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一市民乘坐地铁时,因在站内停留4小时被罚款15元“超时费”
广东深圳,近日一市民在乘坐地铁时,因在站内停留4小时,除车费外还被罚款15元“超时费”。
“地铁站内停留最长3.5小时,超出时间罚款15元,路程额外收费,我应该是为数不多被罚款的对象吧。”网友在社交媒体平台上吐槽。
据该市民发布的截图显示,乘车路线为10号线的“上李朗-五和”。该乘车段途经8站,正常票价为4元。该网友因为刚面试完不知道去哪,于是就在站里坐了会,并不知道超时会扣钱。后来出站时发现出不了站,站务员告知其产生了罚款。
4月13日,深圳地铁官方微博发文回应地铁乘坐时限的问题,称乘客验票进闸后,最长乘车时间为210分钟,如果在付费区内停留超过210分钟,就属于超时了,需要按目前深圳市地铁全线网普通车厢最高单程票价,也就是15元,补交票款。
目前深圳市地铁线网中的最长路径站点为沙田站-海上田园东站,全程约91.7公里,包含换乘时间在内的乘车时间约为114分钟,正常乘坐地铁完全不用担心超时问题。而若在付费区逗留过久,便需联系客服中心工作人员补交超时票款。
这一消息引发了网友的热议,许多网友表示理解收费,有人认为这是合理的规定,地铁站内空间也是公共资源,正常出行一般不会超时。有人则质疑这是对乘客的不公平对待。
【@叨叨说法】
一、深圳地铁:付费区内停留超时需补交票款,有法律依据吗?
超时费的规定是根据《深圳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乘坐城市轨道交通自入闸时起超过规定时限的,乘客应当按照线网最高单程票价补交票款,但因运营单位原因造成超时乘车的除外。”制定的。
目的是为了保障轨道交通运营安全和服务质量,防止部分人员利用单程票在付费区内长时间逗留、滞留、寄存物品等行为。
二、地铁公司制定的规则有效吗?
地铁公司提供相应的服务,乘客支付相应的费用,双方形成服务合同关系。
因为相应的规则由地铁公司制定,那么根据民法典的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也就是说,地铁公司制定的规则应事先告知消费者,如未提前告知消费者的,协议可能无效。
对于超时费制度的合理性和必要性,不同的人可能有不同的看法。但无论如何,在遵守规则的前提下,我们也应该尊重每个人在地铁站内停留的自由和选择。
对此,您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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