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诉责险置换原担保财产"与"解封反担保"的异同
案例1:2018年2月1日,原告张三向法院起诉李四还款200万元。为防止李四诉讼中逃避、隐匿、毁损财产逃避生效判决履行,起诉同时张三即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保全李四的房产及账户等财产200万元。根据法律规定,张三申请财产保全须提供保全担保,张三即以自己名下价值200万元的房产做了保全担保,交法院进行了查封;法院同时查封了李四的房产、车辆及账户等价值200万元的财产。
2018年5月1日法院一审判决李四归还张三200万元。李四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二审审理中,张三欲出售自己被法院查封的担保房产,但因案件审理未结束,保全还在进行中而无法解封。张三因此于6月1日向安邦公司申请投保200万元诉责险,以置换自己的房产。安邦公司经审查案件资料后,认为保全错误风险低,因此接受张三的投保,为张三出具诉责险保单保函交法院。法院收到诉责险保函后,解除了对张三房产的查封措施。
案例2:2018年2月1日,原告张三起诉李四还款200万元,为防止李四诉讼中逃避、隐匿、毁损财产逃避生效判决履行,起诉同时张三即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保全李四的账户资金200万元。张三提供相应的担保措施后,法院查封、冻结了李四的账户资金200万元。
诉讼中,因李四急需资金做生意周转,即向法院申请解封自己的账户资金。法院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告知李四可提供其他担保财产以置换自己被查封的账户资金。李四并无其他可置换的财产。
李四偶然听说保险公司有一款产品叫诉责险,可以提供保全担保,即向安邦公司咨询,是否可以投保200万元诉责险,以保单保函置换李四的被冻结的账户资金200万元。也即投保诉责险后申请法院解除对自己账户资金200万的查封和冻结。
安邦公司审查李四的资料后答复:李四的申请俗称“解封反担保”,不属于诉责险,因此不予承保。
上述两个案例,拟投保人投保的目的均为解封自己被法院查封、冻结的财产,一个案例承保一个案例不承保,原因是什么?这两个案例到底有什么不同?
上述两个案例,虽均发生在财产保全的过程中,但存在诸多不同,甚至可以称之为有天壤之别。下面予以详细分析说明。
二、“以诉责险置换原担保财产”与“解封反担保”的相同点
案例1中,财产保全的申请人张三申请投保诉责险,以置换自己用于保全担保被查封的房产,可简称“以诉责险置换原担保财产”;案例2中财产保全的被申请人李四申请投保诉责险以解封自己被查封冻结的账户,可简称“解封反担保”。
两者存在相同之处,也存在很大的不同。相同之处如下:
(一)二者均与财产保全有关
“以诉责险置换原担保财产”,发生在财产保全中,为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申请财产保全的担保行为;“解封反担保”发生在被申请人的财产被采取保全措施后,两者均因财产保全而产生,与财产保全密切相关。
(二)二者均为解除财产的查封、扣押和冻结
“以诉责险置换原担保财产”,投保诉责险的目的是为了解除对申请人用于财产保全担保财产的查封、扣押和冻结措施;“解封反担保”投保的目的是为了解除对被申请人财产的查封、扣押和冻结措施。
上述两种情形虽有上述相同之处,但其实存在堪称云泥的区别,因此保险公司的态度也截然相反。
三、“以诉责险置换原担保财产”与“解封反担保”的区别
(一)申请主体不同
“以诉责险置换原担保财产”的申请人即投保主体为财产保全的申请人,大部分为案件的原告,极个别案件如离婚案件可为被告。如案例1为债权人张三。
“解封反担保”的申请主体为财产保全的被申请人,大部分为案件的被告,极个别案件为原告。如案例2为债务人李四。
(二)担保目的及内容不同
“以诉责险置换原担保财产”中,诉责险承保的是因申请人财产保全申请错误给被申请人造成损失的赔偿责任,虽出具保单后也出具保函,但其本质仍为责任险,是以责任险保单的形式行使了担保的功能。其担保的损失一般为存贷利息差或或房屋等财产贬值的损失。
“解封反担保”中,法院保全被申请人财产的目的,是为了确保将来生效判决有财产可供执行;被申请人希望解除对其账户的查封冻结,为了确保生效判决的履行,法院要求被申请人提供其他形式的财产担保,其目的仍是为了确保将来法院生效判决做出后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也就是让被申请人提供其他方式的担保来替换被申请人被查封、冻结的财产,此种保函的功能和被查封、冻结的财产的功能一致,即均是为了确保将来被申请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来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因此担保的是判决书的案款,如案例2中法院判决李四应归还张三的案款200万元。
(三)性质不同
因两者担保的内容不同,导致性质不同。
“以诉责险置换原担保财产”属于诉责险;
“解封反担保”不属于诉责险。
(四)风险程度不同
由于担保内容不同,带来了这两种担保的风险程度也截然不同。
“以诉责险置换原担保财产”的风险视案情而有所区别,但大部分风险相对较低;
“解封反担保”担保的是判决的案款,除极个别案件外,大部分案件风险程度很高。
(五)合规性不同
“以诉责险置换原担保财产”属于诉责险,故承保符合诉责险产品本意和监管规定;
“解封反担保”因不属于诉责险的产品内容,如承保则存在不合规风险。
(六)保险公司态度不同
“以诉责险置换原担保财产”属于诉责险范围,在案件评估风险不高的情况下可以承保;
“解封反担保”不属于诉责险,即使个别案件风险不高,均不予承保。
需要说明的是,本文的案例仅为说明问题方便而使用,实践中两种情形均可能发生在合同纠纷、欠款纠纷、婚姻财产纠纷等各种纠纷案件中;诉讼阶段也可能会发生在诉前、一审、二审或再审中。
综上,“以诉责险置换原担保财产”与“解封反担保”因均发生在财产保全的过程中而容易混淆,但因二者在担保目的、内容、风险程度等方面完全不同而导致前者可以承保而后者绝对不能承保。
那有人会问,是否有其他保险产品可以承保“解封反担保”?
答案为:“解封反担保”本质上属于保证保险的范畴,目前还无此类产品面世,但不排除未来会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