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是个好职业

(转)谈谈核算会计的边界——以权益法核算为例

2017-04-07  本文已影响6人  瞅瞅君与猫大人

作者:马学国

4月1日晚上,有位朋友用微信给我发了证监会《上市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监管问题解答(2011年第1期) 》(注:这是关于投资企业在被投资企业的投资比例被动稀释后如何“会计处理”的解答)。我一看莫名其妙:难道这也是愚人节的新项目?是个什么玩法?还是要考我是否知道这个东东?于是回复:“这个我知道”——实际上心里想,这个6年前的东西,如果我还不知道,我就不用在会计论坛里混、不用做培训师了。回复尚未发出,对方的信息过来了:“马老师,这个文件不知道有效没?适应于非上市公司不?”原来是问这个,此时我已经预感到他的真正问题是什么了,但我不主动说,而是问啥答啥、装笨作傻:“这个证监会几年前的东西,从直接效力来讲,不适用于非上市公司;但会计方面的东西,证监会没有权利规定新的(注:“证监会没有权利规定新的”这句话并不完全正确,原因以后再谈),这个东西应该理解成对财政部会计规定的解读,所以对其他企业有借鉴意义。”此时,真正的问题来了:“我企业在某公司的投资,由于大股东单方面增资,股权比例被稀释,能不能参照这个文件处理?”

对于上述问题,我早有答案,但我不能说。为什么?因为我不能说我不知道,那样即不符合事实,也有辱我的名声;也不能告诉他怎么会计处理,因为我确实不知道怎么处理——这涉及到核算会计的边界,我不能做越界的事情。

我引导他:“我前几天发的《权益法核算的问题》的帖子,你看过没有?如果没看,建议看一看;如果已经看了,答案就在那个帖子里。”他回答:“看过了,你说了权益法有三种,要用完全权益法;没说具体怎么计算。我假定没有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的差异需要调整,怎么处理我们投资比例降低的部分?视同处置?”我说:“我那个帖子的要义你没明白,再读,再悟。”过了一会,他发过来一段话“又仔细读了,您的核心思想就是会计要反映业务实质,比如分红,股东会做出决议,各股东同意,那么就不存在会计用理论股权比例算出来多分还是少分的问题!但是,不会有决议规定某个时点对净资产的权益吧?”我没有回答他的新问题,仅回复:“差不多了,继续悟就能得到问题的答案、或者知道从哪里找、向谁要答案了,反正不应该向我要”——不知道那位朋友现在悟出来没有。

故事讲完了,言归正传。

我们的会计准则、会计教材给人的感觉是无所不包、无所不能,会计人员遇到问题,也习惯于向会计老师和会计专家求救、求教。那么,有没有会计专家无权发言、无能为力的事情?肯定有(很遗憾,有的“会计专家”没有意识到这一点,越俎代庖、指点会计、慷慨激昂、毁人不倦,以后写一篇文章、举几个例子谈谈),我刚刚讲的投资比例被动稀释的例子就是;其他类似事情还有很多。由于这些“会计问题”并不是真正的会计问题,所以答案也不在会计老师和会计专家那里。我仍旧以股权被动稀释为例,再啰嗦一遍:

财政部的规定也好,证监会的解答也罢,都隐含了一个前提:股权比例一经变化,变化前的比例即失效,股东对被投资企业的各项权利都以新比例为准。

但是,我在《权益法核算的问题》一文中已经讲过,股东完全可以对新旧比例的有效时间和范围作出约定(至于怎么落实,我认为可行性较差,但那是另一回事)。

如果股东们已经有约定,那么财政部的规定、证监会的解答,都要让位于股东们的约定——除非能够证明该约定违反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违背公序良俗、损害国家、社会或他人利益以及故意规避监管、意图获取不当利益等;否则,不能否定股东们之间约定的合法性。

核算会计干的事情是:确认、计量、记录、披露。

相关各方有没有利润/损失/利得产生,是确认问题,确认之后,才是计量。如果股东会决议是:“大股东单方面增资,不影响其他股东的利益;任何股东都不因为大股东单方面增资获益或受损”,那各方就没有利润/损失/利得产生,还谈什么计量?即使会计傻乎乎的越过确认环节直接去计量,也会发现,前后没有差额——财政部和证监会的规定之所以产生差额,是因为他们认为没有参与增资的企业在增资后被投资企业的权益,完全按照新比例计算,产生差额的主要原因就是原先的资本公积、盈余公积等由于比例降低而减少(如果增资时产生了资本公积且该资本公积由全体股东共享,则抵消该事项的影响额),未参与增资企业减少的利益转移到了增资方——但这样的规定相当的武断,也置大股东于不义之地:通过单方面增资掠夺小兄弟。正因为如此,有的大股东高风亮节地表示:单方面增资不影响小兄弟的既得利益。如果考虑到方便操作,可以在增资时让大股东在实收资本(股本)外多交付一部分资产(该部分需要多少可以计算出来)计入资本公积,以达到平衡各方利益的效果。

我认为,那位朋友的疑问,应当去问大股东或股东会,或者问本单位的领导:大股东增资之后,本企业增资前的权益是否发生变化?是不是以后分红、清算等等均按照新比例、增资以前赚取但尚未分配的利润本企业也只能按照新比例分配?如果上述答案均为“是”,则按照财政部规定或参照证监会解答处理;如果有一项为“否”,就不能完全按照财政部或证监会规定处理。如果得不到明确答复,则提请有权答复的人员或部门给予答复,或者请他们与其他股东协商、提议召开股东会讨论,对于增资前各股东的权益在增资后如何处理予以明确。

综上所述,对于涉及各方利益的事情,一般不是会计能决定的,会计只是如实反映利益格局及其变动。会计对相关方的利益影响,是间接的、被动的,比如会计利润可能影响高管的薪酬,但会计部门不能决定高管薪酬,决定高管薪酬的是薪酬委员会、董事会或股东会等其他权利机构。

作为核算会计人员,遇到问题,要区分是否属于“会计问题”,只有会计问题,求助于会计专家才有用。当然,区分是否属于会计问题,也需要一定的基础和经验。我简要的提示是:凡是需要有权的部门或人员拍板的事情、或者会计如果自作主张处理了之后有利益相关方问“为什么”时会计人员感到心虚、无法回答的事情,往往不是会计问题。这些问题,先要有权拍板的部门或人员作出决定,会计才能处理。

知道什么能做,什么不能做,也就是明确核算会计的边界,是做好会计核算的基础。一旦越界,就出力不讨好,甚至惹一身骚。

(个人观点,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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