师书说阅读练习176《小逻辑》
◆ 第一篇 存在论(Die Lehre vom Sein)
>> 存在只是潜在的概念。
>> 譬如在“存在”的范围内,就包含有质、量、和尺度三个阶段。
◆ A.质(Die Qualität)
>> 人类诚然自始就在思想,因为只有思维才使人有以异于禽兽,但是经过不知若干千年,人类才进而认识到思维的纯粹性,并同时把纯思维理解为真正的客观对象。
>> 有自然存在,也有精神存在,在这里,“存在”就是两者间的共同点。反之,“有”与“无”的区别,便是没有共同基础的区别。
>> 有过渡到无,无过渡到有,是变易的原则,与此原则相反的是泛神论,即“无不能生有,有不能变无”的物质永恒的原则。
>> 变易是第一个具体思想,因而也是第一个概念,反之,有与无只是空虚的抽象。
>> 质,作为存在着的规定性,相对于包括在其中但又和它有差别的否定性而言,就是实在性。
>> 某物由于它自己的质:第一是有限的,第二是变化的,因此有限性与变化性即属于某物的存在。
>> 一就是自身无别之物,因而也就是排斥别物之物。
>> 自为存在是完成了的质,既是完成了的质,故包含存在和定在于自身内,为其被扬弃了的理想的环节。
>> 一为形成多的前提,而且在一的思想里便包含有设定其自身为多的必然性。
>> “一”自己排斥其自己,并将自己设定为多。但多中之每一个“一”本身都是一,由于这种相互排斥的关系,这种全面的斥力便转变到它的反面——引力。
>> 斥力本质上也同样是引力;排他的一或自为存在扬弃其自身。
>> 真正的问题,不是我们用不用形而上学,而是我们所用的形而上学是不是一种正当的形而上学,换言之,我们是不是放弃具体的逻辑理念,而去采取一种片面的、为知性所坚持的思想范畴,把它们作为我们理论和行为的基础。
>> 我们观察事物首先从质的观点去看,而质就是我们认为与事物的存在相同一的规定性。如果我们进一步去观察量,我们立刻就会得到一个中立的外在的规定性的观念。按照这个观念,一物虽然在量的方面有了变化,变成更大或更小,但此物却仍然保持其原有的存在。
◆ B.量(Die Quantität)
>> “量的变化”不会影响到特定事物的质或存在。
>> 量本质上具有排他的规定性,具有这种排他性的量就是定量,或有一定限度的量。
>> 定量是量中的定在,纯量则相当于存在。
>> 数的概念的规定即是数目和单位,而数本身则是数目和单位二者的统一。
>> 数一般都是相等的,因此它们便形成一个单位,于是我们便得到当前这些单位的数目;对于这种数加以计算便是乘法,在相乘的过程里,不论数目和单位的规定如何分配于两个数或两个因素,不论以哪一数为数目,或以哪一数为单位,其结果都是一样的。
>> 定量就是自为中立而又简单的量,但这样一来,量之所以成为定量的规定性就完全在它的外面,在别的量里了。
>> 在哲学里,问题不在于我们可以思维什么,而在于我们现实地思维什么。思想的真正要素不是在武断地选择的符号里,而是只须从思想本身去寻求。
◆ C.尺度(Das MaΒ)
>> 尺度是有质的定量,尺度最初作为一个直接性的东西,就是定量,是具有特定存在或质的定量。
>> 尺度既是质与量的统一,因而也同时是完成了的存在。
>> 量不仅是能够变化的,即能够增减的,而且一般又是一个不断地超出其自身的倾向。
>> 在存在里,一切都是直接的,反之,在本质里,一切都是相对的。
◆ 第二篇 本质论(Die Lehre vom Wesen)
>> 本质是映现在自身中的存在。
>> 本质是存在的真理,是自己过去了的或内在的存在。反思作用或自身映现构成本质与直接存在的区别,是本质本身特有的规定。
>> 本质的观点一般地讲来即是反思的观点。反映或反思(Reflexion)这个词本来是用来讲光的,当光直线式地射出,碰在一个镜面上时,又从这镜面上反射回来,便叫做反映。
>> 事物中有其永久的东西,这就是事物的本质。
◆ A.本质作为实存的根据(Das Wesen als Grund der Existenz)
>> 相等本身只是同一,不相等本身只是差别。
>> 比较的任务既在于从当前的差别中求出同一,则我们不能不认数学为最能圆满达到这种目的的科学。其所以如此,即由于量的差别仅是完全外在的差别。
