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雁林依”这样的姓名合法吗?
文章:叶罚
编辑:叶罚
分享法律知识,运用法律方法,参与法律实践,拓展法律思维。今天是我连续早起41天,也是我分享法律知识的第2天。
大家应该还记得2008年被媒体称作“全国通过诉讼捍卫姓名权第一案”。案件的简介,当事人赵C为了捍卫自己的姓名权,在二OO八年一月,到法院起诉某市公安局某分局,诉求某市公安分局同意为其办理赵C的二代身份证,一审赵C胜诉。案件最终的结果是双方达成和解。针对该案的结果是否符合法理和伦理,暂且不问,就其中涉及到的姓名权这个法律概念,略述如下。
一、姓名权是什么
姓名权是指自然人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姓名的权利,其内容包括姓名变更权、姓名使用权和姓名决定权。通俗来讲,就是老百姓可以取这样那样的姓名,也可以在某段时间使用这个姓名或那个姓名。
二、如何行使姓名权
根据《民法总则》的相关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不得滥用民事权利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姓名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一种民事权利,故行使姓名权时应当遵守上述法律规定。具体来说,公民原则上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有原则就有例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选取姓氏:(一)选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的姓氏;(二)因由法定扶养人以外的人扶养而选取扶养人姓氏;(三)有不违反公序良俗的其他正当理由。少数民族公民的姓氏可以从本民族的文化传统和风俗习惯。
就行使姓名权而言,不随父姓母姓的情形必然要符合公序良俗。若仅凭个人喜好随意命名,显然不符合现代社会所尊重的起码的伦理要求,是违背公序良俗原则的行为。
三、小结
综上所述,公民享有行使各项权利的自由,但是这种自由不是毫无边界的。行使权利必须符合法律的具体规定。孟德斯鸠曾经说过,“自由是做法律所许可的一切事情的权利。自由不是无限制的自由,自由是一种能做法律许可的任何事的权力。”起名为“南雁林依”属于公民行使姓名决定权的行为,该姓名既不是随父姓或者母姓的原则规定,也不属于选取姓氏的例外规定,所以此取名不符合姓名权的法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