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理的译作
淘了一些当年没舍得买的旧书,先看的一本是丹诺勋爵的《法律的正当程序》。1999年出版,原定价20元,现在卖18。即便不考虑收入变化,当年20块可以让我吃上四顿有肉有菜的盒饭,今天勉强能吃一个,看来真的省了。
先看这本的原因是位列三位译者之首的乃今日贵为相国的李中堂,不免让我有些好奇。书名(The Due Process Of Law)让我想当然地认为这是一本关于程序法的书,比如刑事诉讼法或者陪审团设立之类。但很意外的是,书中讨论的基本都是实体正义问题。特别是丹诺勋爵在前言中专门引用了美国宪法第十四修正案那句“未经正当法律程序,不得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或财产”来注释书名,让我觉得自己对这个词组的理解肯定出了问题,但没想明白问题出在哪里,望方家指教。
丹诺勋爵担任上诉法院大法官数十载,在断案之余著述颇丰,可能是英国名气最大的法学家。他的写作方式体现了普通法的精神:法律对正义的追求通过具体的案例彰显。因此正文更多是案情介绍或者背景梳理,真正的法律推理大多存在于以引文形式出现的作者本人撰写的大段大段的法庭意见。案件的类别很多,从往审判厅的通风系统里放笑气罐算不算藐视法庭,到丈夫名下的房产离婚时归谁不一而足,浓缩在判词里的司法意见充满对司法先例的解读和法理与案情之间的逻辑关系。这一点与成文法判决中更多着力于对法条及其适用的解释有很大区别。
作为一个著名的司法能动主义者,丹诺勋爵的很多判决体现了普通法的另一面:法官造法。他的不少判决或深入法律条文的空白处,或推翻了既有判例,通过形成具有司法约束力的新判例实行法律改革。比如我们今天司空见惯的财产保全,在当时的英格兰并无先例,是丹诺勋爵在一起民事诉讼中将其确立为法律原则。他执笔的法庭意见也不乏被上议院否决的例子(如果我没记错的话,英国的最高法院迟至2009年才成立,此前上议院行使终审权),也使他被很多人认为过于激进。有些被否决的判决最终被众议院立法确认,这是丹诺勋爵自得的地方。
由于对英国的司法体系所知甚少,阅读并不轻松。比如历史形成的各种令状、普通法院与衡平法院之间的关系都让我颇为困惑,尽管原著与译者都做了一些注释,还是不甚了了。即便如此,阅读过程还是满有趣,特别是了解到一些基于传统的细节。比如在被丹诺勋爵通过一些离婚官司打破之前,法律上英国女人在婚前是独立的人,婚后则被视为与丈夫一体,不再有独立的财产权或其他权利。对我而言,从这些细节中读到的,更多是宏大叙事以外的鲜活英国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