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子》学习第224天《明法解 第六十七》第五部分
《管子》学习第224天《明法解 第六十七》第五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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乱主之行爵禄也,不以法令案功劳,其行刑罚也,不以法令案罪过,而听重臣之所言。故臣有所欲赏,主为赏之;臣欲有所罚,主为罚之。废其公法,专听重臣。如此,故群臣皆务其党重臣而忘其主,趋重臣之门而不庭。故《明法》曰:“十至于私人之门,不一至于庭。”
明主之治也,明于分职,而督其成事。胜其任者处官,不胜其任者废免。故群臣皆竭能尽力以治其事。乱主则不然。故群臣处官位,受厚禄,莫务治国者,期于管国之重而擅其利,牧渔其民以富其家。故《明法》曰:“百虑其家,不一图国。”
明主在上位,则竟内之众尽力以奉其主,百官分职致治以安国家。乱主则不然,虽有勇力之士,大臣私之,而非以奉其主也;虽有圣智之士,大臣私之,非以治其国也。故属数虽众,不得进也;百官虽具,不得制也。如此者,有人主之名而无其实。故《明法》曰:“属数虽众,非以尊君也;百官虽具,非以任国也。此之谓国无人。”
明主者,使下尽力而守法分,故群臣务尊主而不敢顾其家;臣主之分明,上下之位审,故大臣各处其位而不敢相贵。乱主则不然,法制废而不行,故群臣得务益其家;君臣无分,上下无别,故群臣得务相贵。如此者,非朝臣少也,众不为用也。故《明法》曰:“国无人者,非朝臣衰也,家与家务相益,不务尊君也;大臣务相贵,而不任国也。”
人主之张官置吏也,非徒尊其身厚奉之而已也,使之奉主之法,行主之令,以治百姓而诛盗贼也。是故其所任官者大,则爵尊而禄厚;其所任官者小,则爵卑而禄薄。爵禄者,人主之所以使吏治官也。乱主之治也,处尊位,受厚禄,养所与佼,而不以官为务。如此者,则官失其能矣。故《明法》曰:“小臣持禄养佼,不以官为事,故官失职。”
明主之择贤人也,言勇者试之以军,言智者试之以官。试于军而有功者则举之,试于官而事治者则用之。故以战功之事定勇怯,以官职之治定愚智;故勇怯愚智之见也,如白黑之分。乱主则不然,听言而不试,故妄言者得用;任人而不官,故不肖者不困。故明主以法案其言而求其实,以官任其身而课其功,专任法不自举焉。故《明法》曰:“先王之治国也,使法择人,不自举也。”
凡所谓功者,安主上,利万民者也。夫破军杀将,战胜攻取,使主无危亡之忧,而百姓无死虏之患,此军士之所以为功者也。奉主法,治竟内,使强不凌弱,众不暴寡,万民欢尽其力而奉养其主,此吏之所以为功也。匡主之过,救主之失,明理义以道其主,主无邪僻之行,蔽欺之患,此臣之所以为功也。故明主之治也,明分职而课功劳,有功者赏,乱治者诛。诛赏之所加,各得其宜,而主不自与焉。故《明法》曰:“使法量功,不自度也。”
明主之治也,审是非,察事情,以度量案之。合于法则行,不合于法则止。功充其言则赏,不充其言则诛。故言智能者,必有见功而后举之;言恶败者,必有见过而后废之。如此则士上通而莫之能妒,不肖者困废而莫之能举。故《明法》曰:“能不可蔽而败不可饰也。”
明主之道,立民所欲以求其功,故为爵禄以劝之;立民所恶以禁其邪,故为刑罚以畏之。故案其功而行赏,案其罪而行罚,如此则群臣之举无功者,不敢进也;毁无罪者,不能退也。故《明法》曰:“誉者不能进而诽者不能退也。”
制群臣,擅生杀,主之分也;县令仰制,臣之分也。威势尊显,主之分也;卑贱畏敬,臣之分也。令行禁止,主之分也;奉法听从,臣之分也。故君臣相与,高下之处也,如天之与地也;其分画之不同也,如白之与黑也。故君臣之间明别,则主尊臣卑。如此,则下之从上也,如响之应声;臣之法主也,如景之随形。故上令而下应,主行而臣从,以令则行,以禁则止,以求则得,此之谓易治。故《明法》曰:“君臣之间明别则易治。”
