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普|民事欺诈or合同诈骗,一文帮你搞明白

2020-05-15  本文已影响0人  无光之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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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言

签合同是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很常见的行为,而出现欺诈的情况也屡见不鲜,我国也通过包括法律在内的各种手段来保护受害人的权利。

在理论框架下,加害人到底应该承担什么性质的法律责任似乎非常明晰,但实践中由于各种原因,未能严格区分民事欺诈和合同诈骗,导致经济纠纷与刑事犯罪相混淆的情况司空见惯,有可能出现行为与责任不一致的情形,无法实现个案正义。本文想通过平实但不失严谨的描述,向大家抽丝剥茧地介绍和辨析两者的实质。

优秀的合同是成功合作的开始和定纷止争的结束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六十八条对民法中的欺诈行为做了以下界定:“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做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对合同诈骗罪如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解读

欺诈和诈骗的客观行为包括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主观心态包括故意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辨认二者在司法实践当中的区别,主要从以下三个方面来考虑:

1、行为人在签订或履行合同中客观上是否具备履行合同义务的能力

所谓具有履行合同义务的能力,主要就是看行为人是否具有某种主体资格和实际履行可能性

首先,该种资格包括国家相关法律政策在各行各业当中规定的专业技术资格以及职业准入资格等。例如,在建筑施工过程中,总承包人在承包后进行分包,分包人必须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相关法律、司法解释、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甚至是地方性法规以及相关政策规定的各项资质。如果分包人刻意隐瞒自身不具有施工主体资格,骗取总承包人的信任以获取施工款项的,在符合合同诈骗罪其他构成要件的前提下,应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如果分包人在分包合同签订之前,刻意隐瞒自身不具有施工主体资格,但在合同签订之时获得了施工主体资格的,并不会导致分包合同无效,最坏的情况下会以民事欺诈追究其民事责任。

其次,该种资格包括认定合同有效且可以履行的主体资格。例如,我国规定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一般为18周岁,以自身劳动为主要收入来源的为16周岁)才具备签订各种民事合同并履行合同义务、承担合同责任的主体资格。一个不属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自然人,以自己名义同他人签订与自身智力、能力不相符的合同,在满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一般为16周岁)且符合合同诈骗罪其他构成要件的前提下,完全可能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反之,即是民事欺诈,仅需承担民事责任。

再次,实际履行可能性主要要看合同标的的价值和行为人自身履行行为的价值之间的差距过于悬殊,以至于被一般人认为不具备任何履行合同的可能性。例如,某法人的注册资本仅为100万,现金流收入也不超过500万,却在签订标的物为5000万的合同,基本可以认定其不具备履行合同的能力。再如,某自然人并不具有一幢别墅的物权,仅是该别墅的租客。其利用其作为承租人的便利,同受害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所获金额巨大,有可能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只要行为人具备履行所签订合同最基本的基础性权利,就可以认定其具备履行合同的可能性,依据刑法的谦抑性原则,一般只会以民事欺诈追究民事责任。

2、行为人在签订合同之后,客观上是否有依照合同履行合同义务的真实行为。

履行合同义务的真实行为的重点在于行为符合合同内容的规定以及该行为是实在发生了的。

首先,行为符合合同内容的规定其实就是在看“做”的事和“写”的事是不是一回事。例如,行为人双方签订了汽车购销协议,但卖方实际上履行了交车的行为,并不配合买方办理车辆过户登记。这实际上就属于不符合合同内容的履行行为。因为交车这一行为只能证明卖方具有某种意思表示,其内容可能是租赁,也可能是买卖,更可能是其他。只有办理了车辆过户登记,才能证明卖方交车的行为实际上是在履行购销协议当中规定的买卖义务。

在司法实践中,最困难的莫过于行为人所履行的义务,可能在现实当中表现为多种行为。但行为人仅履行了其中一部分行为,并未完成所有的行为,从而使得认定其是否按照合同履行了合同规定的义务成为了难点和焦点。在这种情况下,必须梳理多种行为当中哪一部分最为重要且最为符合合同订立的本质目的,只要履行了该部分的行为,一般都认为履行了合同约定的义务。例如,两行为人共同约定由一方去进行招标业务,另一方出招标意向金。行为人按照约定实际上进行了招标,但在开标之前擅自将招标意向金抽回。由于招标活动是一个有多个复杂的客观行为所构成的整体活动,但其中最重要目的的当然是在开标那一瞬间是否中标,所以擅自在开标前撤回招标意向金的行为,实际上断绝了开标后中标的可能性,导致订立合同的目的落空,可以认为其之前进行的其他招标活动并不属于履行了招标合同当中所规定的义务,应该认定其属于合同诈骗的客观实行行为,而非民事欺诈的履行不能行为。