>> 事实上无论在天上或地上,无论在精神界或自然界,绝没有象知性所坚持的那种“非此即彼”的抽象东西。
>> 矛盾是推动整个世界的原则,说矛盾不可设想,那是可笑的。这句话的正确之处只在于说,我们不能停留在矛盾里,矛盾会通过自己本身扬弃它自己。
>> 根据就是被设定为全体的本质。
>> 实存是自身反映与他物反映的直接统一。
>> 根据便是对它自身的扬弃,根据扬弃其自身的目的、根据的否定所产生的结果,就是实存。
>> 一切都显得只是相对的,既制约他物,同时又为他物所制约,没有什么地方可以寻得一个固定不移的安息之所。
>> 实存便叫做“物”或“东西”(Das Ding)。
>> 物或事物就是根据与实存这两个范畴由对立发展而建立起来的统一的全体。
>> 物与特质便由“是”(Sein)的关系进而为“有”(Haben)的关系。
>> 质料即是真正的质,是与它的存在为一的,作为一个反映的存在(Sein),达到了直接性的规定性,是实存。
>> 质料是抽象的、无规定的他物反映,或者说,同时是特定的自身反映。因此质料就是特定存在着的或定在的物性(Dingheit),或物的持存性。
>> 物”便分裂为质料与形式两方面,每一方面都是“物”的全体,都是独立自存的。
>> 于是“物”作为一种在自己本身内扬弃自己的本质的实存,——这就是现象(Erscheinung)。
◆ B.现象(Die Erscheinung)
>> 本质必定要表现出来。本质的映现(Scheinen)于自身内是扬弃其自身而成为一种直接性的过程。
>> 发展了的映现就是现象。因此本质不在现象之后,或现象之外,而即由于本质是实际存在的东西,实际存在就是现象。
>> 比单纯现象较高一级的范畴就是现实(Wirklichkeit),现实就是本质范围内第三阶段的范畴。
>> 形式与内容是成对的规定。
>> 在科学里,思维只是一种单纯形式的活动,其内容是作为一种给予的〔材料〕从外界取来的;而且科学内容之被认识,并不是经过作为它所根据的思想从内部自动地予以规定的,因而形式与内容并不充分地互相浸透。反之,在哲学里并没有这种分离,因此哲学可以称为无限的认识。
>> 所谓内容,除了意味着富有思想外,并没有别的意义。
>> 反思的通常错误,即在于把本质当成单纯内在的东西。
>> 人的行为〔外〕形成他的人格〔内〕。
>> 内与外是自在自为地同一的,内外的区别仅被规定为一种设定起来的东西。这种内外的同一就是现实(Wirklichkeit)。
◆ C.现实(Die Wirklichkeit)
>> 现实是本质与实存或内与外所直接形成的统一。现实事物的表现就是现实事物本身。所以现实事物在它的表现里仍同样还是本质性的东西。
>> 现实与思想(或确切点说理念)常常很可笑地被认作彼此对立。
>> 我们总以为可能性是较丰富较广阔的范畴,而现实性则是较贫乏较狭窄的范畴。但事实上,也就是说,根据思想来考察,现实性倒是较广阔的范畴,因为作为具体思想的现实性是包含可能性在自身内作为一个抽象环节的。
>> 任何事物都是可能的,只要你为它寻得出一个理由。一个人愈是缺乏教育,对于客观事物的特定联系愈是缺乏认识,则他在观察事物时,便愈会驰骛于各式各样的空洞可能性中。
>> 凡认为是可能的,也有同样的理由可以认为是不可能的。
>> 一个事物是可能的还是不可能的,取决于内容,这就是说,取决于现实性的各个环节的全部总合,而现实性在它的开展中表明它自己是必然性。
>> 可能性与偶然性是现实性的两个环节,——即内与外,作为被设定起来的两个单纯的形式,这些形式构成现实事物的外在性。
>> 基督教也可看成是求安慰的宗教,甚且可说是求绝对安慰的宗教。
>> 必然性的三个环节为:条件、实质和活动。
>> 实质是一种具有简单规定性的整体;但这整体既然就它的形式说来是外在的,那么它因此就其自己本身来说,以及就其内容来说也是外在的。并且实质的这种外在性,即是实质的内容的限制。
