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结算的种类和方法

2023-06-05  本文已影响0人  月月_7d01

我国企业采用的银行结算方式有很多,如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支票、银行本票、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等。我们最常用的是支票、汇票和本票。

一、支票结算

支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的委托银行等金融机构于见票时支付一定金额给收款人或其他指定人的一种票据。

(一)支票的特点

支票具有以下三个特点:

(1)使用方便,手续简便、灵活;

(2)支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10天;

(3)支票可以背书转让,但用于支取现金的支票不得背书转让。

(二)支票的分类

支票分为现金支票、转账支票、普通支票等。

1.现金支票

现金支票,"转账支票"的对称,是指存款人用以向银行提取或支付给收款人现金的一种支票。中国现金管理制度和结算办法规定:在银行开户的各国营企业、事业、机关、团体等单位,只能在允许使用现金的范围内使用现金支票,并应写明款项用途。

2.转账支票

转账支票是由单位签发的,通知银行从其账户上支取款项的凭证。转账支票只能用于转账,不能提取现金,它适用于各单位之间的商品交易、劳务供应和其他经济往来的款项结算。

3.普通支票

普通支票指的是支票上未印有"现金"或"转账"字样的支票,可以用于支取现金,也可以用于转账。在普通支票左上角划两条平行线的,为划线支票,划线支票只能用于转账,不得支取现金。

(三)支票的基本内容

1.支票的绝对记载事项主要包括:

(1)标明"支票"的字样;

(2)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3)确定的金额;

(4)付款人名称;

(5)出票日期;

(6)出票人签章。

2.除了上述内容之外,如还有相对记载事项,可以视具体情况进行记载:

(1)付款地:支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的,以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为付款地;

(2)出票地:支票上未记载出票地的,以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出票地;

(3)收款人的名称在出票时可以不记载,可以授权相关人员补记。

(四)支票使用注意事项

支票在使用过程中要注意以下几点:

1.支票提示付款期为10天(从签发支票的当日起,到期日遇节假日顺延)。

2.支票一律记名,转账支票可以背书转让。

3.支票签发的日期、大小写金额和收款人名称等不得更改,其他内容有误,可以划线更正,并加盖预留银行印鉴之一证明

4.支票发生遗失,可以向付款银行申请挂失;挂失前已经支付的,银行不予受理。

5.出票人签发空头支票、印章与银行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以及使用支付密码但支付密码错误的支票,银行除将支票做退票处理外,还要按票面金额处以5%但不低于1000元的罚款。另外,持票人有权要求出票人赔偿支票金额2%的赔偿金。

二、汇票结算

汇票是出票人签发,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一)汇票的分类

汇票是一种无条件支付的委托或承诺,一般有3个基本当事人: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在不同分类依据下,汇票的分类如下所示。

1.付款人的不同

1.1银行汇票

银行汇票是签发人为银行,付款人为其他银行的汇票。

1.2商业汇票

商业汇票是签发人为商号或者个人,付款人为其他商号、个人或银行的汇票。

2.按有无附属单据

2.1光票汇票

光票汇票本身不附带货运单据,银行汇票多为光票。

2.2跟单汇票

跟单汇票又称信用汇票、押汇汇票,是需要附带提单、仓单、保险单、装箱单、商业发票等单据才能进行付款的汇票。商业汇票多为跟单汇票。

3.按付款时间

3.1即期汇票

即期汇票指持票人向付款人提示后对方立即付款的汇票,又称见票或即付汇票

3.2远期汇票

远期汇票是在出票一定期限后或特定日期付款的汇票。商业汇票多为跟单汇票。

4.按流通地域

4.1国内汇票

国内汇票是只能在国内流通的汇票。

4.2国际汇票

国际汇票是在国内国外都可以使用的汇票。

在远期汇票中,记载一定的日期为到期日,于到期日付款的,为定期汇票;记载于出票日后一定期间付款的,为计期汇票;记载于见票后一定期间付款的,为注期汇票;将票面金额划为几份,并分别指定到期日的,为分期付款汇票。

