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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民法典》第一步:制定《民法总则》

2017-03-18  本文已影响48人  曾晓枫

      中国共产党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上清晰明确地写上了“编纂民法典”,具有非常深远、非常重大的意义。

      民法,词源来自于罗马法之市民法,由于我们历史上向来重刑轻民,“民法”一词跟我们国家发生关系那是晚清的时候了。清末在修订《大清律例》的同时,于光绪三十三年(1907)开始制订《大清民律草案》,至宣统三年(1911)完稿,是为中国历史上第一次民律草案,其中包括总则、债、物权、亲属、继承5编,大体仿效日本、德国民法,未及颁行,清廷已亡。

       在中共十八大之前,我们建国后曾三次启动过民法典立案。

        新中国从1954年开始第一次制定民法典,1962年第二次制定民法典,1979年第三次制定民法典。通常说,有过三次编纂民法典。

       但第一次、第二次起草,我们失败了。究其原因是,计划经济体制之下,不存在民法作为上层建筑赖以存在的经济社会条件。计划经济体制是靠行政权力、行政手段(包括指令性计划和各种票证)来组织和安排产品的生产、流通、交换和消费,因此不需要民法,更不需要民法典。

     但失败并非百无一是,如果我们当时制定成了,一定会是苏联式民法典。 其苏联式民法的典型即是,1922制定、1923年施行的《俄罗斯联邦民法典》。它是十月革命后在列宁的指导下,由苏维埃工农政权所制定的第一部以生产资料社会主义公有制为基础的民法。《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的体系是总则(包括权利主体)、物权、债(包括各种合同)和继承4编。其中主要是财产关系,也包括一部分与财产关系有联系的人身关系。它们都把土地关系、劳动关系、婚姻家庭关系等私有制国家民法传统的内容排除在民法典以外。所谓“江山易改,本性难移”,当时没修成民法典,对今后修民法典来说,未尝不是件一定程度上的好事。在建国后改革开放前,我们只制订了最关民生的《婚姻法》。

     改革开放之后,我们又启动了第三次民法典编纂工作。但是改革之后,市场经济条件一无所有,计划经济市场太大,尚不具备民法典起草的土壤,所以编纂小组改为“民法起草小组”。此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也!

   1986年,我们制定了《民法通则》,1992年中共十四大我们确立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1999年制定了《合同法》,2007年我们制定了《物权法》,2009年制定了《侵权责任法》,2011年我们初步建立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于是我们在十八大郑重提出了开头的民法典编纂计划。

      最新版的社科院《中国民法典草案建议稿附 理由》丛书已出版,共八卷九册,分别是:中国民法典草案建议稿、总则编、物权编、债权总则 编、合同编(上、下册)、侵权责任编、亲属编、继承编。除建议条文外,各编都包括条文、说明、理由和立法例。

      2017年 3月15日上午9时,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在人民大会堂举行闭幕会。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草案)》。这是我们法律体系建设上的一件大事,这也是我们民法发展史上的一件盛事。总则颁布,终于彻底结束了我们民法欠缺具有逻辑性、系统性的总纲的历史。纲举目张,总则基本明了了,分则在众多单行法基础上修订,必将越来越好,指日可待!

      除此之外,我们这次民法典首次为见义勇为免责背书,写入绿色原则,将民事诉讼期由两年改为三年,这些终将在今后法治实践中发挥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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