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政解读!保险行业喜提重磅利好!手续费佣金税前扣除增至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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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这周的内容
财税【2019】72号文政策变动解读
1.提高佣金手续费所得税税前扣除比例
保险企业发生与其经营活动有关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不超过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8%(含本数)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允许结转以后年度扣除。
政策解读
此次调整,主要是针对2009年的财税【2009】29号文的调整,主要变化如下:
(1)比例提升。
保险行业佣金及手续费所得税税前扣除不再区分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扣除比例由原来的财产保险15%和人身保险10%,统一提升至18%。注意这里的扣除基数依然是沿用财税【2009】29号文的扣除退保金后的保费收入计算,由此可以感受到此政策红利力度之大。尤其是对于人身保险业务,相关保险企业可以在所得税前扣除的金额得到明显增加。这里截取了银保监2018年部分人身保险企业保费收入情况,假设这里的保费收入是扣除退保金后的保费收入,根据新旧政策比例对比大家可以感受一下看看节税力度:
(2)允许跨期结转扣除。
本次调整第二项变化是允许超过限额的手续费和佣金支出可以无限期跨期结转扣除。早在2002年国家对保险企业的佣金支出给出过5年的跨期结转扣除政策。后来随财税【2009】29号文出台而废止。而此次政策版本后允许保险企业重新跨期结转扣除,对于保险企业发展无疑是一针强心剂。
2.节税与管控并存
保险企业发生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的其他事项继续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9号)中第二条至第五条相关规定处理。保险企业应建立健全手续费及佣金的相关管理制度,并加强手续费及佣金结转扣除的台账管理。
政策解读
减税降负的同时往往会带来更高的管控要求,除了比例调整之外,其他相关政策依然要求沿用财税【2009】29号文的政策,但是却进一步强调了保险企业应该加强健全手续费及佣金的管理,并要求建立结转扣除台账。
3.可追溯调整保险企业18年度汇算清缴
本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9号)第一条中关于保险企业手续费及佣金税前扣除的政策和第六条同时废止。保险企业2018年度汇算清缴按照本公告规定执行。
政策解读
虽然本政策是从2019年1月1日起执行,但是同时允许了对2018年的汇算清缴业务进行追溯调整。一般实体法的内容,原则上是不允许追溯调整的,但是为了切实落实国家减税降负的要求,让保险企业更早的享受红利,公告罕见的给出了追溯调整的规定。但是由于临近所得税汇算清缴截止日,估计大多数保险企业都已经结束了2018年的所得税汇算清缴。那由此导致多交的企业所得税,可以在以后期间抵减其应纳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