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代表如何提议案、建议?
[议案 ]
人大代表依法提出议案是执行代表职务,参加行使国家权力的一项重要工作和活动。根据宪法、代表法等法律的有关规定,代表提出议案要注意这些基本要求:
一是主体法定。就是说代表提出议案的主体要符合法定资格或者法定人数。全国人大一个代表团或者三十名以上代表联名,才可以提出议案。
二是内容法定。就是代表议案内容必须是属于本级人大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宪法第六十二条和六十七条规定了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职权范围。
三是要素法定。根据代表法的规定,代表提出的议案应当有案由、案据和方案。具体而言包括以下几块:(1)案由,提出你要解决的问题,包括问题的重要性和解决问题的迫切性;(2)案据,就是解决问题的依据,包括法律的、政策的、事实的根据;(3)解决问题的具体方案。根据立法法的有关规定,提出法律案还应当附有法律草案文本及其说明,并提供必要的参阅资料。
四是时间法定。人大代表议案,一般在大会会议期间提出。代表在大会会议期间提出的议案,应当在大会主席团决定的代表提出议案的截止时间之前提交,以方便在会议期间的处理。为保证代表有充裕的时间酝酿、提出议案,对符合议案基本条件、准备成熟的代表议案,也可以在大会闭会期间提出。
大会会议期间提出的代表议案,由各代表团在规定的代表议案截止时间前送交大会秘书处或者有关机构。大会会议期间,大会秘书处或者有关机构设置专门的议案处理机构,并在代表驻地安排工作人员接收代表提出的议案。
五是程序法定。代表依法提出的议案,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会议议程的意见,再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在交付大会表决前,提出议案的代表要求撤回的,经主席团同意,会议对该项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代表建议]
人大代表的建议、批评和意见,是人大代表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大常委会提出的对各方面工作的看法、建议、主张、批评和意见等的总称,通常被简称为“代表建议”。代表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在代表大会举行期间提出的,即是向代表大会提出的;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提出的,即是向人大常委会提出的。
建议、批评和意见可以由代表一人提出,也可以由代表联名提出。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处理办法》的规定,代表应当主要围绕国家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活中的重大问题和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对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国务院及其部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其他机关、组织的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处理办法》第五条,下列情况不应当作为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提出:
(一)涉及解决代表本人及其亲属个人问题的;
(二)代转人民群众来信的;
(三)属于学术探讨、产品推介的;
(四)没有实际内容的;
(五)其他不应当作为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
全国人大议事规则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交由有关机关、组织研究处理,并负责在大会闭会之日起三个月内,至迟不超过六个月,予以答复。代表对答复不满意的,可以提出意见,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交由有关机关、组织或者其上级机关、组织再作研究处理,并负责答复。
[议案和建议有何区别?]
议案与建议、批评和意见的主要区别在于:
(1)议案必须是由法律规定的机关,或者代表按法定的联名人数,依照法定的程序提出,而代表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可以代表个人提出,也可以代表联名提出。
(2)议案内容必须是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大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而建议、批评和意见则可以是对各方面工作都可以提出。
(3) 议案的书写形式要求有案由、案据和方案,法律案还要附有法律修改草案,而建议、批评和意见的书写形式没有法定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