时与其他资料一并提交。出让人可以根据挂牌出让结果先与竞得人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在竞得人按约定依法办理完新公司注册登记手续后,再与新公司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
也可以直接与新公司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3、无锡区域:竞买申请人竞得土地后拟成立新公司进行开发建设的,应在签订出让合同之前,将《关于竞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后拟成立新公司的申请》(竞得人须控股)提交给地块所在分局。
申请联合竞买的,在《联合竞买申请附表》中应当注明各方的出资比例并于资格审查时同时提交。
竞得后所注册成立的项目公司与《关于竞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后拟成立新公司的申请》出资人、投资比例及法定代表人要一致,不得随意改变。
二、浙江
杭州(萧山):竞得人在地块所在地的镇、街道未成立公司的,须在地块所在地的镇、街道成立项目公司,在网上申请报名时应当按要求如实填报新公司的出资构成、成立时间等内容。
竞得人在签订成交确认书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与出让人先行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在竞得人按约定的内容成立新公司后,再由出让人与新公司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
竞得人在新公司中的出资构成必须与网上申请时内容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