远期汇票按承兑人分为﹣﹣商业承兑汇票、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是以银行以外的任何商号或个人为承兑人的远期汇票。银行承兑汇票指承兑人是银行的远期汇票。

(二)汇票的使用

汇票是国际结算中使用最广泛的一种信用工具,它是一种委托证券,使用规范如下:

1.出票

出票是主要的票据行为,其他行为均以因出票行为而签发的票据为基础而发生,因此,其他行为时附属票据行为或从票据行为。出票后,出票人就承担汇票的承兑或付款责任。

2.提示

提示是收款人或持票人将所持汇票提交给付款人要求承兑或付款的行为,因此提示包括承兑提示和付款提示。

3.承兑

远期汇票的付款人在汇票上签字确认,承诺在汇票到期时付款的行为。该行为包含两个必要举动:一是付款人在汇票正面注明"承兑"字样和承兑日期,同时签章;二是承兑人将已经做出承兑的汇票交还给持票人。

4.背书

背书指汇票的收款人或持票人在票据背面记载有关事项而使票据权利被转让同时签字的行为。根据记载事项的不同,背书分为空白背书、特别背书和限制性背书。

5.付款

付款指即期汇票的付款人和远期汇票的承兑人在受理付款提示时,向提示付款的汇票合法持票人足额付款的行为。汇票一经付款,其代表的债权债务关系即刻终止。付款人在付款时要确保提示付款是善意的,若有背书转让行为,则要确保背书是连续的。

6.拒付

持票人持汇票提示承兑或提示付款时,因付款人避而不见、出逃或隐匿、死亡或宣告破产及其他原因而遭到付款人拒绝承兑或拒绝付款的行为,以致持票人无法实现提示这一票据行为,均称为拒付。

7.追索

按规定,汇票的持票人遭到拒付后具有追索权,即有权向其前手(出票人或背书人)要求偿付汇票金额、利息和其他费用的权利。追索前,必须按规定由付款人做成拒绝证书,以证明持票人已进行提示而未得到承兑或付款;或者由付款人发出拒付通知,用以通知其前手关于拒付的事实,使其做好偿付并进行再追索的准备。

8.贴现

指远期汇票经承兑后,汇票持有人在汇票尚未到期前在贴现市场上转让汇票,受让人扣除贴现息后将票款付给出让人(原票据持有人)的行为,或银行购买未到期票据的业务。

9.保证

汇票责任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对汇票的部分或全部金额保证付款的行为。经过保证的汇票,其信用会提高。

(三)汇票的规定

在出纳的实际工作中,最常用的是商业汇票。

1.商业汇票的概念和种类

商业汇票是指由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的票据。在实际工作中,商业汇票是企业之间进行交易最普遍的一种结算方式。它极大地促进了商业的发展。商业汇票的付款期间,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商业汇票在同城和异地均可使用。根据承兑人不同,商业汇票分为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

(1)商业承兑汇票

商业承兑汇票是指由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商业承兑汇票适用于在银行开立账户的法人之间。根据购销合同进行的商品交易,按购、销双方约定签发。

(2)银行承兑汇票

银行承兑汇票是指由收款人或承兑申请人签发,并由承兑申请人向开户银行申请。经银行审查同意承兑的汇票。银行承兑汇票适用于国有企业、股份制企业、集体所有制工业企业、供销合作社及三资企业之间根据购销合同进行的商品交易。

银行承兑汇票一式三联凭证:第一联为卡片联,此联承兑行留存备查,到期支付票款时作为借方凭证附件;第二联为银行承兑汇票正联,此联收款人开户行随委托收款结算凭证寄给付款行作为借方凭证的附件,可用于背书转让;第三联为存根联,此联出票人存查。

2.商业汇票出票人的确定

商业汇票的出票人为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法人以及其他组织,与付款人具有真实的委托付款关系,具有支付汇票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

