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卡借给人使用结果栽了
今天开的庭四个当事人都是把自己的银行卡借给别人使用,从而触犯刑律,结果成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的被告人,被戴着手铐押上法庭。尽管他们的直接获利仅仅几百元,上千元,但付出的代价却是:有期徒刑一年以下,罚金一至两万元。这是典型的偷鸡不成蚀把米,事到如今方知悔。
四名被告人在起诉阶段都已签定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同意检察机关对自己犯罪行为的定罪与量刑建议。故而庭审比较顺畅,波澜不惊。
庭审过程中,法庭询问、调查,焦点只有一个:就是在实施这些行为的过程中,是否明知这是一种违法犯罪行为。自己的委托人在这个问题上,又犯了自做聪明的毛病。躲躲闪闪的,几乎是让审判长直接给训斥一番。他曾是银行工作人员,对此种帮信行为按理来说是再清楚不过了。可是他心存侥幸,老是强调别人让他过一账,显然是掩饰自己对犯罪的明知。在已经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的前提下,实在是掩耳盗铃,竟无意义的表演。此前去监所会见他时,曾反复叮咛他不要耍小聪明,看来他还是给忘了,自己找抽也只有自作自受了。
这个当事人比较特殊,尽管只有三十过头,但在监狱看守所度过了将近八年时光。这次被刑事追究之前,因为别人的案子曾与他打过交道。他的脑子太过机灵,而他自己似乎对此颇为自信。但有句不太恰当的比喻,突然蹦出来:狐狸再狡猾,也斗不过好猎手。他似乎很容易忽视公安刑警、检察官法官成天是干什么的。作为辩护律师在全面知悉他的犯罪事实和行为之后,利用一些帮助转账记录难以分清是自用还是他用的特点,以及他个人认可的犯罪数量,与公诉人之间展开了事实上的诉辩交易,以比较笼统粗略的方式,为他争取到了最低的量刑和最好的结果。如果庭审顺利的话,可以确保这个认罪认罚的结果。但他终归把律师的反复叮咛抛在脑后。在庭上否认一些无关紧要的事实,问这问那的,不仅引起审判长和公诉人的不满,甚至有可能影响到认罪认罚的结果,令人感到遗憾。
其实刚开庭的时候,他表现还是不错的。表达了自己的悔罪态度。但庭越开他越控制不了自己,骨子里的小聪明尽显无疑。
但大的结局估计没有什么大的变化,毕竟法庭审判还是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