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与会计对财务的思考

汇算实务:职工薪酬的税前扣除一定要注意——“人”的差异

2020-04-20  本文已影响0人  彭怀文

汇算实务:职工薪酬的税前扣除一定要注意——“人”的差异

彭怀文

为什么企业所得税汇算要注意“人”的差异呢?

因为同一个人在企业领取的报酬,会计上可能是要计入职工薪酬的,但是税法上却可能不认可这个人的职工身份,其报酬就不能以工资薪金在企业所得税前进行扣除。

一、会计准则中职工薪酬包含的“人”范围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2014)的规定,会计核算的职工薪酬包含的“人”主要有以下几类:

(一)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的所有人员,含全职、兼职和临时职工

按照我国《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企业作为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会计准则中的职工首先应当包括这部分人员,即与企业订立了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的所有人员。

企业对该类人的劳动报酬,在“应付职工薪酬-工资薪金”中核算,根据情况计入“管理费用”“制造费用”“销售费用”“在建工程”等期间费用或资产成本中。

(二)未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但由企业正式任命的人员

如部分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等。

企业按照有关规定设立董事、监事,或者董事会、监事会的,如按规定聘请的独立董事、外部监事等,虽然没有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但属于由企业正式任命的人员,依然属于准则所称的职工。

对该部分人的报酬,计提时视情况借方计入“管理费用-董事会经费”等科目,贷方依然计入“应付职工薪酬-工资薪金”。

(三)通过中介机构签订用工合同,为企业提供与本企业职工类似服务的人员

在企业的计划和控制下,虽然未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或未由其正式任命,但向企业所提供服务与职工所提供服务类似的人员,也属于职工的范畴,包括通过企业与劳务中介公司(劳务派遣公司)签订用工合同而向企业提供服务的人员,这些劳务用工人员属于准则所称的职工。

对于劳务派遣人员的工资、社保等,会计核算基本上跟企业自有员工的工资、社保等是一样的。

(四)企业提供给职工配偶、子女、受瞻养人、己故员工遗属及其他受益人等的福利,也属于会计上的职工薪酬

这部分人,虽然不属于会计准则中规定的“职工”,但是会计准则仍然将其支出规定为职工薪酬的范围。

对于这部分支出,视情况计入“职工福利费”、“离职后福利”等。

二、税法上职工薪酬包含的“人”的范围

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没有专门规定和明确“职工薪酬”,而是把会计上的“职工薪酬”分成了工资薪金、福利费、职工教育费、工会经费、“五险一金”、补充保险等,对于“人”的规定也是分散在不同条款中。

(一)《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

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前款所称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二)劳务派遣中的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第三条关于劳务派遣用工扣除的规定:

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分两种情况按规定在税前扣除:按照协议(合同)约定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费用,应作为劳务费支出;直接支付给员工个人的费用,应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费用,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解读:上述这条的规定,意味着同样一个人,如果因为费用支付的形式不同,就要分两种情况,不直接支付给员工个人的就不能作为企业的人而以工资薪金在税前扣除。此时在税法上属于典型的“形式重于实质”。

(三)国税函[2009]3号第三条的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三条关于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

因此,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只能以“职工福利费”的名义按规定税前扣除,工资薪金也不能以“工资薪金”进行税前扣除,变相减少了“人”的范围。

三、职工薪酬中关于“人”的税务规定与会计准则差异分析

1、税法关于“人”的规定范围明显小于会计上的范围。

2、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人员的工资等只能以职工福利费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3、劳务派遣用工分为了两类,其中企业直接支付给员工个人的才属于税法上的“职工”,其工资报酬才能以“工资薪金”在税前扣除,并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4、企业提供给职工配偶、子女、受瞻养人、己故员工遗属及其他受益人等的福利,对于这部分支出可以肯定的是不能以“工资薪金”进行税前扣除。如果符合税法相关规定的,其合理支出可以职工福利费等进行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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