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斋志异》短篇集 十 犬奸
蒲松龄 原著
《聊斋志异》短篇集 十 犬奸
青州府某商贾,客居于外,常终年不归。家中养一白犬,某妻引诱犬与自己交合,犬习以为常。
一日,夫归家,与妻共卧。犬突然入室,登上床榻,啮咬商人,竟至咬身。后来里舍稍稍闻听此事,共生不平,鸣告于官府。官府械捕妇人,妇人不肯伏法,收监她。命令缚绑犬来,才提取妇人出监。犬忽见妇人,直立近前撕碎衣服作交欢之状。妇人才无辩词。
府衙支派两名衙役解送她们去部院,一解人而一解犬。有想观望它们交合的,共敛钱币贿赂衙役,衙役便牵拉一起,令人犬交合。所停之处,观者常达百人,衙役以此网获丰利。后来人犬俱都寸裂而死。
呜呼!天地之大,真无所不有了。然而生为人面而与禽兽交合,独一妇人吗?
异史氏为此事评判说:“男女相会于濮水之上,古人所交互讥讽;二人共约于桑林之中,众人尚且不屑挂齿。就是某人,不堪妇道守洁之苦,浪荡思虑苟合之欢。
夜叉伏床,竟是家中牝兽;捷犬入洞,便为被底情郎。云雨台前,胡乱摇摆续貂之尾;温柔乡里,频频款动曳象之腰。锐锥对处于皮囊,一纵股而脱颖刺入;留存情结于箭镞颈项,刚隐尾羽而生定情根。
忽然思虑异类之交欢,真属匪夷之想。尨本应吠咬奸夫而实为奸夫,妒忌残忍直至凶杀,一律难以用萧曹国法治罪;人非兽而实为兽,奸秽污淫腥臭,体肉不被豺虎吃食。呜呼!人奸杀,则拟判女子以剐刑;至于犬奸杀,阳世便无那刑罚。
人不良善,则罚人作犬;至于犬不良善,阴曹该穷尽于法典了。宜当支解四体以追究魂魄,请求押赴来问阎罗吧。”
有感:妇人不耐孤寂,让家犬卧陪自己,虽有违伦常,尚不至死,实乃心理扭曲变态。但致使亲夫身亡,应是罪加一等!可恨那衙役,依此敛财,竟至人犬双亡,罪责该更甚于那妇人。她最初时打量爱犬的目光,与那群围观者,也会出于同样的心态,仅仅只是好奇吧。
201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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