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中有关法律问题分析(四)

2019-03-14  本文已影响8人  侠岳萧原

一、 离婚时对养老保险金的处理

离婚时夫妻一方尚未退休、不符合领取养老保险金条件,另一方请求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养老保险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缴付养老保险费,离婚时一方主张将养老金账户中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个人实际缴付部分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本条司法解释分两个概念。其一,在离婚时还没有退休、不符合领取养老保险金条件,另一方请求分割,法院不支持;其二,以夫妻共同财产缴付养老保险费,离婚时将个人实际缴付部分进行分割,法院支持。一个是养老保险金,一个养老保险费,两个不同的概念。

二、 附协议离婚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

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现实生活中,夫妻双方离婚很多都会先自己协调,甚至会形成财产分割协议书面材料,但是又有其中一方反悔,那么在诉讼到法院时,该双方达成的诉前离婚协议效力如何,可以反悔吗?

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在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法院会依法对夫妻财产进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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