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在“保证人”处盖章签字,就一定承担保证责任吗?
人,贵在自知,知道自己的长处,知道自己能力的边界,在这个边界内最大化自己的收益,这是一种积极的人生态度。至于结果是好是坏,不妨泰然处之。尽人事,听天命。
一、场景呈现
你是一个水泥厂老板,有钱;你有一个关系很铁的朋友,是一个商混站老板,也有钱。
2016年4月5日,你这个商混站老板朋友资金链突然断了,想要从你这里借100万元,他的朋友王二麻子是一个房地产开发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愿意用这个房地产开发公司为你这个商混站老板朋友的100万元借款提供担保。
2016年4月6日,你向这个商混站老板朋友转账100万元,他向你出具了一份借条,借期6个月,房地产开发公司在借条的保证人处盖了公章,王二麻子也签了字。
2016年10月7日借款期限届满,但你这个商混站老板朋友没有按期偿还借款,你准备通过起诉来索要该笔借款。但因为你这个商混站老板朋友的经济仍然没有好转,所以你把拿到钱的希望全部寄托在了这个房地产开发公司。
但,这个房地产开发公司一定会承担责任吗?
二、实力分析
这个房地产开发公司虽在借条的保证人处盖了章,并且法定代表人王二麻子也签了字,但并不能肯定这个房地产开发公司一定会承担责任。
如果房地产开发公司在盖章签字时,并没有获得授权,那么那么根据《合同法》第50条规定,则构成越权代表。
此时,这个保证合同是否有效,就取决于你是否善意,如果你是善意的,则合同有效;反之,合同无效。
即:
- 善 意 —— 有效 —— 承担责任
- 非善意 —— 无效 —— 部分责任
- 恶 意 —— 无效 —— 不承担责任
因此,善意很重要。
---- 《合同法》第50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
三、善意认定
善意,是指债权人不知道或者不应当知道法定代表人超越权限订立担保合同。
1、“关联担保”之下
如果你主张这个担保合同有效,则需要提供如下证据:
证明王二麻子在借条上签字盖章时,你对房地产开发公司的股东(大会)决议进行了审查,决议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第16条。_
2、“非关联担保”之下
如果你主张这个担保合同有效,则需要提供如下证据:
证明王二麻子在借条上签字盖章时,你对房地产开发公司的股东(大会)决议进行了审查,同意决议的人数及签字人员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_
因此,如果你无法证明王二麻子在借条上签字盖章时,你对房地产开发公司的股东(大会)决议进行了审查,并且符合《公司法》第16条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则会陷入败诉之境地。
---- 《公司法》第16条: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四、救济途径
如果你是债权人,你的某一笔债权需要某个公司提供担保,除【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字】之外,还须进行如下行为:
- 调取该公司章程
- 查看章程中对公司担保的有关规定
- 要求公司出具决议(股东会决议or董事会决议)
因此,你的“印章”认知需要改变。否则,你可能陷入“深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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