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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律师,我只关心李小璐与PGone的视频是怎么传出来的

2019-10-31  本文已影响0人  姜成慧

说真的,我看影视剧的类型比较单一,大概就停留在科幻片和法制剧这两种类型。看科幻是为了让头脑放松,看法制是反思。所以,李小璐只听过名字,PGone?我甚至不知道这个人是做什么的。今天在网上闲逛突然发现二人的新闻(抱歉,2017年的那件事我是真不知道),抱着好奇的心态就点进去瞅了一眼。

明星的绯闻隔三差五就会发生,如果只是单纯的绯闻、出轨,我想只当个消遣看看就好。不过有一个细节却引起我的注意——该视频疑是某音员工从后台down下来的,而且这个视频还是存于草稿箱并没有发布。如果属实,这可比明星闹绯闻更令普通老百姓震惊。因为我们不知道自己的隐私什么时候会被他人公开,成为公众围观的对象。

隐私,是不愿意公开的信息。对隐私的保护,民法有,行政法有,刑法却有缺失。

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条规定,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侵权责任法也规定,侵犯隐私权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对于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刑法没有直接规定侵犯隐私罪,刑法对隐私权的保护分散在不同罪名中,比如非法侵入住宅罪、侵犯通信自由罪、敲诈勒索罪等。其中刑法规定的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两个罪名,这里的公民个人信息和隐私还是有所不同,不能当然认为公民个人信息就是隐私。公民个人信息主要包括:行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住宿信息、通信记录、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等信息。可见,刑法保护的“隐私”范围要小于民、行的范围,刑法对个人隐私的保护还不全面。

如果网传视频的出处属实,我们应该适用刑法的哪一条?个人认为,仅就个案而言,我们可以考虑的一个罪名是: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但是如果要适用这个罪名,前提是违反国家规定。也就是说外人通过技术手段获取储存在某音系统中的视频,较为符合刑法的罪状表述。但如果真是某音在其服务器中存储用户并未公开发布的视频且员工能够有权限获得,可能很难用刑法去加以调整。这才是最可怕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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