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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故事:拿什么拯救你,我虚伪的体面

2018-02-13  本文已影响45人  花眠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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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校女大学生阿芳为了买苹果手机以两分的周利率先后在某贷平台贷了1000元和3500元,贷款期间为一年,但后来阿芳在偿还了65000元的本息后因再无力偿还遭到了该平台的“电话轰炸”。

事实上,但凡学过法律的人都听过这样一句话:

法律保护很傻很天真的人,可是却从不保护太傻太天真的人!

也就是说法律所保护的合法权益应当是建立在普遍的社会认知能力前提下的,因此如果一个社会人连最基本的辨别是非的能力都没有,那么对不起,法律不会为了你的个体行为开绿灯。

具体到阿芳的案例里,虽然某贷平台与阿芳的故事简单、粗暴,但其折射出来的社会问题却绝非一言可以蔽之。

首先,这是一个关于价值判断的问题。

民间借贷本是平等主体间的自由意志行为,只要双方意思表达自愿、真实,又没有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那么法律就不会主动地、强制性干预主体间的行为。因此,如果说阿芳因为与社会接触较少不太了解“周利率两分”究竟是一个怎样的概念,那么当该贷平台在阿芳偿还了数万元的利息后仍然对其进行狂轰滥炸时,阿芳就应该明白这是一场“非常不公平甚至具有侵略性的游戏”。

的确,4500元 与 65000元的差距可谓天壤之别。

别说阿芳已经偿还了本息65000元,难道当阿芳向该贷平台还贷还到10000元的时候还不应该有所觉醒吗?!

对于此,我国法律作出了如下明文规定: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债权人请求债务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区间在24%至36%之间,超过24%的利息部分属于自然债务。如果已支付该部分利息的属自愿履行范畴,债务人不能请求债权人予以返还,但如果债务人尚未支付该部分利息的,债权人请求债务人支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债务人请求债权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由上述法律规定可知,阿芳向该贷平台共贷款4500元,依照法律规定其应当向该贷平台偿还的最高法定利息为1080元(4500元×24%=1080元),即阿芳至多向该贷平台偿还本息5580元(4500元+1080元=5580元)就可以完成对该贷平台的还贷义务,但由于阿芳低于社会人群的普遍认知能力,其自愿偿还的年利率24%至年利率36%的利息部分,由于其已经向该贷平台偿付,法律将默认为阿芳的行为系对其意志的自由表达及对其自身权利的放弃,即阿芳向该贷平台偿付的540元(4500元×12%=540元)利息将无法要求该贷平台予以返还。至于阿芳过多支付该贷平台的利息部分,阿芳有权利通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方式要求该贷平台予以返还。

法律的规定反映出这样一种立法精神,即当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年利率在24%的范围之内时,法律在保护双方当事人自由意志的基础上督促债务人向债权人偿付本息,但当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年利率高于36%时,法律为了保护正常的借贷关系,以防止出现利滚利的高利贷现象,禁止债权人向债务人要求天价利息。至于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年利率24%至36%的利率区间,法律将选择尊重双方当事人的“自由”意志。

其次,这是一个关于价值选择的问题。

阿芳的贷款行为系属小额借贷,其贷款目的只是为了追赶潮流或者满足内心的虚荣。我不知道阿芳从该事件中是否得到应有的教育和启发,但我却私以为阿芳这种仅为了表面的虚荣而将自己逼入万劫不复的深渊实在是让人在同情之余不免觉得有些可笑。

其实直到阿芳最后离开,我都强忍住内心的好奇没有询问阿芳之后每星期4000元的还贷究竟是从何而来,毕竟一个月16000元的收入对于一个二十岁左右尚未毕业的女大学生而言实在是太难,而我不希望看到一个原本冰清玉洁的姑娘仅仅因为一些浮光掠影的虚伪去做出一些不太好的事情。

然而遗憾的是,这个案例背后真正的悲哀却并不仅仅只是阿芳的故事本身,而是隐藏在这个故事背后的某种社会现实。

现实一:虚伪的体面。

大学时助学金评选,结果家境“贫寒”的女生却居然在领取到助学金的第二天来到商场购买了巴宝莉的丝巾。实习时工资很低,可部分同事却居然为了购买所谓的名牌包包、项链和化妆品而将自己饿到面黄肌瘦甚至营养不良。其实这样的例子根本举之不尽,诸如我17岁家境并不富裕的小邻居竟然也是一路从苹果4用到了现在的苹果X,可是当你问他为什么对苹果手机如此执着时,他却也只是毫不在意地耸耸肩:“因为大家都在用啊!”

是啊,因为大家都在用,所以你就要用。

那么当大家都在努力学习的时候,为什么没有看到你哪怕是有一天在起五更怕半夜?!

虚荣就是虚荣,为何还要为自己的伪装找理由?!