明主操术任臣下,使群臣效其智能,进其长技。故智者效其计,能者进其功。以前言督后事,所效当则赏之,不当则诛之。张官任吏治民,案法试课成功。守法而法之,身无烦劳而分职。故《明法》曰:“主虽不身下为而守法为之可也。”
字词注释
[1]案:通“按”。查考,考核。
[2]牧渔:统治,搜刮。
[3]竟内:国内。竟,通“境”。
[4]私:私养,私用。
[5]制:控制,支配。
[6]衰:不足。
[7]治:这里指任用的官吏。
[8]试:考验。军:军伍,作战。
[9]课:考验,考查。
[10]匡:匡正。
[11]度:度量,裁定。
[12]充:满足,符合。
[13]能:贤能之人。败:无能之辈。饰:掩饰,伪装。
[14]毁:诋毁,诽谤。
[15]县令:维系君令。仰制:承受君主的统治。
[16]景:同“影”。影子。
[17]效:效力,奉献。
译文参考
昏君授爵赐禄,不是依据法度考查功劳,他处刑判罚,也不是依据法度审核罪过,而全是听从重臣的进言行事。因此重臣有想要赏赐的,君主就替他赏赐;重臣有想要责罚的,君主就替他责罚。废弃国家的法令,专听重臣的意见。这样群臣就都尽力与朝廷重臣结党而忘掉君主,奔走于重臣的家门而不肯进入朝廷。因此《明法》篇说:“他们可以十次奔走于私人的家门,而一次不到朝廷。”
明智的君主治理臣下,明确臣下的职务,并监督他们完成各自政事。胜任的留在官位,不胜任的废免其官职。因此群臣都竭尽能力完成自己的政务。昏君则不这样。因此群臣只想占据官位,接受厚禄,而没有尽力于治理国家的,他们只期望掌控重要部门而独享其利,统治搜刮民众而独富其家。因此《明法》篇说:“百般考虑其自家,而不谋划国事一次。”
明君在上执政,国内民众都尽心竭力来尊奉君主,百官也分工治事来安定国家。昏君在位就不是这样。即使有勇力之士,也被大臣私家豢养,而不是让他们侍奉君主;即使有圣智之士,也被大臣私家豢养,而不是让他们治理国家。因此君主统治下的人虽多,却不能进用;百官虽然都齐备,却不能支配。像这样就是有君主之名而无其实。因此《明法》篇说:“朝廷所属的人员虽然很多,但不是拥护君主的;百官虽然很齐备,但不是治理国事的。这就叫国中无人。”
明君,使臣下尽力工作而守法,故而群臣努力尊崇君主而不敢顾念自己的家庭;君臣之分明确,上下的地位确定,故而大臣各安其位而不敢相互抬举。昏君就不是这样,法度废弛不能实行,故而群臣都竭力经营自己的家庭;君臣上下没有分别,故而群臣竭力相互抬举。像这种情况,不是朝臣少,而是众人不为君主所用。因此《明法》篇说:“所谓国中无人,并不是说朝廷大臣不足,而是私家之间竭力互相助益,不竭力尊奉国君;大臣之间竭力互相抬举,而不肯为国办事。”
君主设置官吏,不只是推尊他们的地位厚予他们俸禄而已,而是让他们遵行君主的法度,执行君主的政令,来治理百姓诛灭盗贼的。因此担任官职大的,就爵位尊贵俸禄丰厚;担任官职小的,就爵位低微俸禄微薄。爵禄,是君主用来治理官吏的。昏君任命的官员,身处在尊贵的地位,拿着优厚的俸禄,养着自己结交的党羽,而不做本职工作。像这种情况,官吏就失去了作用职能。因此《明法》篇说:“小臣拿着俸禄结交党羽,不以公职为本务,故而官吏就没有作用了。”
明君选拔有才能的人,号称有勇力的就用行军作战考验他,号称有智谋的就用为官办事考验他。通过行军作战,有功的就提拔他,通过为官办事,干得好的就任用他。因此用战功的事实鉴定勇怯,用为官的治绩鉴定愚智,这样勇怯愚智的显现,就像黑白一样分明。昏君则不是这样,只听言论而不加考验,因此说假话的人也得以举用;任用人而不用为官政绩考察他,因此没有能力的也不会遇到困难。因此英明的君主用法度验证推举的言论要求他给出证据,用官职任命他来考察他的政绩,是专门靠法度取人而不是自己推荐。因此《明法》篇说:“先王的治国,用法度录取人才,自己并不推荐。”
