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的自治范式研究》解读
关于作者
张力,福建泉州人,一位青年学者,宪法学与行政法学博士,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主要从事行政法、地方政府法以及城市治理问题研究,在《环球法律评论》、《行政法学研究》、《人民法治》等杂志上发表论文多篇,著有《行政法的自治范式研究》一书,译著有《民主:危机与新生》等多部。
关于本书
“范式”是指模式、模型,系一个特定共同体所共有的信念、价值、结构、程序、技术等构成的整体,也指针对特定问题的谜题解答。在行政法领域,以范式概念为纽带,运用范式思维的方法来观察行政法的生成和发展颇具意义。行政法的自治范式是指与公民自我治理在行政权运作中的作用相关的一套概念框架、理论、方法论信条以及可资援用的解题范例。
《行政法的自治范式研究》于2015年出版,系2014年中国政法大学新入校青年教师科研启动资助计划“行政法中的自治问题研究”项目以及中国政法大学2014年校级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行政立法中的协商问题研究”的资助成果。
本书旨在对现代行政权正当性危机以及当前行政范式解释乏力的反思。全书采取了“普遍——特殊——再普遍——再特殊”结构,具体为:正当性危机的普遍性问题——美国的公民自治实践——对行政法自治范式的提炼——对转型中国有关问题和行政法范式的思考。本书以美国的相关理念和制度实践为样本展开考察,对美国地方治理所依赖的政治和公法理念,以及与行政法相关的法律问题予以讨论和分析,并尝试从中梳理出行政法的新范式,阐述了行政法的自治范式是如何回应这一危机的,进而思考和分析转型中国行政法的范式问题,并探讨了该范式在中国的可能性。
核心内容
下面,让我们走近本书,领略一下张力的独到见解。
一、为什么研究行政法的自治范式?
作者张力由问题意识出发,围绕行政权的正当性展开探讨。政府及其行政权均渊源于人民,当人民对政府失去控制或对其的控制纽带虚化时,行政权的正当性无疑将变得虚幻起来,这会使相关行政活动成为他治的表现,并产生一种潜在的风险:政府欲显得强有力,就越有可能引发人民更强烈的不满,而人们的不满将直接削弱政府的实际能力。即人民无法实际控制和支配的政府,其权力运作的正当性是可疑的,正当性的匮乏必将阻碍强有力政府的形成。
而在当下,行政权范式坚持行政权本位的单一中心视角,自上而下地规范与之相关的法律关系。其当前的范式也是围绕行政权本位搭建的,这便使得无法有效地对现代行政权面临的正当性危机提供自恰的解释或解决之策。
那么如何去解决呢?行政权的正当性来源于人民,这也是人民主权的题中应有之义。因此,在面对行政权以及当前行政法范式危机的时候,人们理应重新思考人民与政府之间的制度关联,思考公民对现代行政权正当性的意义。而若具体到转型中国的语境中,对当前行政法范式的反思亦将有助于转型的顺利进行。
二、行政法的范式变迁
当前的行政法范式坚持单一中心和自上而下的行政权运作方式,并以此为基点搭建一整套的概念体系、信念和方法,它难以解释或解决行政权的正当危机,由此引发了自身的范式危机。现代行政权的危机凸显了行政法既定范式的局促和不足。现代国家与社会语境中,未能将视角最终向下转移至公民自我治理,缺乏足够理论勇气的软法理论难以在现实中真正帮助人们走出“国家——控制”法范式的困境。
行政权在转型中国的正当性危机是在伦理层面缺乏新的规范用以支持的体现。当前行政法范式在转型中国的危机表现,除了无法有效回应现代行政权与传统民主理论、现代性隐忧应如何调和这一问题,当前的范式危机还体现在其浓厚的功能主义色彩阻碍了新伦理规范的建立。
对此,唯有在反思现代性的基础上,从公民自治视角出发来重构行政法的范式,方能对正当性危机做出全面、系统的回应。而行政法的自治范式正是对行政权正当性危机的回应。当前的行政法范式核心从行政权本位的统治模式转向多主体互动的治理结构,以尽力消解现代行政权的正当性危机。
三、为什么选择地方治理?
