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薛兆丰的北大经济学》笔记及思考

153 - 本身原则和理性原则

2017-11-14  本文已影响19人  爷有蔓草

今天具体介绍在反垄断执法中两种不同的执法原则


一、本身原则:只要做了就违法

本身违法原则,简称“本身原则”:
在执法过程中,不问原由,只要有证据表明被告人事实上做了某件事情, 他就违法,不需要问动机是什么、这么做的后果是什么、这么做对你自己和社会的影响是什么。


二、理性原则:是否违法要看具体条件

理性原则与本身原则是相对的:
当事人做了一件事情,不见得一定违法,但要全面衡量此事的前因后果。

所有这些因素加起来,称之为理性原则。


三、反垄断法执法早期盛行“本身原则”

1、反垄断法早期执法者的自信

2、执法自信的挫败

1979年“哥伦比亚广播公司诉音乐广播公司案(Broadcast Music, Inc., V. Columbia Broadcasting System)”

这种合同能够眺过音乐广播公司旗下那么多作曲家各种各样具体的细节,减少监督和计费的成本,对签约的双方来说都是共赢的。这种合同虽然也是一种价格维持的合同,但它的目的很可能不是为了抑制竞争,而是要追求其他方面的经济效率,所以本案不适宜使用本身原则来判决。案子发回去重审。

3、反垄断执法者的态度越来越审慎客观、实事求是


课堂小结

今天介绍了本身原则和理性原则之间的区別,以及这两种原则在美国反垄断实践中的进退过程。


课后思考

我们能不能改变一下观念,倒过来把某种商业行为规定为本身合法,商人们只要做 的是这件事情就一定合法,谁也不能够挑战,有没有这样一定正确、本身合法的商业行为呢?

——如果有,那就是类似行业公约了规定吧,从事某种职业、经营某种行业,必须遵守的从业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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