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近代铁路建设融资方式
中国近代铁路的修建,促进了中国社会从农业社会向近代工业社会的转型,为中国经济的发展起到了促进的作用。
从清朝至民国,中国铁路建设的资金,主要来源是对外和对民间的借款、外方直接投资、政府直接投资,其中民间借款和政府直接投资在前期都很少,主要的建设资金来自于外国的直接投资和借款。
清末正值西方国家资本大量输出的时期,当时的西方强国在对外侵略的同时,大量输出资本,争夺发展中国家的铁路贷款是他们的重要目的之一。
当时的中国,国力孱弱,资金匮乏,西方拿国家希望投资建设铁路,通过运营权力的获得最后获取暴利,中国政府虽然更加希望通过自筹资金建设,但在资金和技术匮乏的大背景下,除早期少数项目因为战争等原因被少数国家强取了铁路建设运营权外,主要的铁路建设项目资金采用借款的方式抵制外国的直接投资,避免了多数路权的丧失。
在没有强大的政治军事作为后盾,在没有强有力的财政支持,在缺乏外交经验的当时,中国政府还是进行了抗争,盛宣怀的日记曾经记载:“每路争持数月,会晤数十次”,“绞尽脑汁,口干唇裂。”
通过借外债,抵制外国直接投资,严格区分借款和直接投资的关系,但对外国政府或者公司入股,李鸿章、张之洞、盛宣怀等人,多次揭露外资假冒中国企业投资铁路的阴谋。
通过利用外国政府间的矛盾,减少中国利权的损失,京汉路筹款时,张之洞利用英、美、比都希望提供贷款的机会与比利时谈判,达到了“比商皆允如议”的结果。
通过利用和引导民间舆论,威胁借款国,达到维护铁路权益,修改借款合同中的不合理条款的目的。
在借款合同中,坚持“凡中国自能制造机件材料”“必须尽先购用”的原则,极大促进了当时工业技术的发展,降低了工程造价,以京汉路、广九路(内地段)、沪杭甬路为例,大量使用汉阳铁厂生产的钢轨。
与外国直接投资铁路项目相比,借款拥有铁路所有权。多数铁路借款合同均声明:中国拥有铁路所有权,外国公司仅受中国委托代为修筑,融资所发债券不经中国同意不得转让给第三国,铁路治安由中国军警负责,中国有权收回或提前收回铁路经营权。
有本徐义生著述的《中国近代外债史统计资料》中记载,清政府对外签署国40多个借款合同,总额达到3.3亿两白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