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车位租赁价格不能“任性涨”,发改委提出草案

2018-08-08  本文已影响17人  63ec1cefd2b1

国家发改委发文,放开了非保障性住宅小区的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但由于缺乏可供参考的物业服务标准和价格信息,导致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协商困难。《草案》提出,市房管部门应当定期发布住宅物业服务标准和定额,物业管理行业协会定期发布物业服务价格监测信息,供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在协商时参考。

《草案》进一步完善了公共收益相关管理制度:要求利用物业共用部分从事广告、商业推广等活动的,必须经业主大会或者相关业主同意;其次,明确公共收益应当按季度补充专项维修资金,补充比例应当高于50%,并单独列账。最后,规定公共收益的收支应当审价、审计,按季度公布,同时,对违法挪用的情形设定了罚则。

由于停车资源先天不足,导致供需紧张。《草案》从公平分配停车资源角度出发,规定停车位少于或者等于房屋套数的,一户只能购买一个车位;同时还规定由街镇牵头,组织小区周边的商业、道路停车资源实现错时利用。自国家放开小区停车价格后,开发商大幅提高产权车位租赁价格。草案从价格源头入手,规定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应当对产权车位的租赁价格予以约定。业主大会成立前,收费标准不得擅自调整;业主大会成立后,需要调整的,应当向区房管部门备案。此外,要求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发布停车收费标准的价格监测信息,供业主和开发商参考。

《草案》完善了专项维修资金续筹机制,对业主大会未在九十日内作出决定的,明确了采用分期交纳筹集方式,按建筑面积成本价千分之二的标准逐月交纳,同时,针对业主经催告后仍不交纳专项维修资金的情形,规定业委会可以依法起诉业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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