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骗妻假离婚买房 徐鹏律师助其保护财产索要精神损失费

2018-12-17  本文已影响4人  北京市信之源律师事务所

【案情概述】

济南的王女士和北京的张某结婚多年,王女士一开始就觉得张某对于这段婚姻不忠诚。张某找各种理由,让王女士回老家居住,二人长期分居各地。

王女士在生下孩子后不久,张某以房子太小再买一套房子为借口,向王女士提出假离婚。张某提出现将两者共有的财产放在他的名下,等他买到房子之后,再和张女士再次结婚,这样就能规避相关的买房政策。

【法律咨询】

敏感的王女士感到情况不对,恰逢北京市信之源律师事务所举办”免费咨询日“活动,于是来到信之源律师事务所找到徐鹏律师进行免费法律咨询

徐鹏律师指出:他办过很多假离婚的案例,最后弄假成真,双方没有复合。而在“假离婚协议”上,很多都把房产归属一方所有,最后另一方“人财两空”。假离婚中存在巨大的法律风险,因此建议王女士如果决定假离婚的话,可以在“假离婚协议”上就进行相关的财产分割,防止弄巧成拙。

王女士听从了徐鹏律师的建议,在假离婚时,就和张某在“假离婚协议”上进行了财产分割。

不料在二人假离婚十天后,张某便和另外一人杨某结婚,三个月后,杨某便生下一子。

虽然王女士听从了徐鹏律师的建议,保护了自己应得的财产权益,但是对于这种情况,还是难以接受。于是又找到了徐鹏律师,徐律师建议王某可以向法院起诉,索要精神损失费。王女士遂委托徐律师代理案件,向海淀法院依法提起诉讼。

【辩护意见】

徐鹏律师在详细的了解了王女士的情况后,提出了以下辩护意见:

1、王女士和张某于2018年3月5日离婚,3月15日张某便和杨某再婚,时间上只间隔10天,说明张某在和王女士婚姻存续期间,便已经和杨某有密切的往来。王女士请求损害赔偿应予采纳。

2、张某现任妻子杨某在2018年6月便为张某剩下一子张某航,与前妻离婚时间上只相差3个月,说明在离婚之前,张某就已经和杨某有不正当男女关系。张某在和王女士的婚姻存续期间就有过错,王女士请求损害赔偿应予采纳。

【最终结果】

海淀人民法院最后采纳徐鹏律师的辩护意见,判决张某赔偿王女士精神损害费5万元。

【律师释疑】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七条还规定,“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以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或者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一年后提出的,不予支持。”

徐鹏律师提醒广大当事人:如果在离婚时,对方有上述四种情形之一的,必须要在一年之内提出来并申请赔偿,超过一年期限,除非有其他特殊理由,否则法院将对赔偿要求不予支持。

徐鹏律师,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学士,北京市信之源律师事务所诉讼部副主任。徐鹏主任凭借从事多年的法官工作,积累了大量民事案件的审理思路和经验。形成了独特的办案风格。法律理论水平深厚、逻辑思维严谨,诉讼经验丰富,带领团队承办各类仲裁和诉讼案件上百件,具有丰富的诉讼实践经验和诉讼思路技巧。

北京市信之源律师事务所成立于2004年,14年专注法律诉讼业务,被司法局授予为“海淀区优秀律师事务所”“北京十佳律师事务所”,北京电视台《法治中国60‘》唯一合作律所。北京信之源律师事务所提供免费北京律师咨询服务,律所地址北京市海淀区海淀东三街2号新东方南楼15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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