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离婚的约定不作为诉讼离婚财产分割依据

2020-02-25  本文已影响0人  沈律

协议离婚的约定不作为诉讼离婚财产分割依据

 离婚协议书是以双方协议离婚为前提的,一方或者双方达到离婚的目的,可能在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方面作为出有条件的让步。在双方未能在婚姻登记机关协议离婚的情况下,该离婚协议书并没有生效,对原被告不产生法律约束力,其约定不能当然作为人民法院处理离婚案件的直接依据。原被告的夫妻共同财产应依法进行分割。

 《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理解与适用》编者认为,由于以登记离婚或者到法院协议离婚两种形式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的性质为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在所附条件未成就的情况下,民事法律行为不发生法律力。故在当事人双方未能协议离婚的情况下,其所订立的附协议离婚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不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一方在诉讼中主张按照该协议分割财产的,人民法院不应支持,而应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和法律规定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处理。

 《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总第39集)》认为,登记离婚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是以双方协议离婚为前提的。在双方未能在婚姻登记机关协议离婚的情况下,该离婚协议并没有生效,对夫妻双方均不产生法律约束力,不能作为人民法院处理离婚案件的直接依据。

《婚姻法解释(三)》第14条规定:“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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