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物权的基本原理

2020-07-28  本文已影响0人  小旋风1307

一、担保物权的五个关键点

1.担保物权是用他人之物或财产权利担保自己债权实现的限制物权

2.担保物权系从权利

3.因债权人害怕债务人到期不能还款而存在

4.其实质乃优先受偿权

5.单纯控制和利用标的物的交换价值

二、担保物权下重要问题

1.抵押权

2.质押权

3.留置权(民事留置和商事留置)

三、担保物权的特征

1.从属性  担保物权从属于被担保的债权

①成立上:担保物权以主债权的存在为前提

②内容和范围上:小于等于主债权

③效力上: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有过错的,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④消灭上:主债权消失,担保物权消失

⑤移转上:除非另有约定,担保物权随债权转让给受让人

2.优先受偿性

①含义: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或者破产时,担保物权人(债权人)得就担保物权之交换价值优先于其他债权人(一般债权人)而受偿

②实现:折价、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③注:优先受偿权并非标的物之所有权

3.物上代位性

①含义:担保物权的效力不仅及于担保物权本身,且及于担保物的变异物、赔偿金、补偿金以及保证金等代位物

②内容:担保期间,担保财产毁损、灭失或被征收等,担保物权人可以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补偿金等优先受偿。被担保物全权的履行期限未届满的,也可以提存该保险金、赔偿金或补偿金等

③注:担保财产因不可抗力毁损、灭世且无代位权的,担保物权消灭,但主债权依然存在,债务人应当继续履行债务

4.不可分性

①含义:被担保的债权在未受全部清偿前,担保物权人可以就担保物的全部行使权利

②例抵押权:抵押物的全部担保债权的各部,抵押物的各部担保债权的全部。抵押权的全部存在于抵押物的全部之上,也存在于抵押物的各个部分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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