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东方性侵杀人案,法律应该保护谁?
昨晚在微博上看到新东方强奸杀人案,已出离愤怒,导致我根本无法冷静、理智地分析,行文杂乱无章,但仍要发出一声不平之鸣。
罪犯王祎哲在北京昌平新东方学校教室内暴力强奸并杀死同学姚金易。另外,此人投案后拒不认罪,还谎称“两人为情侣,是死者主动,激情犯罪”。可是,知乎上本校同学证明,案发地是学校里唯一一个没有监控的教室。而且,“暴力、强奸、杀死”皆是法医认定结果。具体始末,请大家去微博、知乎、百度仔细了解一下。
穷凶极恶,手段残忍,明明死有余辜,却由于王祎哲作案时未满18岁,依据现行《刑法》相关条例“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王祎哲很可能被从轻处罚,网络上因此更加义愤填膺。
先容我抛开案件本身,姑妄猜想一下,法律因何而生。
追溯古代,封建社会,法律是朝廷制定的,那么出于为自身利益考虑的本能,法律首先是为统治阶级维稳,谁要造反,窃国罪诛之;其次,维护社会安定,不让人做坏事,即使做了坏事也能杀鸡儆猴。因为如果民间犯罪横行,百姓当然无法安居乐业,使得好人对统治阶级失去信任,坏人更加肆无忌惮,从而陷入社会动乱的恶性循环,失去民心,倾覆是必然。
一个直接,一个间接,尽管最终获益人都是当权者,但他们也不能不依据普世价值所认可的公平正义来制定、执行法律。不然,一个不合常理的法律,岂不是从一开始就与百姓背道而驰?这番猜想,是我信口胡诌,还请懂历史的朋友斧正。
而公认的公平正义的核心,往直观说,“欠债还钱、杀人偿命”,概括来说,正是好人应受到保护,坏人应受到惩罚。
罪犯王祎哲那么现行《刑法》,为什么要保护未成年罪犯?
我继续姑妄猜测,是否出于担忧未成年人是被利用、教唆、胁迫而犯罪,可此案显然不是。
是认为未成年人可塑性强,有望改过自新?我国是有多热爱环保,连这样的废物都要回收利用?且不论这一点于此案简直荒谬至极,即使改过自新,能告慰被害人在天之灵吗,能抚慰被害人的母亲吗,能平息民愤吗?不能。那么,法律就没有起到它保护好人的本职。
甚至,更荒唐的是,想当然地认为未成年人即使犯罪,也情节较轻。嘘,大家别说话,一起来听那啪啪打脸的声音,到底有多震耳欲聋。
然而,除了此案本身,后续也疑点重重。
为什么将近一年前发生的惨案,直至今日仍没有一个说法?为什么微博上好多网友反映无法评论、被删帖?明明我已经很晚才获悉此案,可微博上相关搜索竟寥寥无几?一个网友说,“世间所有黑暗,尽在这个案子里了”,多么令人心酸。
我人微言轻,只要能多一两个人知道这件事,我就值了;只要能有人接力去关注、去剖析,甚至从专业角度给出有力的支持,这个案子就有希望。
请大家关注微博“姚金易”,让受害人的母亲李女士看到,她不是孤军奋战,有千千万万网友为她撑腰,有舆论为她护航。正义虽然不在法律中,不在罪犯泯灭的人性及其家庭的势力范围里,但是正义始终存在于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心中。
如果全民皆知是呼唤正义的唯一手段,那就让我们加强关注、评论、转发的力度;如果法律本身错了,甚至助纣为虐,那就让我们倒逼法律尽快得到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