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06刑法论•刑法的效力
刑法的效力包括刑法的空间效力和刑法的时间效力。
刑法的空间效力
(一) 在中国境内犯罪:属地管辖原则
第6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处罚具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也适用本法。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
1.我国领域的范围包括领土、领水、领空。根据旗国主义,悬挂我国国旗的航空器和船舶,不论停放何地,都属于我国领域。但是,要注意,国际列车、长途汽车不属于我国的领域。
2.属地管辖原则的“地”,既包括行为地,也包括结果地,二者只要有一项符合即可。
犯罪行为的角度。A.从共同犯罪上看,包括实行行为、教唆行为和帮助行为;B.从犯罪形态上看,包括预备行为和实行行为。上述行为,判断的方法是“沾边就算”。
犯罪结果的角度。A.从共同犯罪上看,包括整体结果和部分共犯人的结果;B.从犯罪形态上看,包括实害结果和危险结果。注意,犯罪地不包括过境地,单独过境,在我国没有发生紧迫危险,我国不属于危险结果地,不管辖。
(二)在中国境外犯罪
1.属人管辖原则:我国公民在国外犯罪。
第7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规定的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作机关人员和军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
注意,我国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条军人犯罪的,一律追究。
2.保护管辖原则:外国人在境外犯罪
第8条 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或者公民犯罪,而按照本法规定的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予追究的除外。
适用我国刑法的条件:第一是针对我国国家或者公民的犯罪;二是行为触犯的是重罪(最低刑为三年以上);三是双重犯罪原则,即犯罪地的法律也认为是犯罪。
3.普遍管辖原则:国际犯罪。
适用我国刑法的条件要牢记:一,必须是危害人类共同利益的犯罪,主要有劫持航空器、跨国贩毒、跨国拐卖人口、海盗、种族灭绝、洗钱、恐怖活动等犯罪;二,我国缔结参加了国际公约;三,我国刑法也将这种行为规定为犯罪;四,犯罪人出现在我国领域内。
注意两点:具体适用法律时,适用的是我国刑法;我国刑法的空间效力遵循属地管辖原则为主,与其他原则相结合。
刑法的时间效力
我国刑法关于时间效力的原则是:从旧兼从轻。意思是,原则上适用行为时的法律(旧法),但适用新法有利于被告人时,适用新法。也即,原则上禁止法律溯及既往,例外是不禁止有利于被告人的溯及既往。这是刑法侧重保障人权的体现。注意,该原则针对的是未决犯,对于已决犯(已判决的案件)则不涉及溯及既往的问题;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适用行为时的法律。
司法解释的时间效力问题,分为两种情况:行为时无司法解释,审判时有司法解释,按照司法解释处理,因为司法解释不是创造法律,而是说明法律;行为时和审判时都有司法解释,则按照“从旧兼从轻”原则处理。
刑法的效力问题比较重要,建议结合案例和法考真题进行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