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写人大稿件必须使用规范性用语——兼与李丰同志商榷
9月9日《人民代表报》前沿点击专栏刊载了李丰同志一篇题为《应明确乡镇人大职权》(以下简称“应文”)的争鸣文章,文章从一桩“述职评议之争”说起,叙说了当前乡镇人大主席团因法律法规不够明确而导致的一桩关于行使职权的“尴尬”事件,也就是“应文”中所说的“犹抱琵琶半遮面”的事实。其实,此处我无意和作者作什么争论,只是想说说文中一些不够规范的用词,也可以称为常识性错误,一并请教于编辑同仁。
“应文”一开始即交待:“某乡人大主席团组织人大代表对乡政府及几个部门半年工作进行评议”,“并且要求被评单位写出述职报告,在评议会上进行工作述职”。明明是“工作评议”,立马就变成了“述职评议”,变脸如此之快,让人始料不及。我们知道,两者虽然都是评议,但其区别是显而易见的。《湖南省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述职评议工作条例》明确规定:本条例所称述职评议,是指人大常委会对选举、任命的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情况进行审议和评价的监督活动。也就是说,述职评议是指人大常委会对任命的一部分“一府两院”工作人员进行评议与监督,是对具体的人而言的。而“工作评议”,顾名思义,则是指县级以上人大常委会“组织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对本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工作进行评议”(参见《湖南省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条例》第四十一条原文),是对一个机关、一个单位的监督方式。“应文”混淆这两个不同的
概念是不应该的。
接下来“应文”又称:“有一个部门却拒绝交(述职报告),理由是没有法律法规规定驻乡部门须向乡人大进行工作述职汇报”。“工作述职汇报”这个提法也是不恰当的。《湖南省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代表进行评议时,被评议机关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到会汇报工作情况,听取意见,回答询问。在这里,工作汇报和述职汇报或称述职报告是两个具有不同内涵的法律名词,也就是说,这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也是不能混淆的。
至于“应文”中所说的:透过这桩“述职评议之争”可以发现,双方的争执并非空穴来风,都有各自存在的空间与原因。在我看来,其实这就是一场“毫无意义”的争执。何以如此说之?对于评议的组织者乡镇人大主席团而言,组织本级人大代表对乡镇人民政府及其“七所八站”进行工作评议是有法律依据的,“应文”中已经例举了,即为《湖南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和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工作若干规定》(参阅规定第六条第三款)。对于被评者来说,则更没有任何理由拒绝汇报工作情况,没有任何理由逃避监督,而评议只是加强监督的一种有效方式。如果说有什么争议的话,则只是一个加强监督与逃避监督的问题,或者说是被评者能否主动接受人大监督的问题。
毋庸置疑,当前关于乡镇人大主席团组织人大代表评议本级政府及“七所八站”的工作,在全国尚无统一的法律法规,并且各省、市颁行的评议工作条例(规定)也比较原则,有的不够明确或可操作性不强,需要我们在工作实践中不断健全和完善。事实上,各地也的确是在工作实践中边探索边总结的,多数写进相关法律法规的成功经验业已证明了这一点,这也是一个不争的事实。人大工作和其他工作一样,只有与时俱进,开拓创新,才能不断开创监督工作的新局面。当然,加大法制宣传力度,提高全社会的法制水平,方可尽可能的避免“犹抱琵琶半遮面”的状况发生。不知大家以为如何?
2003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