地方层级的行政活动是行政权运作的有机组成部分,并且因其与公民具有更为密切的关系而与自治范式更有亲缘性。同时,行政权在地方层级的运作通常只涉及技术层面的问题,一般不会对国家层面的政治事项构成影响。
选择地方治理作为解题入口的自治范式在转型国家语境中或许更具迫切意义,无疑具有重要的标本和示范意义。一方面,行政法的自治范式在地方公共事务领域或许更具有解释力,其概念、理论和方法论等也比较容易在这一领域为人们所接受;另一方面,地方公共事务的内在特征,如更易引起人们关切、介入更为方便、行政官僚色彩较弱等,也有助于自治范式发挥其解题能力,在地方层级尽可能地进行自我完善,进而逐步化解整个行政权运作的正当性危机。
四、美国地方治理框架的分析
本书的第二、三、四部分,分别就美国公民自治的政治理论与公法基础、自治视野下的美国地方政府运作图景、地方治理的公民监督者:美国大陪审团的死与生等方面对美国公民自治的政治与公法传统以及现实的法律制度与实践进行了较为系统的审视。讨论了美国的基础理念和宪法依据,美国宪法第十修正案蕴藏的公民自治理念与价值,借助人民主权和公民自治,为美国地方政府运作提供了宪法规范的依据。作者张力选取了具有典型性的法律表达和法律实践:镇民大会制度、市政法人的运作以及邻里组织的经验、美国地方公共服务的自治样本:特别区的治理模式以及地方治理的公民监督者:大陪审团制度等。在美国地方政府的组织形态、形成程序、政府活动中,公民通过上述方式表达意志,实现了对地方公共事务的参与,建立共识和影响相应的政府决策或政策执行。此外,对美国地方治理中的行政组织法、行政行为法以及行政监督法的相应现象和问题分别予以检视,并展开对美国地方治理及有关行政法问题的探讨,从中总结归纳出行政法自治范式的可能表现形式。
五、自治范式在中国的可能性及其制度空间
本书的第五部分对中国语境下的自治话语进行了梳理,宗族自治、地方自治、社区自治和村民自治大致构成了自治议题在今日中国的言说图景。但均是非正式的国家权力制度,皆身处国家权力之外,扮演着补充者的角色。若在行政权运作的整体场景中予以打量,可以将它们笼统归纳为“外在行政权自治”。
之后,借助对个案的实地考察、分析来揭示公民自治的多重形态,进而指出行政法的自治范式在转型中国的制度空间。面对行政权的正当性危机,现代性语境中的转型中国正以更迫切的姿态呼唤着行政法的自治范式,反过来,作为“解题者”的自治范式也因有效地契合并回应了转型中国的新现象和新问题而可能做出独属于行政法的贡献,并有助于转型的顺利进行。
迈向自治范式意味着视角的转换,即从行政权本位转向公民自我治理。对转型中国的行政法来说,迈向自治范式一方面要挖掘现有制度和体制中可资利用的资源,在一定程度上予以包容;另一方面则可以先在地方政府的语境中对行政组织法、行为法以及监督制度施加改造。具体范式设计为:
一是地方政府的设立与形态的多样化。针对当前中国僵化的地方政府体系,有必要从其设立程序、类型以及组织形态等方面加以调整。
二是作为权力重新分配的参与。鉴于地方政府运作过程中存在的参与虚化状况,我们有必要在继续丰富公共参与形式的同时,考虑如何确保政府对参与的回应性和参与的有效性,考虑如何培训,进而提高公民的参与能力,以实现真正的自治。
三是制度化的公民监督团体。对地方政府运作的有效监督应是多渠道的综合监督,尤其是外在于政府的公民监督。
行政法的自治范式对转型中国的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与价值:一是克服行政权运作的转型风险;二是回归和重塑人民政府;三是制度化过程中对公民德性的塑造。
总结
面对行政权政治化的风险及其相应的正当性危机,本书率先从公民自我治理的角度出发反思当下的行政法范式,问题意识强,视角新颖,视野开阔。行政法的自治范式本身具有一种反思和治疗的效果,行政法的自治范式借助以公民自我治理为核心的概念、理论和方法论体系能够较为成功地扮演转 “解题者”角色。通过对行政法的自治范式的讨论,在现代性的背景下,当行政因迈向政治而引发风险、问题乃至危机之时,迈向自治的公民或可对此予以有效的回应。迈向自治的公民既是行政法范式转换的思路,同时也是现代化的题中应有之义。对此的探索与思考将构成行政法的现代性之思,构成它对整个国家和社会生活的贡献。
借鉴意义
正所谓国富民强,国富未必民强,民强是以公民公共精神的塑造为基础了,唯有通过公共精神的塑造,才能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国富民强。在全面深化改革的背景下,我国正在推进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在管理、效能、服务等方面不断深化改革举措,确保行政权良性运行。而行政权的良性运行,离不开公民的积极参与。而适时引入公民自我治理,不失为一个良好的建议,这对于推进国家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现代化,实现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具有重要意义。
金句
1.作为国家乃至社会生活主导的行政权则助长了高度集权和官僚化世界的生成,限制了公共生活的发展,同时也加剧了民主的不满,这种不满并非单纯的经济增长或公民个人日常生活的改善可以消除的。
2.现代行政权的正当性危机从根本上来自行政权的官僚化,以及行政官僚在决策和执行过程中与民主渊源的渐行渐远。
3.在地方层面上,公民更有可能基于对共同问题、共同利益的关切而走出私人生活,并投身公共事务。也正是在地方层面上,公民可能通过不断的公共实践来培育和塑造自身的公民精神与能力,在自我治理的过程中构筑公民共同体。
4.对大国而言,多样化的地方良性运作可以为其各项制度的构建提供范本,公民也可以借助在地方的自我治理实践参与到国家层面的制度形成当中。
5.地方层面的行政权活动或许更可能实现官僚组织色彩的弱化,将公民自我治理纳入其过程。
6.富而不强是危险的,这对大国而言更具警示意义。国富未必民强。民强以公共精神为基础,唯有通过公共精神的塑造才能实现真正的富强。
7.将行政权的正当性落实于公民的自我治理基础上,将有助于在公共生活中重新塑造公共精神,实现统治与被治的统一,进而实现真正的国家富强。
8.对行政权运作正当性基础以及未来行政法可能范式的探寻既不能脱离国家层面的关怀,亦需要在地方和公民层面细加思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