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3月22日读书笔记

2024-03-21  本文已影响0人  龙套哥萨克海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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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察举制度变迁史稿》

刘宋之制,“凡州秀才、郡孝廉,至皆策试,天子或亲临之;及公卿所举,皆属于吏部,叙才铨用”。是察举由吏部负责;但孝廉试经是否有太常学官参加,则不得而知。

南朝孝廉所试,似乎也当为十条。秀才对策重文采,五问已足;孝廉试经靠记诵,故十条方可。沈约“孝廉答一策能过”之语,“一”或为“十”之讹字。“一策”即能通过,似于情理不合。

由孝廉对策亦收入集中一点看,南朝孝廉试经,当有论述发挥成分,有显示才气识见之余地,可入文章一流,故亦被与秀才对策一起汇编成集,以供文人欣赏。

汉代的察举制度,兼含“以德取人”、“以能取人”和“以文取人”多种因素,在发展之中,它们也各自获得了不同的制度化形式。在汉代后期,察举之实施还受到了“以名取人”的强烈影响。但自从孝廉、秀才先后实行了射策对策之法以来,考试之环节的分量便一直在不断地加重,“以文取人”的原则在不断地强化。

刘宋之时,孝廉颇有寒庶,流品已杂。很可能就是因此,士族不乐为之;而作史者多为士族立传,故孝廉少得记载。南齐以下国学明经一途渐趋兴盛,孝廉科之地位,遂被明经取代。由之,同是以经术与文辞二科取士,南朝时又由孝廉、秀才之并立,变为明经、秀才并立之局。

汉代孝廉察举以郡吏为主要对象,有“授试以职”之法;秀才一科,亦如赵翼所言,多以现任官吏为察举对象,见《廿二史札记》卷二“贤良方正茂材直言多举现任官”条。被举者或已仕州仕郡,或为朝廷命官。这样,吏能功次就成了察举的重要条件。但随着考试这一环节日益重要,对功能的要求就不能不日轻一日了。被举秀孝者举前是否为吏,是否有吏能功次可称,越来越不重要。

时至南朝,秀才、明经虽然表现了优遇士族的色彩,同时检验标准集中于文辞经术的考试之上,却又构成了对“以名取人”的否定。因为,考试不是以举前的名望,而是以考试的成绩来擢第取人的。因此我们不妨说,南朝察举与学校入仕之途,实际上是“以文取人”和“以族取人”的结合。

在考试日益成为察举的中心环节之时,秀孝之举主与被举者的关系,也不能不日益松弛、疏远。

白衣举秀孝,既未为吏,故不宜有旧君之朝”。如前述,南朝察举中居职而举者越来越少,“白衣举秀孝”者越来越多,“旧君之朝”的观念,自然日淡一日了。

自官僚政治取代了封建贵族政治、“罢侯置守”之后,以理性行政下的上下级关系,去排斥诸如贵族与家臣关系之类的封建依附关系,就成了官僚政治的内在要求。根据理性行政要求,政府文官的性质是公职服务,文官应服从于非人格化的法理秩序,他们之间只能是工作关系,而不允许各种私人关系的涉入与干扰。文官的录用与晋升,都应仅仅依照其能力、功绩与资历,而不应被视为长官私恩,更不应由此建立个人间的忠顺与依附。

秀孝为举主服丧制度的衰落,正反映了皇权——官僚政治对非理性因素的抵制。同时选官权力向中央集中,也是两汉以来的历史趋势。州郡长官的用人权力日益减少,而吏部用人权力不断增加。秀孝与举主关系的疏远,正是这一趋势的副产品。而察举由举荐吏员到考试文人,有力地推动着这一趋势。

南朝考试程式的严密化,“以文取人”原则的强化,秀孝与举主关系的疏远,以及自由投考制度的萌芽,都构成了察举、学校制向科举制发展的中间环节。尽管这一转变在南朝还没有,并且也不可能完成,但这仍然为科举制度的诞生,提供了必要的条件与基础。

十六国北朝时期,各少数族政权在建立之后,大都在不同程度上开始接受汉式官僚制度,如设置汉式的官位爵名,采用汉式的行政体制,利用汉式的方法——如礼仪刑律进行统治等等。特别是在吸收了汉人参加政权之后,这一过程往往就大为加速了。在选官制度上亦是如此。当少数族政权企图招揽汉族士大夫为之服务之时,他们对在两汉魏晋已有几百年传统的察举选官制度加以利用,是非常自然的。

北方少数族政权在汉化过程之中,同时也接受了魏晋以来的士族制度。南北分裂以后,北方的世家豪族,其宗族维系及经济力量较南渡士族保持得更为完好;在因社会动乱而文教事业大受摧残之时,他们也是文化的主要保有者。

不仅中正制与“清途”制成了士族化政策的一部分,而且察举制与学校制,也不可避免地表现出浓厚的士族化色彩。如太武帝神四年所征之范阳卢玄、博陵崔绰等 30余人,大抵为北方名门郡姓之头面;而同时州郡所贡之秀孝,自然也是同类人物。

北魏学校入仕之途,其特权性、士族化更为明显。根据《魏书》,太武帝太平真君五年正月令“制自王公已下至于卿士,其子息皆诣太学”;献文帝时高允请立郡学,选生“先尽高门,次及中第”;宣武帝正始元年十一月兴学诏,有“崇建胶序,开训国胄”语,延昌元年四月兴学诏,有“贵游之胄,叹同子衿”语。又张昭“天兴中,以功臣子为太学生”,王嶷“少以父任为中书学生”。

北魏学生,最终成为中高级官僚者的比例,是非常之大的。其中最终成为三品以上官吏的,占 61. 9%。可见学校入仕,在北魏乃入仕华途。

马敬德本不愿举孝廉,他转而又依孝廉试经十条,是因为试秀才仅得中第,而中第并没有授官资格。由此可知,秀才考第大约有上,中上、中、下数等。那么,“第居中上已上叙之”,是可取的。在孝明帝熙平元年之前,大约上第方能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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