飞来横祸
2018年8月的一天,湖南某市。几名小学生背着书包往家走,孩子们叽叽喳喳地说笑着,偶尔互相追逐打闹着,洋溢着一片天真烂漫的气息。
当孩子们经过一栋老旧居民楼的时候,可怕的事情发生了,突然从五楼坠下一个花盆,正好砸在其中一个孩子小宇的头上,小宇被紧急送医,但因抢救无效身亡,可怜的小宇刚刚11岁,也许此刻小宇的爷爷奶奶或爸爸妈妈,在家里已经做好了可口的美食,正等着小宇回来享用,可是小宇的生命永远定格在这一刻,留给家人的将是无尽的伤悲。
事后,五楼的业主积极履行了赔偿义务,孩子上课的学校出于人道主义也给孩子的父母送来了慰问金。然而这些又怎能抚平孩子父母心头的伤痕呢!
这些年,我们的城市变化真是日新月异,大楼越来越多、越来越高,花盆、广告牌、空调外机等高空坠物伤人事件每年都时有发生。作为公民,一定要尽到相应的注意义务,避免不必要的事件发生。从国家相关法律看,如果是过失行为导致高空坠物致人重伤或死亡,那要承担的不仅仅是民事赔偿责任,还可能触犯刑法的“过失致人重伤罪或过失致人死亡罪”。防范高空坠物,人人有责。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百三十五条 【过失致人重伤罪】过失伤害他人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规定,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