可笑之极。

事实上,我并不反对恰当的虚荣,但不合时宜的虚荣却像是一颗定时炸弹,而它在酝酿甚至最终爆炸的那一刻,不仅会波及你身边的爱人,甚至还会将你费心尽力维持着的伪装在瞬间撕碎,就像是彻底暴露在阳光下的幽灵,可叹,可悲。

现实二:网络借贷平台异军突起。

随着互联网的发展,网络借贷必然成为时代发展的大势所趋,但也正是在这新旧交替、鱼龙混杂的关键时刻,许多不法分子却将罪恶之手伸向了校园。例如他们利用部分学生社会认知能力差、辨别是非能力弱,甚至喜虚荣善攀比的心理劣势进行短期、小额的贷款活动。这种活动表面上看系属小额贷款,但实际上却借助学生们没有社会经验、不懂法律常识的人生短板在贷款利率上大做文章。网上案例显示:长沙某大学40余名学生为购买苹果手机进行网络贷款,结果手机没有拿到却背负了37万元的债务;郑州某大学生为了满足消费需求利用同学身份证骗取校园贷款进行非法赌球,结果因债务缠身无力偿还在山东青岛跳楼自杀;湖北某大学生为购买苹果手机及其他消费品申请网上贷款,后又为了所谓的3万元债务不断找其他公司贷款还债,结果最终欠下了70余万元的债务。

其实,无论是部分社会人虚荣心的膨胀还是网络借贷平台的异军突起,无异于都折射出这样一个不争的社会现状——人心浮躁、风气不安。

或许是因为快节奏的社会生活所致,也或许是因为紧张的工作和学习压得大家喘不过气来,于是越来越多的人开始不再静下心来思考或者钻研内在修养的提升。相反,人与人之间在剧烈的碰撞之时,除了爱情与火花也产生了另外一些新的元素,例如妒忌与攀比。

于是许多人便自此开始了明面上与暗地里的较量。

你有苹果手机,好啊,那我也要有。

你有苹果7,好啊,最近刚发布了苹果X,那我就买苹果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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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苹果手机只是众多攀比中的一种,但其心理却大抵如是。

但实际上,购买奢侈品(或者根本称不上奢侈品的物品)本身并没有错,甚至适当的消费还有利于刺激国民经济的发展,但这些所谓的利国利民的刺激性消费应当是建立在自己所拥有和支配的合理的经济基础之上,否则单纯依靠贷款的方式来超负荷消费往小处说是换取了自身短暂的快感和长久的痛苦,但往大处说却无异于一场缩小版的泡沫经济的原型。

人活于世,没有谁可以拍着胸膛保证自己一辈子都不发生债务行为,而且债务行为本身也没有错,且合法的债务行为还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因此,当债务行为发生之时,如何处理债务关系以及在债务关系中应当注意哪些事项便成了所有社会人尤其是刚刚步入社会生活甚至还未来得及步入社会生活的年轻人学习和关注的重点。

第一,借款协议或者借条的内容必须规范、明确。

在借贷关系中,无论是债权人还是债务人都应当注重借条内容的规范性,而规范、明确的借条应当具备债权人姓名、借款金额、利息计算方式、还款时间、债务人姓名、借款日期等内容。

此外还要注意:

1.债权人、债务人名字后面尽量附上身份证号,避免出现同名同姓带来的不必要麻烦;

2.语言严谨,避免歧义;

3.正文中的金额部分在小写数字后备注相应的大写,结尾部分的日期要用大写;

4.按捺指纹。

第二,提起诉讼应注意有关时效的问题。

1.诉讼时效。

如果债权人与债务人约定还款期限的,债权人在债务人逾期未还之日起三年内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债务人偿还本金及利息。

如果债权人与债务人未约定还款期限的,债权人最长可在二十年内随时到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债务人偿还本金及利息。

2.诉讼时效届满的补救措施。

(1)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

(2)债务人同意履行债务;

(3)其他可以证明债权人在诉讼时效届满前曾经向债务人主张债权的方式。

第三,相关证据的收集。

相关证据的收集主要包括两个步骤,一是理清自己所主张的诉求是什么,二则是针对相关诉求收集有关的证据。

具体来讲,借贷关系收集的证据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1)借款协议或借据;(2)借贷双方交付、收到钱款的凭证;(3)债务人应当支付利息的证明;(4)付款付息凭证;(5)其他证据。

此外,阿芳的案例中还涉及了一个相对较新的名词——电话轰炸。

电话轰炸又称“网络电话追呼系统”,其用途是对指定的号码不断的拨号,直到对方手机电量耗尽。电话轰炸侵犯了公民的合法权益,故公民同样可以根据电话轰炸的内容收集相关证据,并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从古至今,解决问题的根源都在于对症下药。规范债务关系虽然可以避免矛盾的激化和扩大,但解决问题的根本途径却是引导和树立良好的消费观。毕竟体面的生活很多时候并不仅仅只是华丽的外表以及追赶潮流的时尚。事实上,很多时候拥有一颗持稳、成熟的心远比任何附加的装饰都要珍贵和体面。

或许,知世故而不世故、懂生活而不虚伪,这才是体面生活真正的内涵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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