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犯罪之普通罪名
学子 CH 的法学学习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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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考鸡汤
一要有志,有志则断不甘为下贱;
二要有识,有识则知知无止境,不可得一而足;
三要有恒,有恒则断无做不成之事。
——曾国藩 《曾国藩家书》
思维导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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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提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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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故意毁坏财物罪
1. 毁坏既包括物理上的损毁,也包括效用上的丧失。
2. 即使物理上没损毁, 效用没丧失,但使所有权人丧失占有,也构成毁坏。
例如,打开他人鸟笼,放飞笼中小鸟。又如,打开他人鱼塘,让鱼回归大海。
3. 即使物理上没损毁,效用没丧失,但财物的主观价值丧失,也构成毁坏。
例如,向他人饭盆里撒尿。
( 二)挪用资金罪
1. 如果行为人挪用单位资金后, 故意不归还,则行为性质转化为职务侵占罪。
2. 对于挪用单位资金进行非法活动构成其他犯罪的,应当实行数罪并罚。
(三)挪用特定款物罪
1. 本罪是单位犯罪,但只处罚直接责任人员。
2. 行为方式是指有关单位改变特定款物的专用用途。如果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挪用特定款物归个人使用,则构成挪用公款罪,并从重处罚(第384 条第2 款) 。
(四)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1. 本罪是不作为犯罪,即不履行支付劳动报酬的义务。
2. 成立本罪有个前牲条件: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
3. 本罪的从宽处罚条件: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总结:
1. 刑法中的"暴力” 。
暴力,是指行使有形力。
(1) 根据对象划分,包括对人暴力和对物暴力。前者如故意杀人罪、抢劫罪中的暴力,后者如故意毁坏财物罪中的暴力。还有介于二者之间的情形,也即抢夺罪中的暴力,对物暴力、对人有危险。
(2) 对人暴力,根据是否接触身体,包括直接暴力和间接暴力。前者如打一耳光,后者如在他人身边播放高分贝的“最炫民族风” 。
(3) 对人暴力,根据剥夺意志自由的程度,包括完全剥夺(压制)和部分剥夺。前者如抢劫罪、劫持航空器罪中的暴力,后者如敲诈勒索罪中的暴力。
2. 刑法中的“胁迫” 。
胁迫、威胁、敲诈、恐吓,这四个词含义相同,是指以使他人产生恐惧心理为目的,以恶害相通告的行为。能让人产生恐惧心理的恶害大致有五项:生命、身体健康、人身自由、名誉、财产。
(1) 根据恶害的内容有无限定划分,包括没有限定恶害内容的胁迫和有限定内容的胁迫。前者如强奸罪中的“威胁",后者如绑架罪中向第三人勒索财物的胁迫,仅指人质的生命、身体及自由。
(2) 根据破坏意志自由的程度划分,包括完全剥夺(压制)和部分剥夺。前者如抢劫罪、劫持航空器罪中的胁迫,后者如敲诈勒索罪中的胁迫。强奸罪中既包含完全剥夺,也包含部分剥夺。
参考资料:柏浪涛的刑法攻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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