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百七十九)北洋政府时期的制宪活动
1. 《中华民国宪法 (草案) 》( "天坛宪草" )
是北洋政府时期的第一部宪法草案, 于1913 年 10月31 日由国会究法起章委员会三读通过。
由于该委员会主要是在北京天坛祈年殿进行起草活动, 故称这部宪法草案为 "天坛宪章"。
"天坛宪章" 共1 章113 条,采用资产阶级三权分立的宪法原则, 确认了民主共和制度, 体现了国民党等在野派势力通过制度限制袁世凯权力的意图。
首先, 在政权体制上,"天坛宪草" 继续肯定责任内阁制, 行政权力实际由总理和各部部长行使, 总统处于虚权的地位。
其次,"天坛宪尊" 规定了国会对总统行使诸如解散国会, 任命总理等重大权力的牵制权, 国会不仅有立法权, 而且有弹劾权和对被弹劾的大总统,副总统及国务员的审判权。
最后,严格限制总统任期, 规定大总统任期五年, 只能连选连任一次。
这部宪法草案, 为一心独揽权力的袁世凯无法容忍, 遂制造借口下令解散国民党,并最终于 1914 年 1 月解散国会。
2. 《 中华民国约法》( "袁记约法" )
《中华民国约法》, 1914年 5月1 日公布, 由袁世凯解散国会后,一手包办组建的约法。
会议起草,共10章68条。 它与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有根本性差别:
(1) 以个人独裁取代民主共和制度, 使辛亥革命的成果丧失殆尽;
(2) 以总统集权制取代责任内阁制, 实行总统独裁;
(3) 以有名无实的立法院取代国会制, 又由总统指定的参政院代行立法院职权。
(4) 限制性地规定了人民的权利及义务, 将赋予人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限定在 "于法律范围内" 或 "依法律所定" 的范围内。
3. 《中华民国宪法》 ( "贿选宪法")
1923 年 10月5日, 直系军阀曹锟收买国会议员, 利用 "贿选" 成为大总统。
为了掩盖这幕政治丑闻, 曹锟指使国会仅用数日就拼凑出 《中华民国宪法》, 于10 月 10 日就任
大总统当天公布。
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正式宪法,共13章141 条,但并未正式实施.
由于它是曹锟为掩盖 "贿选" 丑闻炮制的, 故俗称 "贿选宪法" 或 " 曹锟宪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