商业汇票的签发必须以商品交易为基础,出票人不得签发无对价的商业汇票用以骗取银行或者其他票据当事人的资金。

银行承兑汇票的出票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在承兑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法人以及其他组织;

(2)与承兑银行具有真实的委托付款关系;

(3)资信状况良好,具有支付汇票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

3.商业汇票的基本内容

3.1商业汇票的绝对记载事项

·表明"商业承兑汇票"或"银行承兑汇票"的字样

·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确定的金额

.付款人名称

.收款人名称

·出票日期

.出票人签章

欠缺记载上述事项之一的,商业汇票无效

3.2商业汇票的相对记载事项

·付款日期。汇票上未记载付款日期的,视为见票即付。

·付款地。汇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的,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付款地

·出票地。汇票上未记载出票地的,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出票地相对记载事项未在汇票上记载并不影响汇票本身的效力,汇票仍然有效。这些未记载事项可以通过法律的直接规定来补充确定。

4.电子承兑

随着银行供应链金融业务的拓展,电子票据已经成为一种市场迫切需求的、重要的新型融资工具。单张出票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商业汇票原则上应全部通过电子商业汇票办理,单张出票金额在300万元以上的商业汇票应全部通过电子商业汇票办理。

电子银行承兑汇票是在出票人(即承兑申请人)以数据电文形式向开户银行提出申请,经承兑银行审批并同意承兑后,保证承兑申请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

电子银行承兑汇票是纸质银行承兑汇票的继承和发展,电子银行承兑汇票所体现的票据权利义务关系与纸质银行承兑汇票没有区别,不同之处是电子银行承兑汇票以数据电文形式替代原有的纸质实物票据,以电子签名取代实体签章,以网络传输取代人工传递,以计算机录入代替手工书写,实现了出票、流转、兑付等票据业务过程的完全电子化。

三、本票结算

本票是一项书面的无条件的支付承诺,由一个人做成,并交给另一个人,经制票人签名承诺,即期、定期或在刻意确定的将来时间,支付一定数目的金额给一个特定的人或其指定人或来人。

我国《票据法》中所说的"本票"指的是银行本票,指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一)本票的分类

根据我国《票据法》关于本票的规定以及国际上关于本票种类的划分方法,我国《票据法》所调整的本票种类有以下几种。

1.即期本票

根据本票付款期限的不同,国际上本票可分为即期本票和远期本票。所谓即期本票是见票即付的本票;远期本票包括定日付款本票、出票后定期付款的本票和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本票。我国《票据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只规定了"本票是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所以,我国《票据法》只调整"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的即期本票,而不调整远期本票。

2.银行本票

根据签发本票的主体不同,国际上本票可分为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签发的商业本票和银行签发的银行本票。我国《票据法》第七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本法所称本票,是指银行本票",所以,我国《票据法》只调整银行本票,而不调整商业本票。

3.记名本票

根据本票上是否记载收款人的名称,国际上本票可分为记名本票和无记名本票。我国《票据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本票必须记载收款人名称,否则本票无效,所以,我国《票据法》只调整记名本票。

(二)本票的特征

与其他票据相比,本票有如下特征。

1.自付证券

它是由出票人自己对收款人支付并承担绝对付款责任的票据。这是本票和汇票、支票最重要的区别。

2.基本当事人少

本票的基本当事人只有出票人和收款人。

3.无须承兑

本票是由出票人本人承担付款责任,无须委托他人付款,所以本票无须承兑就能保证付款。

(三)本票的用途

本票根据其特有的特征,在实务中具有相应的用途,如下所示。

1.商品交易中的远期付款,可先由买主签发一张以约定付款日为到期日的本票,交给卖方,卖方可凭本票如期收到货款。如果该卖方急需资金,可将本票贴现或转售他人。

2.用作金钱的借贷凭证,由借入人签发本票交给借出人收执。

3.客户提取存款时,银行本应付给现金。如果现金不够,可发给存款银行开立的即期本票交给客户,以代替支付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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