凡是所谓功劳,是指安定国君,利惠万民。击破敌军杀死敌将,战而胜攻而取,使国君没有危亡的忧虑,百姓没有死亡被俘的祸患,这是军士的功劳。奉行君主的法度,治理好境内的政事,使强者不欺凌弱者,人多势众的不凌暴人少势孤的,万民竭尽其力来侍奉君主,这是官吏的功劳。匡正君主的过错,挽救君主的失误,申明理义来引导君主,使君主没有乖谬的行为,也没有被欺蒙的忧患,这是大臣的功劳。因此明君治国,明确职务而考察功劳,有功的人赏,扰乱国治的人罚,赏罚所加,各得其所,而君主不用亲自干预。因此《明法》篇说:“用法度计量功劳,自己并不裁定。”
明君治国,审查是非,考察实情,用法度来审核。合乎法度的就实行,不合法度的就废止。功绩符合所言的就给予赏赐;不能符合的就责罚。因此对所谓有智能的人,必须有明显的功绩之后才举用他;对所谓有恶行败德的人,必须有明显的罪过之后才废免他。这样贤能之人就可以向上晋升而无人能够嫉妒,无能之辈就困窘废退而无人能够举用。因此《明法》篇说:“贤能之人不能被掩蔽,无能之辈也不可能伪装。”
明君的治国之道,根据人民想要的来制定政策促使他们立功,因此设立爵禄来鼓励他们;根据人民厌恶的来制定政策禁止他们行恶,因此规定刑罚来震慑他们。因此考察他们的功劳而行赏,考察他们的罪过而行罚,这样群臣所举荐的无功的人,不敢进入朝廷,群臣所诽谤无罪的人,也不可能被废免。因此《明法》篇说:“夸誉不能进用人,诽谤也不能罢免人。”
控制群臣,专擅生杀,是君主的本分;维系君令接受君命,是臣子的本分。掌握威势地位尊显,是君主的本分;身处下位心怀敬畏,是臣子的本分。令行禁止,是君主的本分;奉法听命,是臣子的本分。因此君臣相处,高下地位,就好像天与地对比;其分画的差别,就好像白与黑对比。因此君臣的界限分明,那么君尊而臣卑。这样臣下服从君主,就像回响应和声音;臣下效法君主,就像影子跟随身体。故而上面发令而下面响应,君主行事而臣下听从;有令则执行,有禁则停止,有求则获得,这就是所谓容易治理。因此《明法》篇说:“君臣的界限分明就容易治理。”
明君掌握策略来任用臣下,使群臣可以奉献他们的智能,奉献他们的专长。因此有智谋的便贡献他的计策,有才能的便献出他的功绩。用他们之前的建言考察之后的事功,所贡献奏进的得当就赏赐他,不得当的就责罚他。设置官吏治理民众,依据法度检查成果。君主守持法度而又依法治理,自身既不烦劳而又可使百官分工尽职。因此《明法》篇说:“君主虽然不亲自办事,依靠法度去办就可以了。”
核心内容解读
这部分内容作者进一步详细地论述君主如何任用和管理百官。作者认为,“明君”的行为准则是守持法度而又依法治理,自身既不烦劳而又可使百官分工尽职。理想状态是“明主在上位,则竟内之众尽力以奉其主,百官分职致治以安国家”,百姓都会尽力奉献给君主,百官各司其职,治理国家,使国家安定。如果君主昏庸无能,即使有勇士和智者,他们也会为自己的私利而不是为国家服务,导致国家混乱。
这里一方面强调了明君的重要性。明君能够使百姓尽心尽力地为国家服务,官员们也能各司其职,最终实现国家的安定和繁荣。另一方面,明确的分工和职责划分也是高效管理的关键。只有在这样的管理体系下,组织才能稳定发展。还体现了古代中国的伦理观念,即忠君爱国。百姓和官员对君主的忠诚被视为一种美德,而君主则需要以贤明的治理来回报这种忠诚。这种伦理观念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社会的稳定和发展。