其次,符合合同约定的履行行为必须是真实存在的。这就提醒我们,必须在履行合同过程当中尽量做到”事事留痕“,即尽量通过书面等形式保留自己履行合同的证据。例如,两行为人共同约定,由一方当事人前往江南地区收购本年新出的龙井茶,另一方当事人尽快交付购买价款和代理酬谢资金。最后因为种种原因没有完成购买行为,且被代理人认为代理人并未按时前往江南进行购买并拒绝退还价款,违反了合同履行业务。那么代理人要证明自身履行了符合合同约定的行为,就要拿出前往当地的车票、同茶商之间的交流录音和短信以及微信等聊天记录等等方面的证据,以形成证据链条保证符合合同约定的履行行为真实存在。

3、行为人在签订合同之前或履行合同当中,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核心是指,行为人从头就没有履行合同的意思,纯粹以对方当事人给付钱财等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为根本或主要目的,而不是通过履行合同以获取与履行义务不太相称的价值利益。法律实践中,判断行为人是否具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标准主要包括行为人获取钱财之后的主要用途是什么以及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主要原因是什么。

首先,具有非法占有为目的表现为,行为人获取钱财之后,主要用于自身花销以及履行其他债务,主观上没有返还的目的,客观上也不具备返还的能力。例如,行为人通过签订欺骗手段签订合同之后,获取对方所给付的款项,用于自身的吃喝玩乐和日常生活,或者偿还自己所欠的信用卡欠款或网络贷款,或者给本人或者其他近亲属购买奢侈品或房车等大宗商品。此类行为一般会被认为在合同履行不能的情况下,没有返还对方钱款的目的,可能会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即使行为人所收钱款不具备上述用途或者类似用途,仅仅是用于资金周转或者更好的履行所签订的合同,但现在以及可以期待的未来中,客观已经没有钱款予以返还的,一般可以推定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同样可能会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

其次,具有非法占有为目的表现为,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主要原因是行为人积极主动造成的,也不排除行为人消极接受客观发生的致使合同难以履行的某种情况,即行为人对合同无法履行具有直接故意或间接故意。例如,行为人谎称自己获得的铜矿经营权为金矿经营权,同其他受害人签订黄金走私合同。最终导致合同没有办法履行的主要原因在于行为人明知该矿的种类为金属铜,依然签订了以黄金为标的物的合同。这就属于行为人具有直接故意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再如,某专业技术认定机构为其他企业出具认定证书,其中记载该企业具备将铁矿石提纯至95%的能力。但该机构明知该企业并不具备相应的提纯技术,相关提纯技术掌握在该企业的合作企业手里,依然出具证书并每年收取巨额报酬。某公司同该企业签订了铁矿石提成合同之后,发现难以达到合同约定的提纯程度,对该认定机构和该企业进行起诉。该认定机构虽不具备积极主动追求该企业实施合同诈骗的积极故意,但明显存在放任该企业实施合同诈骗的间接故意,也应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为目的。所以,只有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主要原因是由于客观因素或第三人因素,才可认定行为人不具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仅以民事纠纷来进行处理。

签订合同一定要详细审验,否则误人误己  

结语

日本著名民法学家我妻荣指出:“一般地,欺诈发生民刑两法上的效果。刑法努力致力于惩罚实施欺诈者,除去社会的危害,民法为受到欺诈者谋求其正当利益的保护。并且,民法为了这个目的,将欺诈作为侵权行为,承认由受害者提起损害赔偿的请求和受害者撤销因欺诈做出的意思表示脱离其拘束这样两种手段。但是,这种刑法的处罚与民法的损害赔偿及撤销的三个效果,分别有其目的,所以其要件不同。”

现实中的欺诈是一个复合型行为,其在法律上本身就同时有民事性质和刑事性质,其本质区别是国家司法权对不同严重程度的行为进行区分打击,即分别针对民事欺诈和合同诈骗进行区分惩罚。所以,现实中同样是签合同进行欺诈这一行为,可能就面临返还财产和收监入狱这两种天差地别的惩罚。同时,由于我国深受历史继承、朴素道德、政治环境等诸多国情的综合影响,使得民事责任和刑事处罚的所产生对加害人的职业发展、舆论评价等方面影响的差异程度可谓,属实是全球之最。所以,普通民众非常有必要对其进行了解,以免因为无知而身陷囹圄或散尽家财。

最后,诚实信用原则既是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中的”帝王条款“,也是社会主义价值观所要求的应有之意。无论是民事欺诈或刑事诈骗,最终都得承担法律责任。所以普通人不能抱有侥幸心理,在日常工作生活中认认真真学法,清清白白做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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