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怀敬畏 遵纪守法

2020-12-23  本文已影响0人  心语浅唱

德国哲学家康德说过:世界上唯有两样东西能让我们的内心受到深深的震撼,一是我们头顶上灿烂的星空,一是我们内心崇高的道德法则。

通过本次培训,我深深感到,要对道德法则心怀敬畏。法律是最低的道德,道德是最高的法律。

在培训班开班仪式上,河南师范大学法学院张壬书记,胡光副院长讲话,两位领导介绍了学校、学院的基本情况,并对本次培训提出了中肯的建议。随后河南师范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导师韦留柱教授进行了“《民法典》背景下中小学安全事故的预防与处理”的报告。韦教授曾任河师大法学院副院长,有着35年教龄,他如一位长者,对学员谆谆教诲,韦老师结合多个案例对相关法律条文进行了深入浅出且生动的讲解,听了韦老师的报告,增强了我的法律意识和更加重视对学生安全教育的意识。一旦学生发生安全事故,学校和教师在哪些情况下承担侵权责任,哪些情况下承担过错责任,哪些属于学校无责情形,这些都是有法律规定的,在《民法典》和《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中均有明文规定。因此,身为教师,我们有必要学习一些必要的法律知识,明确自身的权利和义务,以法律作为自己的行为准则,用法律约束和保护自己。

韦老师还讲了中小学校园伤害事故处理对策

(1) 现场即时抢救,及时送医院。

(2) 及时将真实情况通知家长。

(3) 及时向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告情况。

(4) 学校及时成立事故处理领导小组。

下午,河南省内黄县教师进修学校王国芳老师的报告“校园伤害事故的责任认定及其预防”进一步为我们敲响了警钟!

王老师结合十个问题,讲了学校应当承担责任的十二种情形

1. 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有明显不安全因素

2. 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显疏

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3. 学校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等不符合国家或者行业的有关标准、要求的。

4. 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

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5. 学校知道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患有不适宜担任教育教学工作的疾病,但未采取必要的措施的

6. 学校违反有关规定,组织或者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不宜未成年

人参加的劳动,体育运动或者其他活动的

7.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特定疾病,不宜参加某种教育教学活动,学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但未予以必要的注意的;

8.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学校发现,但未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导致不良后果加重的;

9.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或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

10.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负有组织、 管理未成年学生的职责期间,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但未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诚或者制止的

11.对未成年学生擅自离校等与学生人身安全直接相关的信息,学校发现或者知道,但未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导致未成年学生因脱离监护人的保护而发生伤害的;

12.学校有未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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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工作,只有起点,没有终点。——我们永远在路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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