惩罚原理和消退原理在应用上的区别(7/90)

2021-02-25  本文已影响0人  SZ_68de

消退原理的前提是通过对焦点行为进行功能分析并掌握维持焦点行为持续存在的强化物(问题行为的功能)以后,通过不再继续给予该强化物来实现。

正惩罚是依从于焦点的问题行为本身呈现,一般而言令行为者讨厌或者厌恶的额外刺激实现的,不管该焦点的问题行为的功能是什么样的。

消退法是技术含量很高的一种行为干预措施,而惩罚则几乎没有任何技术含量。惩罚可以简洁明快地处理问题,但是不鼓励惩罚。惩罚带来的负面作用有:

1. 被惩罚者会厌恶或回避惩罚者。

2. 可能激发暴力反控制。

3.可能引起各种不良情绪反应。

4.惩罚不是一劳永逸的措施,惩罚终止,不良行为倾向再生。

5.惩罚在开始的立竿见影的效果会负强化惩罚者的惩罚行为,譬如家暴的循环发生,不可遏止。

6.惩罚虽有问题行为消失之快意,却也有最终导致关系紧张甚至破裂的长期恶果,只是恶果来得太慢,于当前的人们不足以构成任何警惧。

上一篇 下一篇

猜你喜欢

热点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