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3-21
2024-03-20 本文已影响0人
双髻山府正堂
A项,在甲将股权转让给张某时,当乐帆公司的股东名册变更时,张某可取得乐帆公司的股权成为股东,登记是对抗善意相对人的效力,A项错误。
B项,虽然甲将股权卖给张某后又质押给李某,但李某为善意相对人,且办理了质押登记,所以李某可善意取得该股权质权,B项错误。
C项,执行董事丙拖延未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未尽勤勉义务,应承担相应责任。这属于职责责任,并非连带责任,C项错误。
D项,有限公司股东对外转让股权,同等条件是其他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前提条件。该前提的设计需要平衡股权转让人、其他股东和股权受让人等各方主体的利益,既要保护公司的人合性又要保障股权的正常流通。本案中,股权受让人张某给出的对价是世城公司的股权,作为有限公司的股权不仅仅体现为财产价值,还蕴含着世城公司股东之间的人合性以及对世城公司将来发展的预期,这些对于转让方甲而言也许比现金更有价值,所以一定程度上具有不可替代性,股东乙给出的等值现金不符合同等条件,其主张的优先购买不能成立,D项正确。
综上,本题答案为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