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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们对无条件的实践之事的认识问题浅论

2023-10-13  本文已影响0人  星尘hsl

关于我们对无条件的实践之事的认识问题浅论

康德关于我们对无条件的实践之事的认识问题于实践理性批判-§6-课题二-注释之中提出。康德认为:这不可能从自由开始,因为自由的最初概念是完全消极的,即因摆脱了自然因果律而自由;亦不可能自经验开始认识,因为经验所提供的认识只是现象的规律(法则),是与自由相对立的自然的机械作用,是受自然因果律支配的。于是,康德指出,这是自我们(一旦为自己拟定意志意志的准则就)直接意识到的那个自由律开始的。本文之意并非对康德关于自由和道德法则(即无条件的实践法则)之间关系(即交替地相互归结)的否定,而是对我们直接意识到的那个自由律这一描述的浅要分析及其论证的不合法性的浅析,意在拓宽我们看待这一命题和论证的视野,引导我们进行更深入更广泛地关于这个问题的思考。

康德认为,“人有应该”,这个“应该”有其超越经验的必然性,这种必然性亦并非源自于自由,因为人对于自由的意识源自于对自然因果律的否定,是这一认识过程的终点,而不是起点,即是说我们通过人的道德行为对自然因果律进行的否定所达到的仅仅只停留在人有自由这一点认识上,这一点并未存疑。但康德接下来将这一消极的自由概念进行了向积极性自由——道德律的转换,这里也许是没有问题的,但我们不能保证,因为康德在这里的论证是有失偏颇的。这样一个直接意识到的道德律之所以是最先向我们呈现出来的,是由于我们(有理性的存在者)为自己拟定了意志的准则,意志的准则(不是法则)是一个有理性的人对自己建立,并要求和相信自己能够长期坚持下去的,康德认为,这样的准则是否能长期甚至于永久的坚持下去并不影响这个命题的论证,问题的关键在于,如果一个有理性的存在者的意志的准则要想将其长期地坚持下去,那么,这样的准则作为普遍的法则才得以实现。在这里,康德显露出了康德哲学的一个弊病,即将人单纯地作为一个有理性的存在者去考察,而不是放之于动态的时空中区进行考察和批判,且将人作为有理性的存在者来考察本身也是作为一个剥离了人的情欲等因素的理想化模型,但后者严格来说并没有什么不妥,因为康德在自己的论述之中本就严格地区分了两个世界,而实践领域是属于物自体的。接下来康德需要说明,对这个道德律的意识是如何可能的,康德的答案是由于理性用来给我们颁布它们的那种必然性,即同理论理性一样,若非是理性的存在,人的行为和动物没有什么两样,而理性所颁定的那种实践法则,同理性在理论理性领域所颁布的知性范畴一样,虽然会在一方面作用于现象界,但范畴本身是从理性中来的,而不是由经验上升和总结得到的,同样的,道德法则也不应归属于经验归纳的产物,而是理性的、超验的产物。这样的说法,自康德的哲学空间来看,是有道理的,但康德接着说,连经验也证实了我们心中的这一秩序概念,并因此举出了两个例子,但在这两个例子之中,我们所意识到的个体的自由选择的可能,却在很大程度上是掺杂这社会和历史的因素,因此只能是“表面上”的自由,那些我们借以看出的道德法则,我们同样可以论证为一般社会实践和历史发展所造成的产物,即“人本质上是一种社会动物”。

本文不意在讨论唯物主义与唯心主义的区别,仅仅只是为了表明:康德所说的“一个人能够做某事是因为他意识到他应当做某事,他在自身中认识到了平时没有道德律就会始终不为他所知的自由”这个论断的理由在经验层面的说明亦或说反映在康德的哲学空间之中来看也是有失公允的,且康德关于这一“意识到”的先验的说明,同样有待深一步的考究和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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