君主设置官吏的主要目的是为了让他们遵行君主的法度,执行君主的政令。爵位和俸禄不仅是对官吏的奖励,更是君主用来治理和管理官吏的重要工具。官职的大小直接决定了官吏的爵位和俸禄。担任大官职的,爵位尊贵俸禄丰厚;担任小官职的,爵位低微俸禄微薄。这种制度设计是为了激励官吏更好地履行职责。通过爵禄的分配,君主可以有效地控制官吏的行为,确保他们忠于职守,执行君主的意志。
在人才选拔方面,文中选贤任能的标准和方法,与《韩非子·显学》中的一致。“先王之治国也,使法择人,不自举也;使法量功,不自度也。”
“勇者试之以军”,对于自称勇敢的人,君主应通过军事行动来检验其勇气和能力。只有在战场上立下功勋的人,才值得被提拔。“智者试之以官”,对于自称聪明的人,君主应通过官职来检验其智慧和治理能力。只有在官职上表现出色、治理有方的人,才值得被任用。“以战功定勇怯”,通过战功来判断一个人的勇敢与否,这是一种直接且有效的方法。战场上的表现往往能够真实地反映一个人的胆识和能力。“以官职定愚智”,通过治理事务的成效来判断一个人的智慧与否,这也是一种合理的方法。治理国家事务需要智慧和才能,能够治理好官职事务的人,通常具备较高的智慧。“勇怯愚智如白黑之分”,通过上述方法,勇敢与怯懦、聪明与愚笨的区别就像黑白分明一样清晰。这种明确的区分有助于君主做出正确的用人决策。君主依照法度验证人的言论来考察他的实际,让人担任官职来考察他的功绩,“以法案其言而求其实,以官任其身而课其功”,这就是“使法择人”。
所谓的功劳是指保障君主安全、为万民谋得利益。不同身份、不同职位的人所建立的功劳不同。军士的功劳是破敌军、杀敌将,战有胜、攻有取,让君主没有危殆灭亡的忧虑,百姓没有死亡被俘的祸患;官吏的功劳是奉行君主的法令,治理好境内的政事,使强大的不欺凌弱小的,人多的不残害人少的,万民乐于尽力来侍奉君主;大臣的功劳是匡正君主的过错,挽救君主的失误,彰明理义来引导君主,让君主没有邪僻的行为,也没有被欺骗蒙蔽的忧患。君主分清职责而考核功劳,有功劳的奖赏,乱治者处罚,赏罚的施加,都能适当,“明分职而课功劳,有功者赏,乱治者诛,诛赏之所加,各得其宜”,这就是“使法量功”。
在古代,国家的安危与发展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君主的用人之道。这样的标准,体现了法家思想中重视实际效果、强调功绩的理念。法家认为,要通过实际行动和结果,反对仅凭言辞和表面印象,来真正判断一个人的能力和价值。即使在现代社会,这种通过实际表现来选拔和任用人才的方法仍然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无论是在企业管理还是政府治理中,实际业绩和能力都是衡量人才的重要标准。
最后,作者依然强调了法治的重要性。“主虽不身下为,而守法为之可也。”先王治国时,依靠法律来选择人才,而不是依靠个人的主观判断;依靠法律来衡量功绩,而不是依靠个人的自我评估。这种做法确保了法律的公正性和权威性,避免了因个人偏见或私利而导致的不公正现象。尽管在那个时代,重视法治还是以君主为本,仍然反映出可贵的思想,特别是反映出法治与人治的对比。法家思想认为,法律是治理国家的根本,而不是依靠个人的德行或智慧。人治需要依赖于统治者的个人能力和道德水平,这种方式容易导致权力的滥用和社会的不稳定。法治强调制度和规则的重要性,认为只有通过严格的法律制度,才能实现社会的长治久安。
《管子》学习的背景知识
中华法系是礼法体系(七)
由“家”而“天下”的理想与实践
