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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子.明法

2018-06-02  本文已影响256人  钱江潮369
管子.明法

【原文】

      所谓治国者,主道明也;所谓乱国者,臣术胜也。夫尊君卑臣,非计亲也,以势胜也;百官识,非惠也,刑罚必也。故君臣共道则乱,专授则失。夫国有四亡:令求不出谓之灭,出而道留谓之拥,下情求不上通谓之塞,下情上而道止谓之侵。故夫灭、侵、塞、拥之所生,从法之不立也。是故先王之治国也,不婬意于法之外,不为惠于法之内也。动无非法者,所以禁过而外私也。威不两错,政不二门。以法治国则举错而已。是故有法度之制者,不可巧以诈伪;有权衡之称者,不可欺以轻重;有寻丈之数者,不可差以长短。今主释法以誉进能,则臣离上而下比周矣;以党举官,则民务交而不求用矣。是故官之失其治也,是主以誉为赏,以毁为罚也。然则喜赏恶罚之人,离公道而行私木矣。比周以相为慝(te),是忘主私佼,以进其誉。故交众者誉多,外内朋党,虽有大奸,其蔽主多矣。是以忠臣死于非罪,而邪臣起于非功。所死者非罪,所起者非功也,然则为人臣者重私而轻公矣。十至私人之门,不一至于庭;百虑其家,不一图国。属数虽众,非以尊君也;百官虽具,非以任国也;此之谓国无人。国无人者,非朝臣之衰也,家与家务于相益,不务尊君也;大臣务相贵,而不任国;小臣持禄养交,不以官为事,故官失其能。是故先王之治国也,使法择人,不自举也;使法量功,不自度也。故能匿而不可蔽,败而不可饰也;誉者不能进,而诽者不能退也。然则君臣之间明别,明别则易治也,主虽不身下为,而守法为之可也。

【译文】

      所谓治理得好的国家,是因为君道强明;所谓混乱的国家,是因为臣下的“私术”太盛。君尊臣卑,不是由于臣对君的亲爱,而是君主通过权势压服的;百官尽职,不是由于君对臣的恩惠,而是刑罚坚决的结果。所以,君道与臣道混淆不分,国家就要混乱;把国权专授于人,君主就会失园。国家有四种危亡的表现:法令一开始就发不出去,叫作“灭”;发出而中道停留,叫做“壅”;下情一开始就不能上达,叫作“塞”;上达而中道停止,叫作“侵”。灭、侵、塞、壅现象的产生,都是由于法度没有确立造成的。所以先王治国。不在法度外浪费心机,也不在法度内私行小惠。所谓任何行动都不离开法度,就正是为了禁止过错而排除行私的。君权不能由两家占有,政令不能由两家制定。以法治国不过是一切都按法度来处理而已。因此,有了法度的裁断,人们就不能通过伪诈来取巧;有了权衡的称量,人们就不能利用轻重搞欺骗;有了寻丈的计算,人们就都能利用长短搞差错。君主若放弃法度,按照虚名用人,群臣就背离君主而在下结党营私;君主若听信朋党任官,人民就专务结交而不求工作实效。因此,官吏的治理不好,正是君主按照虚名行赏,根据诽谤行罚的结果。而这样下去,那些喜赏恶罚的人们就要背离公法而推行私术,也就是朋比为奸共同做伪。于是他们忘记君主,拼命结交,而进用同党;所以交人多同党也多,朝廷内外都成朋党,虽有大的奸恶,也是多半能把君主蒙蔽过去的。因此忠臣往往无罪而遭死,邪臣往往无功而发迹。由于无罪遭死和无功发迹,那么,为人臣的就自然重私轻公了。他们可以十次奔走于私人的家门,而一次不到朝廷;百般考虑其自家,而一次不谋国事。朝廷所属的人员虽然很多,但不是拥护君主的;百官虽然很齐备,但不是治理国事的。这种情况就叫作国中无人。所谓“国中无人”,并不是说朝廷大臣不足,这是说私家之间力求互相帮助,不力求尊奉国君;大臣之间力求互相抬举,而不肯为国任事;小臣拿着奉禄搞拉拢交结,也不以公职为事,所以官吏就没有作用了。因此,先王的治国,用法度录取人材,自己并不推荐;用法度计量功劳,自己并不裁定。所以贤能不可能被掩蔽,败类也不可能伪装;夸誉者不能进用人,诽谤者也不可能罢免人。这样,君臣的界限就分明了,分明就容易治理,因为君主虽不自身下去办事,依靠法度去办就行了。

【学究】

      管子《明法》篇如同独立宣言,早西方三千多年,不可不谓有先人之明。按照管子所提出的法制执行至今,那么中华大地现代成果有会有怎么样的繁荣呢?早就不得而知了。没有如此坚持执行,在于君者变,教育不得当而已。可见法制教育何等重要。

      这篇文章说到,臣下尊君不是出于本心,而在于法制,这有一定道理,在法律的框架下,仁义诚信才能发挥本有的价值。灭、侵、雍、塞是执行法制的四大危害,一样需要通过法律来理顺。赏罚不能按个人以为来执行,也必须按法定制度来践行。

      这是一篇执行法律的文章,管子很清楚人性的本质是多变的,唯有在生死、宠辱、贫富这些基本需要在法律的框架下,人性才能闪耀原本的美好。智者不惑,乃管子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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