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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钞员枪指警察:法制上的尊重,比敬个礼重要

2017-02-15  本文已影响277人  力量时评

2月11日,云南省建水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对一辆无任何标识全封闭小货车进行例行检查,当要求驾驶员出示驾驶证和行驶证时,小货车驾驶员赵某表示,“驾驶的是运钞票车,不是什么人都可以查的”。民警继续询问时,该驾驶员还向民警索要执法证。当民警再次要求其出示证件时,驾车男子从副驾位置拿出一支防暴枪指向民警,劝说之后才把枪放下,但仍拒绝出示证件,整个过程达一个小时。(华商报2月15日)

猛一看这则新闻,确实觉得赵某很牛,因为他驾驶的是运钞车,自己又是运钞员,面对交警的检查全然不当回事,因而赵某的行为与常人相比,确实有些另类,并且也似乎下验证了某种“特权”的征兆。但是,这样的判断结果有些套路化,是一种标签式的倾向性判断。

赵某要求交警出示证件这没有任何错误,并且于法有据。交警在一般执法中,普通驾驶员可能认为没必要让交警出示证件,这也全可以理解,因为对于普通驾驶员来说,其并不担负更多的法定社会职责,自己就是一个纯粹的驾驶员。而从心理意识上来讲,也没有必要非要看交警的证件,因为闪烁的警灯,就是一种约定俗成的视觉标志。

但是,赵某却不一样,他是运钞员,换之方,他并不是普通意义上的驾驶员,而是身担重任的运钞员。而从很多国外案例来看,运钞车被劫,运钞员被假警察虎住,往往是陷入被劫境地的最关键一步。而这次赵某却执意要求交警出示证件,这是一种责任担当的表现,尽管他车上可能没有现钞,但这种职业化的警惕,反而是一位运钞员的基本素质。

况且,交警执法,也应当考虑到特别对象的合理合法诉求,从规范执法角度说,交警出示证件是明文规定的要求,并且出示证件也是执法的重要一步,这应当无条件做到才对。从另一个角度讲,出示证件也是对他人的基本尊重,交警在执法时,都知道先警个礼,但为什么就不能满足赵某的合理合法诉求而出示证件呢?执法时主动向他人出示证件,这是对他人本质上的尊重,当然,这也是法制要求上的对人尊重,这种法制上的尊重,远比敬个礼的形式更具有法治社会的意义。

不管出于什么原因,赵某用防暴枪指向民警,这都是不可原谅的错误,但是,这个错误却不能用于掩埋交警执法素质的问题。运钞员赵某已被拘留,这于法有据,是具体事件的必须结果,也是法制意义上的必须结果。但这不该是唯一的结果,因为执法交警迟迟不出示证件,也是对他人的一种歧视。

而退一步讲,就算赵某明知对方是警察,而出于赌气就是要看一看证件,那警察也必须满足赵某的要求,因为这是每个公民应有的权利。而与之相对应的,恰恰是需要警方常怀法治之心,和常怀克己之心,“以克人之心克己,以容己之心容人”,在法治的前提下,警方先将自己平民化,才是避免产生情绪化问题的根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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