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关于协议离婚登记的规定

2022-10-25  本文已影响0人  200eb14deec8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八条规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自愿离婚的夫妻双方向婚姻登记机关提交离婚协议后30日内,未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撤回离婚协议,并在提交离婚协议30日后的30日内,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对此,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当事人提交的离婚协议进行查明:

1.查明当事人双方是否为自愿离婚,是否为真实而非虚构的离婚;查明离婚是否存在被胁迫的情形;查明是否因重大误解而导致的离婚。

2.查明申请离婚的双方当事人对子女抚养问题是否已协商一致。

3.查明对财产及债务处理的事项是否协商一致。

经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应当进行离婚登记,发给离婚证。离婚证是婚姻关系已经合法解除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双方当事人从取得离婚证之日起解除婚姻关系。婚姻登记机关在给当事人发离婚证的同时,应当注销结婚证。

婚姻登记机关经过查明,对不符合法定离婚条件,如仅为夫妻一方要求离婚,或者夫妻双方虽然都同意离婚,但在子女和财产等问题上未达成协议的不予离婚登记,并应当以书面形式说明不予登记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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