>> 思维就是一种解放,而这种解放并不是逃避到抽象中去,而是指一个现实事物通过必然性的力量与别的现实事物联结在一起,但又不把这别的现实事物当成异己的他物,而是把它当成自己固有的存在和自己设定起来的东西。这种解放,就其是自为存在着的主体而言,便叫做我;就其发展成一全体而言,便叫做自由精神;就其为纯洁的情感而言,便叫做爱;就其为高尚的享受而言,便叫做幸福——斯宾诺莎关于实体的伟大直观只是对于有限的自为存在的自在的解放;但是只有概念本身才自为地是必然性的力量和现实的自由。
◆ 第三篇 概念论(Die Lehre vom Begriff)
>> 把概念仅只看成我们主观思维中的、本身没有内容的一种形式。
>> 关于概念的学说可分为三部分:(一)论主观的或形式的概念。(二)论被认作直接性的概念或客观性。(三)论理念,主体和客体、概念和客观性的统一,绝对真理。
>> 通常一般人所了解的概念只是一些理智规定或只是一些一般的表象,因此,总的说来只是思维的一些有限的规定
◆ A.主观概念(Der Subjektive Begriff)
>> 概念本身包含下面三个环节:一、普遍性,这是指它在它的规定性里和它自身有自由的等同性。二、特殊性、亦即规定性,在特殊性中,普遍性纯粹不变地继续和它自身相等同。三、个体性,这是指普遍与特殊两种规定性返回到自身内。
>> 思想,准确点说,概念,乃是无限的形式,或者说,自由的、创造的活动,它无需通过外在的现存的质料来实现其自身。
>> 概念是完全具体的东西。
>> 因为判断不是别的,即是特定的或规定了的概念。
>> 三种主要的判断恰好相当于“存在”,“本质”和“概念”三个阶段。
>> 推论是概念和判断的统一。
◆ B.客体(Das Objekt)
>> 推论(个体——特殊——普遍)是三重推论的结合。
>> 目的是由于否定了直接的客观性而达到自由实存的自为存在着的概念。目的是被规定为主观的。因为它对于客观性的否定最初也只是抽象的,因此它与客观性最初仍只是处于对立的地位。
>> 一说到目的,一般人心目中总以为只是指外在的合目的性而言。
>> 一方面是合目的性的活动,一方面是被设定为直接从属于目的的客观性,即工具。
>> 由目的到理念的发展须经历三个阶段:第一,主观的目的;第二,正在完成过程中的目的;第三,已完成的目的。
>> 真理作为真理,只是由于它自身造成它自己的结果。
◆ C.理念(Die Idee)
>> 理念是自在自为的真理,是概念和客观性的绝对统一。
>> 理念本身不可了解为任何某物的理念,同样,概念也不可单纯理解为特定的概念。
>> 人们最初把真理了解为:我知道某物是如何存在的。
>> 按照较深的意义来说,真理就在于客观性和概念的同一。
>> 理念可以理解为理性(即哲学上真正意义的理性),也可以理解为主体——客体;观念与实在,有限与无限,灵魂与肉体的统一;可以理解为具有现实性于其自身的可能性;或其本性只能设想为存在着的东西等等。
>> 理念是辩证法,这辩证法重新理解到这些理智的东西、差异的东西,它自己的有限的本性,并理解到它的种种产物的独立性只是虚假的假相,而且使得这些理智的、差异的东西回归到统一。
>> 理念本质上是一个过程,因为只是就理念的同一性是概念的绝对的和自由的同一性来说,只是就理念是绝对的否定性来说,因此也只是就理念是辩证的来说,〔它才是个过程〕。
>> 直接的理念就是生命。概念作为灵魂,而实现在肉体里,灵魂是借肉体的外在性,以直接地自己和自己加以联系着的普遍性。
>> 在认识过程的单一活动里,主观性的片面性与客观性的片面性之间的对立,自在地都被扬弃了。
>> 认识的有限性在于事先假定了一个业已先在的世界,于是认识的主体就显得是一张白纸(tabula rasa)。
>> 分析方法从个体出发而进展至普遍。反之,综合方法以普遍性(作为界说)为出发点,经过特殊化(分类)而达到个体(定理)。
>> 数学所研究的不是概念,而是感性直观的抽象规定。
>> 认识作用通过证明而达到的必然性,正是构成认识的出发点的反面。
>> 主观的理念,作为独立自决的东西和简单的自身一致的内容,就是善。
>> 精神世界与自然世界之间仍然存在着这样的差别,即后者仅不断地回归到自身,而前者无疑地又向前进展。
>> 进展就是将理念的内容发挥成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