从家族伦理出发,推出政治制度的方案,具有深厚的社会基础和思想根据。如果不是完全偏执于现代社会的立场,“我们看历史上一切制度,都该注意到每一制度之背后的当时人的观念和理论”。中国古代社会的农耕经济特点,塑造出来的是一种固着于土地的生活方式。由于土地是最为重要的不动产,加之交通、交易习惯等方面的原因,社会交往大多发生于熟悉的环境里。土地即财富成为根本的生活观念,由此形成了以家族为核心的共同生产和共同消费,所有的家庭成员共同生活,成为农耕社会的根本特征。家族主要由血缘和亲缘构成,基于血缘的亲等关系就自然地成为确立家族制度的唯一标准和理想尺度。家族内部的重要制度和规范性习惯,逐步演化为家族外部的社会规范。这种生活现实状况所形成的主导观念,经由古典儒家思想家的理论化而成为中国古代社会的根本精神。儒家通过确立完整的家族伦理关系,巩固了家族等级化秩序,并逐步将其推行为政治社会的基本规范。以家族伦理为理想模板的政治方案,其特质在于政治社会的伦理化,具有鲜明的道德理想主义色彩。从生物学和人类学角度看,家庭是每个人最理想的生活场景,家庭内的关系是最具亲情性和归属感的。在逻辑上把家观念作为社会规范的根基,显然也是建立最合理的社会秩序的基础。对家的重视和以家为基点设计社会制度,构成了整个古代法时期最为根本的政治法律理念。
尽管儒家的伦理方案因其忽略了社会现实的复杂性,过于理想化而具有内在的理论缺陷;但是,对于农耕社会而言它具有相对的历史合理性。儒家理论既是确立家族内部关系的基石,又是建立公共性社会关系的政治哲学。“‘家、国、天下’这个政治/文化单位体系从整体上说是‘家’的隐喻,所以,家庭性(family-ship)就成为大多数中国人理解和解释政治/文化制度的原则。”中国的古代法传统逐步发展出以儒家学说为核心的法律体系,“儒家的思想支配了一切古代法典”,并成为中华法系的重要特点。其中,构成中国古代法制三大支柱的,是家族法、财产法(主要是土地和基于土地而生的利益)和刑律。所有法律受到儒家理论概念的支配,以儒家学说为核心的法律文化,其主要特质“在于德、礼的支配和对法学家的不信任,在于与其采用司法手段(审判),莫不如通过调停手段来解决纠纷这一观念。而且这一观念早在中国古代思想中就已经根深蒂固了”。儒家理论并非仅仅是家族伦理,更是传统社会的支配性政治法律哲学。治理社会的方法,以治家的思想为深层根据。这种理论追求的精神理想,最为鲜明地表达在“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的公式里。儒家的伦理观念注重个人主观德性的培养。在中国古代社会的文化理想里,不以民族界限为文化界限,而是以极为开放的观念去想象所有的文化。其中,显然有缺乏对其他不同文化的了解的原因,但更为根本的缘由还在于中国传统文化对自身的高度自信和文化本身的高度成熟。以“天下”观念为文化/政治理想,表达出来的是中国传统文化的生命力,以及接受和同化其他文化的能力。“大同”作为最终的社会理想,是东西方古代社会里最具和平心态的政治方案。由于儒家哲学的支配地位,中国古代法的精神表达的是一种开放性的和谐理想。当然,并不能因此而无视古代法律的压制性结构和刑罚的严酷性,而更为关键的是认识这种精神所具有的历史合理性。法的精神表达出来的是一种民族精神、文化理想和价值追求。中国的传统法律文化以儒家学说为思想基础,从家伦理的亲情和谐关系推出理想的政治法律制度,在文化价值哲学上这具有超越性和开放性。致力于民族复兴和文化复兴,需要认真对待传统法律文化。对法律传统进行系统梳理、分析和扬弃,能够获得对于当代法治建设和文化建设具有积极价值的精神意义和历史资源。
(完)
参考资料
《重新认识中华法系(国家哲学社会科学成果文库)》,龙大轩,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23年5月
《管子(全二册)——中华经典名著全本全注全译丛书》,李山 轩新丽 译注,中华书局,2019年4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