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者责任险可以冲减被保险人自身承担的赔偿责任
案例源自:
- 全文页 - 中国裁判文书网(东莞市新通运输有限公司、黄少初、贺元德、赵宣信、曾晓琴、贺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
案例简介:
2010年3月7日16时40分,贺某林驾驶登记车主为黄少初的粤S××号轻型普通货车(搭载周某生)与李某永驾驶的登记车主为被告的新通公司的粤S××号大型普通客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贺某林死亡、周某生受伤。该事故经交警认定,贺某林负主要责任、李某永负次要责任、周某生不负责任。
事后,周某生以人身损害为由诉至法院,要求新通公司、贺某林继承人及黄少初赔偿损失。法院判决,人保公司赔偿55000元,扣除交强险责任限额之后,贺某林应对周某生的损失承担70%的责任,李某永承担30%的责任。其中,新通公司赔偿125217.04元,贺某林继承人在遗产范围内赔偿 520427.69元给周某生,黄少初对第二项125217.04元及第三项520427.69元款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新通公司对第三项520427.69元款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新通公司向周某生赔偿了626666.69元,之后,新通公司诉至法院,要求黄少初及贺某林继承人承担超出部分的赔偿款项共计458476.58元。
另查明,新通公司诉第三者商业保险公司,获取保险赔款共计285000元。
争议的焦点:
新通公司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的数额如何确定?其追偿数额是否需要扣除新通公司所获得保险公司支付的第三者责任保险金285000元?
根据已生效的法院判决显示,黄少初、新通公司对上述520427.69元款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上述判决生效后,新通公司已向周某生实际赔付了626666.69元,超过了其应承担赔偿款501449.65元。
法院认定,新通公司有关其追偿的款项中不应扣除商业第三者险赔偿款有理,判决黄少初应承担赔偿款229238.29元(即其他两连带责任人平均分担超出部分的赔偿款458476.58元)。
评析:
机动车所有权人购买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的主要目的,就是以投保方式化解车辆交通事故产生的巨额赔偿风险。当出现赔偿责任时,所获保险理赔款的主要功能是冲抵其自身应承担的赔偿份额,该保险理赔款不应冲抵其它责任人应承担的赔偿份额。所以,本案再审法院判决正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