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期十会之四:知道的不多但够用就好
#Tips:经济法31#
保证的方式
保证有两种方式: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
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不享有先诉抗辩权
所谓先诉抗辩权是指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保证人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也就是说债务人没尽到该有义务时,债权人找保证人要债,保证人可以不搭理
#Tips:经济法32#
保证担保的范围
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Tips:经济法33#
主合同对保证的影响范围
1.债权转让:保证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保证债权同时转让,保证人在原保证的范围内对受让人承担保证责任,除非保证人与债权人另有约定外
2.债务转让: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的,但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对未经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3.未经保证人同意的主合同的变更
3.1 如果减轻债务人债务的,保证人应当对变更后的合同承担保证责任
3.2 如果加重债务人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
3.3 变更主合同履行期限,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期间为原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规定的期间
3.4 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内容,但并未实际履行的,保证人仍应当承担保证责任
#Tips:经济法34#
什么是抵押?
抵押是指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时,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Tips:经济法35#
抵押的财产有哪些?
1.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2.建设用地使用权
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后,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不属于抵押财产,要实现抵押权时,应将该土地连同该土地新增的建筑物一并处分,但新增的建筑物所得价款,抵押权人无权优先受偿
把土地和建筑物一并处分后,权利人只能就土地优先受偿,建筑物的部分无权受偿
3.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抵押
4.其他可以抵押的财产
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交通运输工具、法律法规未禁止的其他财产
#Tips:经济法36#
不得抵押的财产有哪些?
1.土地所有权不得抵押
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抵押
3.乡镇、村企业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
4.其他不得抵押的财产
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性质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团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其他社团公益设施
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Tips:经济法37#
抵押物产生的孳(zi)息怎么处理?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致使抵押财产被人民法院依法扣押的,自扣押之日起抵押权人有权收取该抵押财产的天然孳息或者法定孳息,但抵押权人未通知应当清偿法定孳息的义务除外。
#Tips:经济法38#
什么是质押?
质押是指对质押财产以实际交付占有为准,质押合同自依法成立时生效,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
质押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力质押
不动产物权只能用于抵押,不能做质押
#Tips:经济法39#
可以质押的权力有哪些:
1.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
自权力凭证交付之日起设立;没有权利凭证的,自有关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2.基金份额
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3.股权
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或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出质登记时设立
4.知识产权: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
自有关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5.应收账款
自信贷征信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Tips:经济法40#
质押物的孳息怎么处理?
质权人有权收取质押财产的孳息,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